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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2014年上海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件案例分析

时间:2015-04-15   出处:东方网  作者:  点击:
2015年4月14日上午,上海市知识产权联席会议办公室与上海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在沪联合召开上海知识产权状况通报会。会上披露了《2014年上海知识产权白皮书》,东方网为您带来上海市知识产权联席会议办公室公布的2014年上海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回放及案件点评。
  
  案例1  
  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北京幻想纵横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一、案情简介
  原告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是“起点中文网”运营商。在本案诉讼前,原告与文字作品《永生》的作者王钟(笔名:“梦入神机”)因著作权合同纠纷发生诉讼,并已有法院生效判决确认原告享有《永生》作品的著作权。之后被告北京幻想纵横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继续在其经营的纵横中文网上非法传播上述作品,并授权案外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及上海畅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手机阅读基地和畅听网上使用该小说。原告诉至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及合理费用人民币1205.15万元。
  二、处理结果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未经许可在纵横中文网上传播《永生》作品以及授权案外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及上海畅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使用《永生》作品的行为侵害了原告就《永生》作品享有的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由于有证据证明被告的获利超过了著作权法规定的法定赔偿数额的上限50万元,法院在法定赔偿最高限额之上酌情合理确定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万元及合理费用3万元。判决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案件点评
  本案的原、被告均是国内知名的网络小说门户网站,涉案网络小说《永生》虽然只是一部小说作品,但作品畅销,字数超过500万字,在搜索排行榜上排列第一,法院依法作出了300万元的高额赔偿判决,体现加大了知识产权保护力度。
  案例2
  钜泉光电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诉上海雅创电子零件有限公司、深圳市锐能微科技有限公司
  侵害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纠纷案
  一、案情简介
  2008年3月1日,钜泉公司完成了名称为“ATT7021AU”的布图设计创作,同年进行布图设计登记。两被告制造、销售RN8209、RN8209G芯片。锐能微公司网站显示:2010年9月RN8209销售量突破1,000万片。从锐能微公司查封的部分增值税专用发票显示销售RN8209G芯片1,120片,单价在5.50元至4.80元之间;销售RN8209芯片6,610片,单价在4.80元至4.20元之间。经委托鉴定,鉴定结论为:1、RN8209、RN8209G与原告主张的独创点5(数字地轨与模拟地轨衔接的布图)相同;2、RN8209、RN8209G与原告主张的独创点7(模拟数字转换电路的布图)中第二区段独立升压器电路的布图相同;3、依据现有证据应认定上述1、2点具有独创性,不是常规设计。
  二、处理结果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锐能微公司未经原告许可,复制原告ATT7021AU芯片中具有独创性的“数字地轨和模拟地轨的衔接布图”和“独立升压器电路布图”用于制造RN8209、RN8209G芯片并进行销售,其行为侵犯了原告ATT7021AU布图设计专有权,判令其立即停止侵害、赔偿损失320万元。钜泉公司、锐能微公司均不服一审判决,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侵权纠纷案。由于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专业性,法律规定比较原则,相关司法实践较少。通过本案的审理,法院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侵权判定标准中的难点问题进行了比较深入的探索,明确未经许可复制布图设计的任何一部分均可构成侵权,对今后同类案件的审理具有借鉴和指导作用。
  案例3
  诺基亚公司与上海华勤通讯技术有限公司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一、案情简介
  诺基亚公司系名称为“选择数据传送方法”发明专利(专利号为:ZL200480001590.4,以下简称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涉案专利于2008年7月9日获得授权。2012年5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利复审委)针对华勤公司就涉案专利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作出决定,宣告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3、5、6、8、10无效,权利要求4通过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9通过权利要求8引用权利要求6的技术方案无效;维持权利要求2、7有效,权利要求4通过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9通过权利要求8引用权利要求7的技术方案有效。
  诺基亚公司认为,其向华勤公司购买的手机实施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7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华勤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构成对诺基亚公司上述专利的侵犯。故请求判令:1、确认华勤公司制造、许诺销售、销售L160A、V91、S300C、S520A和L18型号手机的行为侵犯了诺基亚公司的ZL200480001590.4号专利;2、华勤公司立即停止对诺基亚公司上述专利的侵权行为;3、华勤公司赔偿诺基亚公司经济损失2000万元。
  二、处理结果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权利要求7要求保护的是一种能够实现或执行权利要求1及2所述方法的装置。权利要求7的撰写方式是在方法步骤特征前附加“被配置为”进行限定,在文义上应该将“被配置为”理解为使具备或达到其所限定的执行某一步骤的功能或效果。权利要求中以“被配置为”表述的技术特征均应结合说明书和附图描述的具体实施方式及其等同方式确定其内容。诺基亚公司所主张的专利说明书对权利要求所作说明或所提供实例,多数涉及的仍然是方法、步骤或者功能,而缺乏对装置本身的描述。并且进一步检查说明书全文,仍然不能发现关于装置本身如何“被配置为”的具体实施方式。因此,诺基亚公司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结合说明书仍然不能确定。鉴于诺基亚公司专利权利要求7的保护范围不能确定,无需亦无法就华勤公司是否实施了诺基亚公司专利进行确定,自不应判定华勤公司构成侵权。据此,判决驳回诺基亚公司全部诉讼请求。判决后,诺基亚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案件点评
  功能性技术特征的认定及其保护范围的确定问题,历来是专利侵权案件中的难点问题。本案原告诺基亚公司是通信行业知名企业。涉案专利权利要求7要求保护的是一种能够实现或执行权利要求1及2所述方法的装置,而权利要求7的撰写方式是在方法步骤特征前附加“被配置为”进行限定,以该方式撰写的技术特征应属功能性技术特征。本案中,法院认为,由于涉案专利说明书及附图没有记载实现权利要求中功能性特征所记载功能的具体实施方式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不能确定权利要求中相应功能性特征的内容,进而也无法确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由于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不能确定,故可直接认定专利侵权指控不能成立。该案判决对于通信行业相关专利的撰写以及同类案件的审理具有一定的借鉴作用和指导意义。
  案例4
  暴雪娱乐有限公司、上海网之易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上海游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一、案情简介
  原告暴雪娱乐有限公司(下称“暴雪公司”)系一家游戏软件开发商及出版商,自1994年以来已推出了包括《魔兽争霸》、《魔兽世界》等系列游戏在内的多款畅销游戏。暴雪公司于2013年3月22日在美国游戏展上公布了最新开发的一款电子卡牌游戏《炉石传说:魔兽英雄传》,原告上海网之易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下称“网之易公司”)经暴雪公司授权将该游戏引入中国市场并于2013年10月23日向中国公众开放测试。《炉石传说》一经引入中国市场即出现了一号难求的情况,其经国内外媒体广泛报道,获得了极高的知名度。被告上海游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游易公司”)于2013年10月25日向公众展示了一款名为《卧龙传说:三国名将传》的网络游戏。两原告发现,《卧龙传说》游戏全面抄袭和使用了与原告游戏界面极其近似的装潢设计及其他游戏元素(包括游戏表示、战斗场面、382张卡牌及套牌组合),抄袭了原告的游戏规则,并且还在网站上发表了题为“惊现中国版<炉石传说>,是暴雪太慢?还是中国公司太快?”的宣传文章,宣称《卧龙传说》是中国版的《炉石传说》,并称《卧龙传说》几乎完美的换皮复制了《炉石传说》。
  两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分别构成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五条第(二)项、第九条所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停止侵犯原告知名商品特有装潢,停止虚假宣传,停止向公众测试、发布、出版或以任何形式传播《卧龙传说》游戏,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二、处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原被告均为游戏产品的同行业竞争者,理应恪守反不正当竞争法及游戏行业自律公约的相关规定,开展公平竞争。被告并未通过自己合法的智力劳动参与游戏行业竞争,而是通过不正当的抄袭手段将原告的智力成果占为己有,并且以此为推广游戏的卖点,其行为背离了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超出了游戏行业竞争者之间正当的借鉴和模仿,具备了不正当竞争的性质。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停止通过信息网络或以任何其他形式运营、发行《卧龙传说:三国名将传》,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35,000元。
  三、案件点评
  网络游戏产业在中国是一个新兴的朝阳产业,需要游戏开发人员不断创新、投入大量智力创造劳动。本案的判决,有利于打击“山寨”抄袭之风,营造良好的市场氛围。
  案例5
  何爱伟等侵犯著作权刑事案
  一、案情简介
  2014年3月,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获取了涉嫌销售侵权书籍的线索,不法分子在未得到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从网上下载《之江新语》等电子版书籍,自行打印装订成册后,委托上海同伟图文制作有限公司为其制作相应书籍的封面后,通过淘宝网店铺向外大肆销售。2014年4月15日,杨浦分局抓获犯罪嫌疑人3人,捣毁制售窝点4处,现场查获待销售的涉嫌非法印制的书籍108本。
  二、处理结果
  经杨浦区人民法院审理,判处被告人何爱伟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处被告单位上海同伟图文制作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判处被告人杨雄伟拘役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百元;判处被告人蔡志华拘役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百元。
  三、案件点评
  本案呈现出分工专业化的特点,至案发已通过淘宝网店向外大肆销售5000余册。同时,犯罪团伙通过线下印刷、线上销售的模式实施犯罪,给侦查打击和证据收集带来一定挑战。专案组攻坚克难,以传统侦查措施叠加科技分析工具的方式,查清犯罪事实,使犯罪分子得到了应有的刑事处罚,彰显了司法机关对著作权的保护力度。
  案例6
  王凯侵犯著作权刑事案
  一、案情简介
  2010年10月起,被告人王凯为牟取非法利益,先后开设了www.pdfez.com、www.normnow.com、www.pdfstd.com、www.buystd.com、www.enstd.com五家网站,未经授权,将大量ISO、IEC等国际标准目录进行分类上传至网站,明码标价,对外销售上述国际标准文件。其中,www.enstd.com网站上有ISO标准目录28,086条,IEC标准文件的目录为7,865条;www.buystd.com网站上有ISO标准文件的目录20,084条。购买者在网站进行购买操作后,向被告人王凯注册或控制的Paypal账号进行交易支付,被告人王凯通过与其Paypal账号绑定的招商银行账户收取钱款,通过邮件方式向购买者发送国际标准文件。
  2013年9月24日,上海市公安局治安总队将被告人王凯抓获,当场查扣涉案台式电脑、笔记本电脑及硬盘等物。经鉴定,在被告人王凯的电脑及硬盘中存有ISO标准文件5,065个,其中4,407件与www.enstd.com网站上用于销售的ISO标准目录一致、1,699件与www.buystd.com网站上用于销售的标准目录一致;存有IEC标准文件2,017个,其中1,370条与www.enstd.com网站上用于销售的IEC标准目录一致。
  二、处理结果
  2014年10月11日杨浦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王凯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
  三、案件点评
  本案涉及国际标准组织声明具有著作权的作品,即ISO、IEC国际标准文件。根据我国加入的国际公约,ISO、IEC国际标准文件著作权受我国法律保护。该案为上海市首起涉及侵犯国际标准文件著作权的刑事案件,被国家版权局列为2014“剑网”行动重点案件,并受到国际标准化组织高度关注。该案宣判后,国家标准委员会充分肯定了上海检察机关为保护ISO版权作出的努力,并赠送了锦旗。本案的判决对同类案件的办理具有指导性。
  案例7
  张俊雄侵犯著作权刑事案
  一、案情简介
  2009年底,被告人张俊雄申请注册网站域名后设立www.1000ys.cc网站(网站名称为“1000影视”)。嗣后,被告人张俊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网站管理后台,链接至哈酷资源网获取影视作品的种子文件索引地址,通过向用户提供并强制使用QVOD播放软件的方式,为网站用户提供浏览观看影视作品的网络服务。为提高网站的知名度和所链接影视作品的点击量,被告人张俊雄以设置目录、索引、内容简介、排行榜等方式向用户推荐影视作品。同时,被告人张俊雄加入“百度广告联盟”,从而获取广告收益。经鉴定,网站链接的影视作品中,有941部与中国、美国、韩国、日本等相关版权机构认证的具有著作权的影视作品内容相同。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张俊雄犯侵犯著作权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二、处理结果
  普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俊雄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影视作品达941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被告人张俊雄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俊雄在被司法机关取保候审期间能遵纪守法,可适用缓刑予以考验。据此判处被告人张俊雄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三、案件点评
  本案通过刑事制裁的方式规制涉案网络服务提供行为,体现了对权利人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该案犯罪行为类型新颖,涉及P2P等专业性较强的网络技术;涉案侵权影视作品数量众多,相关著作权人来自多个国家,受到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被公安部列入“打四黑除四害”专项行动督办案件。
  案例8
  济南道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侵犯“银联”、“UnionPay”商标专用权案
  一、案情简介
  2014年7月,上海市工商局检查总队接到“银联”、“UnionPay”商标注册人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银联)关于济南道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南道诺公司)在相关金融服务上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举报。检查总队会同市公安局经侦总队及闸北公安经侦支队,对当事人济南道诺公司位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同时,协调重庆、山东、湖北三地工商和公安部门协同开展了联合检查行动,分别对辖区内的相关涉案单位展开调查。
  经查,济南道诺公司系从事POS机布点和日常维护业务的企业,自2014年1月起,济南道诺在明知“银联”和“UnionPay”等商标系中国银联的注册商标的情况下,在经营活动中擅自在其经营场所的招牌、员工的工号牌、名片、宣传资料、《特约商户pos机服务协议》等载体上使用“银联”和“UnionPay银联”等标识,并冒用“中国银联上海分公司”名义、伪造《授权书》推广“银联”POS机收单业务。至案发,当事人济南道诺公司通过上述擅自使用“银联”、“UnionPay”注册商标的行为,已向上海市内的商户推广安装了334台POS机,违法经营额为60120元。
  二、处理结果
  当事人济南道诺未经商标权利人许可,在推广POS机收单业务中使用“银联”、“UnionPay”注册商标,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之规定,责令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罚款人民币60120元。
  三、案件点评
  本案系上海工商部门查处金融服务领域商标侵权行为的典型案例,在有效保护了商标专用权的同时,对进一步规范银行卡收单业的金融市场秩序,保障金融交易安全具有积极作用。
  案例9
  上海海关查办侵犯迪士尼公司知识产权
  系列行政处罚案
  一、案情简介
  2014年初,为了更好的保护迪士尼知识产权,维护正常的贸易秩序,营造合法的消费环境,上海海关决定开展打击侵犯迪士尼知识产权货物的专项行动,将床上用品、文具产品等作为查处重点,对侵权高风险地区和企业开展重点监控,提高监管效能,加大知识产权保护。
  二、处理结果
  通过查办,上海海关全年共查获侵犯迪士尼商标、著作权的案件14起,查扣侵权商品6.94万件,案值合计134.54万元,同比大幅上升104.1%。分别对13家出口公司作出了没收侵权货物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案件点评
  为了更好保护迪斯尼知识产权,上海海关积极运用“以点带面”办案理念以及智能化管控手段,开展知识产权专项行动,通过对相关案件情况及进出口数据进行综合分析梳理,提炼出一套风险参数加载在海关通关系统之中,依法查处进出口侵权货物,为上海迪士尼乐园顺利开业营造了良好的运营环境。
  案例10
  上海影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行政处罚案
  一、案情简介
  2013年12月20日,Autodesk Flame(以下简称Flame)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欧特克公司向上海市文化执法总队投诉上海影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未经Flame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在生产经营场所的计算机内复制安装使用Flame软件。2014年1月14日,上海市文化执法总队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被申请人办公场所,发现被申请人2台工作使用的计算机内复制安装了Flame软件,且正在使用中。
  经申请人确认,该Flame软件每套货值(销售单价)为人民币120万元。2014年4月22日被申请人与欧特克公司的指定代理商北京强氧创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签订了购销合同,出资人民币120万元购买1套正版Flame软件以及相关的配套硬件设备,卸载了擅自复制安装使用的1套Flame软件,取得了Flame软件的复制、安装和使用的权利。
  二、处理结果
  上海市文化执法总队经调查认为,被申请人未经欧特克公司许可复制Flame软件的行为,违反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构成了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的行为,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鉴于被申请人在案发后能积极整改,主动卸载侵权软件,购买正版Flame软件,获得了合法授权,减轻了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和影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减轻处罚情形,应当依法减轻处罚。上海市文化执法总队依法作出,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行政处罚人民币拾贰万元。
  三、案件点评
  在当前政府机关实施计算机软件正版化的大环境下,企业应当进一步强化软件著作权保护意识和措施。本案的查处,体现了对软件著作权人的保护,也体现了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来源:上海市知识产权局 )

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知产法网)主编


蒋志培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曾在英国伯明翰大学法学院、美国约翰马歇尔法学院任高级访问学者,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主编、国家社科基金评审委员会专家,最高人民检察院民行诉讼监督案件专家委员会委员,2014年、2015年受美国约翰马歇尔法学院、中国驻加拿大使馆和加方科技部邀请参加知识产权法律和创新论坛并演讲,2013年12月获得中国版权事业卓越成就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