未经同意擅自增开新店,“宝庆银楼”侵权之争谁对谁错?“同仁堂(600085,股吧)”遭不当攀附、贬损,侵权方会付出什么代价?知名导演章家瑞状告制片方,电影《杀戒》究竟谁是总导演?……第15个世界知识产权日到来之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昨日上午对外发布了2014年度江苏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通过个案裁判明确各类知识产权的权利边界。其中,排名首位的“宝庆”商标侵权案,入选全国十大知识产权保护案例。江南时报记者 纪树霞 通讯员 省法宣
典型案例一
“新宝庆”未经许可私开加盟店
“老宝庆”怒告商标侵权获支持
南京宝庆银楼总公司、南京宝庆银楼首饰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宝庆首饰公司)是国有性质首饰企业,自2005年开始,宝庆首饰公司(简称“老宝庆”)先后与南京宝庆银楼连锁发展有限公司(简称“新宝庆”)、江苏创煜工贸有限公司签订了三份协议,根据协议约定,“新宝庆”有权管理、发展、开设“宝庆”加盟店,但必须向“老宝庆”报批,并缴纳商标使用费和品牌管理费等。可是,在之后一段时间内,“新宝庆”未经“老宝庆”许可就擅自开店。得知后,“老宝庆”当即要求解除协议,并在江苏多地法院提起商标侵权系列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连锁公司未经批准自行开设门店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构成违约。法院认为“新宝庆”的违约行为不足以构成支持立即解除合同的足够理由,因此判决“老宝庆”解除合同的通知无效,但同时要求,凡是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宝庆商标开店经营的,均构成商标侵权,判令停止侵权、赔偿损失,但已经过许可的,“新宝庆”可以继续经营。
点评:对于此类涉及双方重大利益的案件,法院并没有采取简单的裁判方式,而是以利益平衡为指引,探索了一种更加理性的纠纷解决思路,一方面既要确保特许人对特许经营资源特别是商标等知识产权的绝对控制;另一方面又要求对于被特许人依约诚信经营的,特许人亦应当按合同约定,允许其继续经营并正常审批。
典型案例二
“同仁堂”遭不当攀附
法院判令停止侵权并赔偿100万元
“同仁堂”在消费者中享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2012年8月,同仁堂公司发现台湾地区的中华同仁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同仁堂科技公司)在其网页上标有“中华同仁堂”标识,并在其网站上自称为“正宗同仁堂”,是“同仁堂”三百多年历史、文化的传承者。此外,该公司还在常州开设“中华同仁堂”药铺,内部摆设多处模仿同仁堂公司的店铺设置。
法院审理认为,同仁堂科技公司突出使用“同仁堂”标识的行为,已经对同仁堂公司构成了侵权,其在网页和常州设立的店铺中使用“中华同仁堂”或“同仁堂”文字,显然属于故意攀附同仁堂公司及其注册商标的声誉,有违诚信原则,应予制止。事实上,同仁堂科技公司与“同仁堂”这一老字号毫无关系。同时,同仁堂科技公司在网站上恶意贬损同仁堂公司商誉,构成商业诋毁。综上,法院判决同仁堂科技公司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
点评:“同仁堂”为广大消费者所熟知,正因如此,该品牌也容易遭致其他企业的不当攀附。该案判决同仁堂科技公司停止侵权、消除影响,酌定赔偿100万元,体现出江苏法院进一步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的导向作用。该案的公开审理,将进一步引起社会公众对“老字号”知识产权保护的关注。
典型案例三
《杀戒》公映前陷创作权纠纷
章家瑞状告制片方侵权胜诉
去年6月,由知名演员刘烨、倪妮主演的电影《杀戒》还没上映,就陷入了“谁是导演”之争。争议源于导演章家瑞(又名章曙祥)与制片人张竹即竹卿在后期剪辑上的分歧。原来,两人分别制作了不同的剪辑版本,而最终制片方真慧公司采用了制片人竹卿的剪辑版本。在公映影片中,章家瑞的署名情况为“前期总导演章家瑞”,制片人张竹即竹卿的署名情况为“竹卿导演作品”,并以比较醒目的方式独立出现在画面中间。为替自己正名,章家瑞将真慧公司告上了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有关影视创作的最终决定权,应当依合同约定加以确定,即合同明确约定导演享有终剪权或者投资方享有终剪权的,均应当从其约定。最终,法院判决制片方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将章家瑞的名字、职衔(总导演)独立排名在电影《杀戒》片头字幕上,并支付合同约定的报酬20万元。
点评:根据合同约定,章家瑞作为总导演“对该片的艺术创作具有最终决定权”。鉴于章已根据合同约定的16稿剧本全面执导完成了导演工作,并提交用于“监督指导后期制作”的总导演剪辑版本,故真慧公司未根据合同约定在片头字幕上给章曙祥以“总导演”独立署名并支付余款,其行为构成违约。
典型案例四
使用他人商标被判停止侵权
工商局罚款400多万被法院撤销
2010年,徐州金燕化纤制品公司曾注册“金燕”图文组合商标。2012年3月,徐州市金燕化纤制品有限公司向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投诉,举报江苏祥和泰公司侵害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工商局经现场调查发现,祥和泰公司在其生产的价值400多万的再生涤纶短纤维上使用了“金燕及图”标识,遂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祥和泰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决定没收全部侵权物品,并罚款400余万元。
祥和泰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随后,法院判决维持工商局“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的决定,但撤销江苏工商没收侵权物品以及罚款的决定。
点评:因涉案注册商标并没有实际使用,祥和泰公司使用涉案侵权标识的行为不会造成实际损失。对于此类商标行政案件,行政机关根据过罚相当原则责令停止侵权,即足以达到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和相关公众利益的,而无需再给予行政处罚。
原标题:省高院发布2014知识产权十大案例 “宝庆”商标案同时入选最高院十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