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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2014年江苏省十大知识产权典型案例案例分析

时间:2015-04-20   出处: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  作者:  点击:
4月9日,在上海召开的长三角地区知识产权发展与保护状况新闻发布会上,江苏省政府知识产权联席会议办公室公布了2014年江苏省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件:瑞士里特机械公司发明专利侵权纠纷案;“宝庆”品牌特许经营合同商标侵权系列纠纷;“高清影视下载网”侵犯著作权案;“轻型摩托车”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瑞泰公司、夏某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假冒“波司登”蚕丝被案;“建工之家”网站侵犯著作权案;上海某公司销售假冒配电箱案;两家同仁堂公司之间的侵害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苏州海关查处邮寄出境辉瑞药品侵权案。 

  

  案件一:瑞士里特机械公司发明专利侵权纠纷案 

  

  案情介绍: 

  

  瑞士里特机械公司(以下简称里特公司)于1995年7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称为“在牵伸机构上采用导向器的吸辊的纺纱方法和精纺机”的发明专利,2000年1月获得授权,专利号:ZL95108623.5。里特公司发现常州市同和纺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和纺织制造公司)未经其许可,在展会上展出侵犯其专利权的产品,还向新疆某纺织公司供应了被控侵权产品。据此,里特公司向江苏省知识产权局提出处理请求,请求责令同和纺织制造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要求其保证不再使用涉案专利方法。江苏省知识产权局经审理查明:专利号为ZL95108623.5的发明专利系由请求人于2000年1月获得授权,目前,该专利权处于有效状态;同和纺织制造公司涉嫌制造、销售和许诺销售涉案产品,使用涉案方法的事实存在。 

  

  处理结果: 

  

  2014年3月29日,江苏省知识产权局作出处理决定:责令同和纺织制造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侵犯里特公司专利权产品的行为;立即停止对上述侵权产品的许诺销售行为,销毁尚未散发的涉及侵权产品宣传的宣传册。同和纺织制造公司对该处理决定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7月17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行政判决,维持了上述处理决定。 

  

  专家点评: 

  对于以数值范围参数特征限定的权利要求,需要判断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中相应参数是否落入该权利要求保护范围。在执法实践中,对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往往难于从现有证据中直接确定,该案是根据经公证的涉案产品宣传册中记载技术参数和公知常识证据等,结合该技术领域公知常识的基本原理,通过合理的逻辑分析和常规计算,得出涉案产品或方法参数落入涉案专利相应技术特征的范围。该案对于以数值范围参数特征限定的权利要求,对于该类方法发明专利侵权判定提供了很好的参考和指导作用。

  (点评专家:陈苏宁江苏省知识产权局专利行政执法总队 处长) 

  

  案件二:“宝庆”品牌特许经营合同商标侵权系列纠纷 

  

  案情介绍: 

  

  2005年1月、2006年10月、2007年10月,南京宝庆银楼首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宝庆首饰公司)与南京宝庆银楼连锁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连锁公司)、江苏创煜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煜公司)就宝庆首饰公司拥有的“宝庆”系列注册商标及服务标识等经营资源的许可使用等事宜陆续签订了三份协议,根据协议约定,连锁公司有权在自己的经营业务中合理使用“宝庆”商标,有权管理、发展、开设“宝庆”加盟店,但加盟店的设立必须报宝庆首饰公司审批,连锁公司应按相应标准向宝庆首饰公司缴纳商标使用费和品牌管理费等。后双方在合同履行中产生争议,宝庆首饰公司认为连锁公司、创煜公司未经其许可擅自开店等行为严重违反相关协议的约定,于2010年8月25日发函通知连锁公司、创煜公司,解除涉案三份协议。连锁公司、创煜公司认为,其并不存在违约行为,遂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宝庆首饰公司解除涉案三份协议的行为无效,并要求宝庆首饰公司赔偿损失(律师费)24万元。“宝庆”系列注册商标的现权利人南京宝庆首饰总公司(以下简称宝庆总公司)亦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并另行在多地法院向连锁公司提起多起商标侵权诉讼。 

  

  处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连锁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开设部分店铺的违约行为,虽然对宝庆首饰公司、宝庆总公司的竞争利益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但尚没有证据显示连锁公司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宝庆”品牌的声誉,而且连锁公司为“宝庆”品牌的发展壮大亦做出了贡献,因此在认定连锁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的前提下,未支持宝庆首饰公司、宝庆总公司在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中要求立即解除合同的主张,驳回连锁公司和创煜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同时,法院根据在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中确定的“应当保证特许人对注册商标等特许经营资源的绝对控制权,被特许人应当依约诚信经营”的裁判尺度,对宝庆总公司提起的系列商标侵权诉讼案件亦作出相应判决,即凡是未经许可,连锁公司擅自使用宝庆商标开店经营的,构成商标侵权,判令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凡是已经过许可的,连锁公司可以继续经营。 

  

  专家点评 

  该系列案件的审理,进一步明确了此类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思路。对于此类双方以特许经营为基础的合作纠纷,且合作已久,品牌声誉及市场利益均获得巨大增长的案件,法院并没有采取简单的裁判方式,而是充分运用司法智慧,以利益平衡为指引,探索了一种更加理性的纠纷解决方式,即在判决不予解除合同,要求双方继续合作的同时,通过裁判进一步划清了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边界。该系列纠纷案件的司法价值值得肯定,即一方面对注册商标等特许经营资源,司法裁判明确应当保证特许人的绝对控制权,被特许人应当依约诚信经营,不得攫取特许人的知识产权利益,且未经特许人许可,被特许人不得擅自使用特许经营资源开设店铺;而另一方面,对于如何解决双方之间合作已久的纠纷,司法亦持一种理性的态度,使得案件的实体裁判结果并未对宝庆品牌产生重大的市场波动,有力地维护了宝庆品牌的市场价值,同时亦未导致双方市场利益的重大失衡,体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点评专家:宋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 庭长) 

  

  案件三:“高清影视下载网”侵犯著作权案 

  

  案情简介: 

  

  2013年3月25日,扬州市文化、版权部门接美国电影协会投诉,反映“高清影视下载网”未经权利人授权,擅自提供美国电影协会拥有版权的电影作品下载和出售。 

  

  2013年3月26日,扬州市相关部门开始调查,发现该网站提供下载的电影都是胡某从www.chdbits.org及www.hdwing.com两个网站上下载的。位于扬州市的网站服务器中存储有非法电影作品3589部,从2013年1月至12月间,胡某销售拷贝影片3182笔,获利30万元;通过淘宝网店销售注册邀请码7425笔,获利58万元。另一名犯罪嫌疑人丁某用淘宝网店销售拷贝有侵权影片的电脑硬盘和高清播放机,以及各品牌空白硬盘、高清播放机、配件共10021笔,销售额600万元。因两名涉案人员行为违反刑法有关规定,2014年1月15日公安局部门向检察院呈请对胡某、丁某实施逮捕。 

  

  处理结果: 

  

  2014年10月21日,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胡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其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罚金人民币16万元;被告人丁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其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6万元;本案中被公安机关查扣的服务器硬盘、光盘等物品予以没收,被告胡某、丁某向公安机关退出的违法所得依法上缴国库。 

  

  专家点评: 

  著作权保护是文化产业发展的根本保障。本案犯罪人大量下载非法电影作品,同时通过销售拷贝影片、网店销售注册邀请码、销售拷贝有侵权影片的电脑硬盘和高清播放机,以及各品牌空白硬盘、高清播放机、周边配件等多种侵权方式获取非法利润,涉案金额较高,社会影响大,是一起侵犯网络影视作品著作权的典型案件。为此,扬州市委专门成立专案组并由市委分管领导亲自挂帅,严惩犯罪行为,充分显示了中国政府打击侵犯著作权的决心,对促进我国文化产业健康发展具有很强的借鉴意义。

  (点评专家:唐恒 江苏省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案件四:“轻型摩托车”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 

  

  案情介绍: 

  

  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以下简称本田株式会社)于2009年10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称为“轻型摩托车”的外观设计专利,2010年7月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200930263300.9。江苏众星摩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星摩托公司)未经其许可,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与其外观设计专利相同的“魔战ZX125T-10C”踏板助力车、摩托车产品。本田株式会社请求江苏省知识产权局责令众星摩托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江苏省知识产权局随即到众星摩托公司进行了调查取证,从涉案产品与该外观设计专利的各视图及其立体图进行对比观察,从整体视觉效果进行综合判断,涉案产品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相比较,该类产品最容易引起一般消费者注意的是整体形状设计、车前部及车后座部的形状设计。因此,从一般消费者角度判断,两者在整体视觉效果上并无实质性差异,容易引起一般消费者混淆,二者外观设计相近似。据此,判定众星摩托公司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该产品的行为侵犯了本田株式会社的外观设计专利权。 

  

  处理结果: 

  

  2014年3月,江苏省知识产权局对本案作出处理:责令众星摩托公司立即停止侵犯本田株式会社名称为“轻型摩托车”专利号为ZL 200930263300.9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为。 

  

  专家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在判定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时,该案紧扣授权外观设计、被诉侵权设计的设计特征,明确了该类产品容易引起一般消费者注意的是整体形状设计、车前部及车后座部的形状设计为外观设计判断的要部,对车座后承物架、消声器的护罩筒等局部形状设计,属于不能察觉到的细部设计差异,不足以影响其对整体视觉效果的判断,对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的相关设计内容进行了直接观察、单独对比,并通过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方式,确定了被控产品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同时,也充分发挥了通过依职权调查取证,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迅速开展执法维权,实现了专利行政执法的严谨和快捷。

  (点评专家:陈迎春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光电申诉处处长研究员) 

  

  案件五:瑞泰公司、夏某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 

  

  案情介绍: 

  

  麦格昆磁国际公司掌握快淬法生产钕铁硼磁粉的两项关键技术——甩带轮技术和喷嘴技术,并以普通许可的方式授权麦格昆磁(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麦格昆磁公司天津公司)使用上述技术,并授权其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单独提起诉讼的方式维权。苏州瑞泰新金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泰公司)亦从事相同磁粉的生产和销售,张某、夏某均系该公司的创立者,其中张某是麦格昆磁国际公司和麦格昆磁天津公司的前员工,掌握涉案甩带轮技术和喷嘴技术;夏某是瑞泰公司的生产设备提供者。在本案诉讼之前,麦格昆磁国际公司以瑞泰公司等侵害其商业秘密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受理后查扣了瑞泰公司的生产设备,调取了生产设备的加工制造图纸,并将生产设备及其图纸、麦格昆磁国际公司提供的主张其技术秘密的资料送交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机构出具了相应的鉴定报告。鉴定意见为麦格昆磁国际公司主张的相关技术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瑞泰公司的生产设备中的相应技术信息与麦格昆磁国际公司主张的技术信息实质相同。麦格昆磁天津公司据此向法院提起民事侵权诉讼,主张夏某和瑞泰公司的被控侵权设备侵害了麦格昆磁天津公司的技术秘密,要求:1、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和不正当竞争;2、两被告赔偿麦格昆磁天津公司经济损失1127万元;3、两被告承担麦格昆磁天津公司的合理费用100万元及本案诉讼费用。 

  

  处理结果: 

  

  法院认为,麦格昆磁天津公司主张的技术信息构成商业秘密,夏某、瑞泰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据此,判令夏某、瑞泰公司共同赔偿麦格昆磁天津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127万元及其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人民币30万元。 

  

  专家点评: 

  该案是一起非常典型的涉及民事刑事交叉的商业秘密侵权纠纷案件,其价值在于:首先,探讨了在民事侵权纠纷中如何采信刑事侦查阶段委托形成的鉴定结论。结合鉴定报告所依据的客观性证据、鉴定专家的出庭证言及夏某提交的科技文献等证据材料,可以认定涉案鉴定报告的结论性意见得到多方证据的印证,不具备重新鉴定的必要性。其次,探讨了民事侵权认定是否可能导致追究刑事责任的问题。对于采用民事证据规则和证明标准认定夏某、瑞泰公司构成侵害商业秘密,属于事实推定,并不当然能够满足刑事诉讼中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严格证明标准,不能仅凭此即认定夏某等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犯罪。再次,关于计算赔偿数额的方式和依据。在查明侵权获利事实的基础之上,对原告主张的赔偿额依法全额支持,体现了人民法院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的决心。

  (点评专家:顾韬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 副庭长) 

  

  案件六:假冒“波司登”蚕丝被案 

  

  案情介绍: 

  

  2014 年10 月,常熟市公安局经侦大队发现,常熟及周边省市存在未经波司登商标所有人授权许可的情况下,非法大批量生产非“波司登”主打产品的蚕丝被,并通过线上线下的形式在全国范围内批发零售,涉及江苏、湖南、浙江、河北、河南、山西、湖北、山东、辽宁等地,且数额巨大。 

  

  处理结果: 

  

  2014年12 月1 日至15 日,苏州市公安部门发起了涉及江苏、湖南等9 省的假冒“波司登”蚕丝被等产品的集群战役,一举摧毁制、售假冒蚕丝被窝点9 个,摧毁制、售假冒羽绒服窝点2 个,在江苏、湖南、浙江、河南等地抓获售假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等9 人,现场查扣各类假冒“波司登”蚕丝被5000 余条,羽绒被300 多条,羽绒服170 余件;“波司登”各类商标标识、包装12 万余个,印有“波司登”水印字样的面料55 卷,涉案总价值约4000 余万元。 

  

  专家点评: 

  随着注册商标价值的提升,企业品牌影响力的扩大,强大的经济利益驱动下,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也日益增多。我国《商标法》第57条、第67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应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案假冒“波士登”注册商标的侵权行为跨多个省份,涉案金额巨大,形成线上线下结合批发零售、制假售假一条龙的犯罪体系。本案的查处,有力打击了商标侵权假冒行为,维护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障了商标权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曾培芳 南京理工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副院长 教授) 

  

  案件七:“建工之家”网站侵犯著作权案 

  

  案情介绍: 

  

  2014年8月28日,国家版权局案件线索移转函,举报“建工之家”网站www.jgzj.net/bbs(IP:61.147.113.111)未经许可,擅自通过信息网络传播盗版学习资料、视频等侵权内容。2014年9月15日,扬州市版权局以“建工之家”网站涉嫌侵犯著作权立案。随后赴山东菏泽市,并与菏泽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组成联合专案组,对案件进行侦查。经查,当事人田崇德、王爱荣开办“建工之家”网站,在未经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提供论坛给高级会员实施破解版建工类软件的上传和下载,并通过发布广告收取广告赞助费和对会员收费提高权限的方式获得经济利益。 

  

  处理结果: 

  

  2014年10月20日,扬州市版权局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处以: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删除侵权盗版软件及下载链接;罚款人民币10万元的行政处罚。 

  

  专家点评: 

  加强网络著作权保护是净化网络环境、开展互联网综合治理的必然要求,也是发展数字文化产业、实现“互联网+”行动计划的重要保障。网络具有跨区域、全球化的特征,通过行政途径保护网络著作权需要打破地区壁垒,开展联合执法和配合行动。本案中,扬州、菏泽两地执法机构成立联合专案组,成功侦破借助网络跨地区开展的侵权案件,既保护了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又维护了公共利益,彰显了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优势和力度。由于现代信息技术不断发展,新一轮技术革命酝酿兴起,移动互联网、物联网等新兴技术还会持续给网络著作权保护带来新的影响,著作权行政保护机关探索联动执法,不断创新协同合作执法方式,是我国“两条途径、并行运作”知识产权保护模式的具体体现。

  (点评专家:梅术文 南京理工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副教授) 

  

  案件八:上海某公司销售假冒配电箱案 

  

  案情介绍: 

  

  2014年5月,有人举报,在建的盐城市某商务楼工程中涉嫌使用假冒海格元器件组装的配电箱。6月5日,盐城市质监局执法人员对该工程安装的配电箱进行开箱检查,对涉嫌使用假冒海格元器件组装的122台配电箱予以查封。涉嫌假冒的元器件名称为:塑壳断路器、双电源自动转换开关,数量共计421只。2014年6月12日,盐城市质监局委托“海格”品牌低压电气商标持有人及其授权委托人进行鉴别,惠州海格电气有限公司受德国海格集团委托进行鉴别。判定120台配电箱中401只海格元器件为假冒产品,其余20只为真品。 

  

  盐城某商务楼工程中使用的配电箱为上海勇顺电气(集团)有限公司提供,该公司在工程配电箱中使用的海格元器件供应商是上海赞鑫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双方签订了相关采购合同,上海赞鑫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分别向福州福大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汕头市众业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上海瑞勤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三家企业采购。经统计,120台配电箱货值金额98.6万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处理结果: 

  

  依据《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十九条第五款的规定,对上海勇顺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责令停止销售用假冒元器件进行组装的配电箱;没收120只配电箱中以假充真的海格元器件401只;处货值金额30%的罚款29.6万元。 

  

  专家点评: 

  假冒他人商标是商贸流通领域中比较常见的侵权行为。随着产业链协作发展,商标侵权行为已由主机或整机逐渐转向更隐蔽的组件或配件,本案就是一起典型的元器件商标侵权案件,由于当事人涉及间接采购,犯罪行为的鉴别难度较大。本案引入商标权人参与鉴别,产品鉴别认真细致,合理确定了犯罪行为的危害性,确保了执法严谨,处罚恰当,较好维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利。本案在认定间接采购涉及多个主体的侵权责任和侵权证据的做法,对防范市场竞争的恶性商标侵权行为,充分发挥商标制度对市场经济发展的支撑作用具有借鉴意义。

  (点评专家:唐恒 江苏省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案件九:两家同仁堂公司之间的侵害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情介绍: 

  

  “同仁堂”是中国北京同仁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同仁堂公司)的注册商标和商号,承载着同仁堂公司在长达三百四十多年的企业历史中所积累的深厚商誉。早在1989年,“同仁堂”商标就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同仁堂”还在1995年、2006年先后被内贸部、商务部两度认证为“中华老字号”,在消费者中享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2012年8月,同仁堂公司发现设立于台湾地区的中华同仁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仁堂科技公司)在其网站页面上标有“中华同仁堂”标识,且为模仿同仁堂公司由著名书法家启功先生题写的“同仁堂”文字。同仁堂科技公司还在其网站上自称其为“正宗同仁堂”,是“同仁堂”三百多年历史、文化的传承者。同时称同仁堂公司没有“任何一份”同仁堂传统药方,并称同仁堂公司“早已名存实亡”。此外,同仁堂科技公司还在常州市开设了“中华同仁堂”药铺,该店铺内诸多布置突出“同仁堂”,且在多处模仿同仁堂公司的店铺设置。同仁堂公司主张同仁堂科技公司在其网站和店铺内外设置“中华同仁堂”标识、在字体、店铺装饰、企业历史和文化等多方面对同仁堂公司进行模仿,足以使相关公众对二者产生混淆,造成“同仁堂”驰名商标的淡化,侵犯了“同仁堂”注册商标专用权;同仁堂科技公司自我标榜为“正宗本源”,又对同仁堂公司进行贬低、诋毁,误导公众,损害了同仁堂公司的企业声誉和形象,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同仁堂科技公司抗辩认为,“同仁堂”并非驰名商标,而且同仁堂科技公司是经同仁堂的传人乐觉心授权使用的,其企业字号也经过国家工商行政机关认可,不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处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同仁堂科技公司在店铺和网站中突出使用“同仁堂”字样侵害了同仁堂公司的商标专用权,在网站内宣传自己才是正宗同仁堂等虚假宣传、商业诋毁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据此,法院判决同仁堂科技公司停止侵害同仁堂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在其网站上刊登声明,以消除其不正当竞争行为给同仁堂公司造成的影响,赔偿同仁堂公司经济损失及因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100万元。 

  

  专家点评: 

  同仁堂药铺是享誉数百年的老字号店铺,借助老字号这一历史优势、长期以来成功的经营、广泛持久的宣传,“同仁堂”这一品牌享有极高的知名度,为广大消费者所熟知。正因为如此,“同仁堂”品牌也容易遭致其他企业的不当攀附。本案来自台湾地区的同仁堂科技公司在国内经营中突出使用“同仁堂”字样,容易导致消费者误认其与同仁堂公司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且主观上亦有攀附故意,构成商标侵权。该案判决被告企业停止侵权、消除影响,酌定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体现出江苏法院进一步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的导向作用。该案是江苏高院2014年“4.26世界知识产权日”网络直播公开开庭的案件,该案的公开审理引起社会公众对“老字号”知识产权保护的关注。

  (点评专家:汤茂仁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副庭长) 

  

  案件十:苏州海关查处邮寄出境辉瑞药品侵权案 

  

  案情介绍: 

  

  2013年12月24日,苏州海关驻邮局办事处关员在监管出口至美国的邮政快件时,在寄件人为“Guo”、寄件地址为“NO. 88 Chy Yang Road Su Zhou”的邮件内,发现正反面标有“Pfizer”、“VGR 100”字样的药品约8750粒,涉嫌侵犯辉瑞产品有限公司在海关总署备案的“pfizer(图形)”、“VIAGRA”的商标专用权,立即采取了暂停通关措施。经知识产权权利人确认,确定该批邮递出境药品为侵权假药。苏州海关决定与美国海关进行知识产权跨境合作,对该批侵权假药采取控制下交付方式,以进一步摸清案件链条、深挖案件源头。 

  

  处理结果: 

  

  2014年1月3日,苏州海关将涉案假药恢复通关送往美国目的地,由美国海关继续对出境邮件进行跟踪摸底,最终抓获了该起假药的收件人。 

  

  专家点评:

  当前,随着跨境电子商务高速发展,在进出境环节发现的侵权案件越来越常见。由于跨境电子商务业务形态有别于传统进出口监管,不仅境内外品牌众多、来源复杂,而且金额偏小、批次频繁,给海关开展知识产权确权、有效履职保护工作带来了相当大的困难。本案是该关迄今为止查获的数量最大的一起邮寄出境假药案,也是中国海关与外国海关加强知识产权合作、推进执法互助工作的成功案例。中美两国海关采用控制下交付方式对案件线索进行深挖,不仅进一步摸清了案情,抓获了犯罪分子,从源头上打击了侵权行为,而且扩大了海关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影响力。  (点评专家: 李卫新 南京海关法规处 处长)


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知产法网)主编


蒋志培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曾在英国伯明翰大学法学院、美国约翰马歇尔法学院任高级访问学者,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主编、国家社科基金评审委员会专家,最高人民检察院民行诉讼监督案件专家委员会委员,2014年、2015年受美国约翰马歇尔法学院、中国驻加拿大使馆和加方科技部邀请参加知识产权法律和创新论坛并演讲,2013年12月获得中国版权事业卓越成就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