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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外法治

TPP版权规定站不住脚的理由域外法治

时间:2015-04-15   出处: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作者:  点击:
《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PP)应当是12个环太平洋国家之间的自由贸易协定。但是TPP还纳入了一些具有争议的知识产权规定,如要求所有成员国将最低版权保护期定为作者生前加死后70年——如此一来会迫使6个国家将他们的版权保护期再延长20年。一些专家强烈批评了这一版权保护期延长的规定,他们认为这是与版权法的目标相对立的。此外,这种版权保护期延长的规定还与美国版权局的立场对立。美国版权局一直以来都试图缩短美国版权保护期规定的作者生前加死后70年的期限。

 

  TPP的支持者们称延长版权保护期的做法带来了重要的公共政策益处。例如,更长的版权保护期能够促进新作品的创造。

 

  如果这就是版权保护期延长的理由,那么TPP做得有些过头了——因为这种做法将新创造的作品以及已经存在的作品的版权保护期都延长了。

 

  四位法学院教授2012年撰写的法律评论写道:“你不能鼓励去创造已经存在的作品。因此,对于已经存在的作品而言,版权保护期的延长只会给现有权利人一笔意外之财,却没给社会大众带来任何相关的好处。”许多其他专家也赞同这种观点。

 

  而赞成者们辩称针对现有作品版权保护期的延长会鼓励版权权利人在保护和修复现有作品方面进行投资,从而为社会大众带来了好处。

 

  行业游说集团美国电影协会(MPAA)负责国际事务和贸易政策的副总裁阿尼萨·布伦南(Anissa Brennan)说:“除非原始作品受版权保护,否则没有公司会在保护和修复作品方面进行投资。我认为如果没有版权,那么将没有一家公司愿意这么做。”

 

  一直以来,版权已被证明是鼓励人们花费时间和金钱创造原始艺术作品的一种方式。鼓励保护和修复作品是针对版权而言的新的和不确定的理由。没有研究能够提供经验证据来证明需要版权来鼓励作品的保护和修复。然而,却有重要的证据能够证明相反的结论。许多作品是在进入公共领域之后被保护和修复的。图书馆、博物馆以及其他非营利性团体长期以来一直投入了大量的时间和金钱来保护和修复此类公共领域作品。

 

  新作品新国际标准

 

  支持延长版权保护期限的人辩称需要将保护期延长为作者有生之年加上死后70年来鼓励新作品的创造。理论上而言,这一较长的版权保护期能够提供额外的激励,将给一些作者额外的收入以使他们能够从事他们不会被烦扰的项目。然而,现实中却没有出现这类证据。没有任何经验性研究表明作者有生之年加上死后50年的版权保护期不能给艺术家提供足够的动力,或者作者有生之年加上70年的版权保护期能够明显增加额外新创作的作品数量。

 

  《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的伯尔尼公约》规定的版权保护期已经足够长了——为作者有生之年加上死后50年——因此,将保护期再增加20年不会给作者带来任何真正的动力。

 

  渥太华大学法学教授迈克尔·盖斯特(Michael Geist)说:“没人能够令人信服的说人们因为版权保护期只到作者死后50年而拒绝创作作品,或者因为保护期被延长至70年而特意为此去创作作品。”

 

  最终,TPP规定的支持者们称用新的版权保护的国际标准来统一所有相关各国的国家法律会带来贸易利益。

 

  布伦南说:“版权保护期直到作者死后70年是国际标准。已经有90多个国家使用这一标准。任何对促进国际贸易和商业的人都会对统一的规则(包括这一规)则感兴趣的。”

 

  其他专家不同意这种看法。俄亥俄州立大学法学院教授玛歌特·卡明斯基(Margot E. Kaminski)说:“如果我们将全球多边协议作为指标的话,那么版权保护期的国际标准应该是作者有生之年加上死后50年。这一标准在《伯尼尔公约》的第7(1)条中有所规定,并且被纳入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的第9条当中。”

 

  许多国家采用的是作者生前加死后70年作为版权保护期,但是这并不是达成了国际共识的结果。卡明斯基说:“这充分反映出了美国在国际上通过针对不那么强大的国家签订的双边自由贸易协定而进行的欺凌弱小的行径。”

 

  据批评家们称,如果更多的国家采用作者生前加死后70年作为版权保护的标准,那么这将增加美国大型娱乐公司的利润,但是却不会促进整个国际贸易。

 

  卡明斯基说:“将版权保护期统一成作者生前加死后70年并不能促进贸易。这种做法只是有利于美国并不能激发新作品的一小部分利益集团,延长了政府创造的垄断期,并且还会为其他人创造出实际的障碍。”

 

  孤儿作品和美国版权局

 

  对于想要使用版权作品的人而言,时间往往是个问题。随着几十年的流逝,版权所有者的记录丢失了,记忆也消退了,并且创造者也去世了。想要确定这部分作品目前的版权所有者是不可能的,在经济上也是不切实际的。结果,没人有权使用这些所谓的“孤儿作品”,随后它们在很多年里便不为人知。

 

  延长版权的保护期限加剧了这类孤儿作品的问题,使更多的作品沦为孤儿作品,并会增加无人能用这些作品的时期。作为美国版权局的领导人,玛利亚·帕兰特(Maria A. Pallante)在2013年国会听证会上解释说:“在版权保护期为作者生前加死后70年的情况下,最终会发生的事情是版权所有者消失不见,版权体制的目标变得更弱,或者失去重点。”

 

  这就是美国版权局呼吁美国修改其作者生前加死后70年的版权保护期的原因。帕兰特建议国会用作者生前加死后5年来替代原有的70年,并可以选择是否要将版权保护再续展20年。如果版权所有者没有继续续展版权,那么他们的作品将在作者生前加死后50年后进入公共领域。

 

  因此,与其坚持TPP要求所有的成员国都规定版权保护期为作者生前加死后70年,美国还不如听从它自己的版权局的建议。毕竟,作者生前加死后70年的期限可能不是好的公共政策。(编译自ip-watch.org)


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知产法网)主编


蒋志培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曾在英国伯明翰大学法学院、美国约翰马歇尔法学院任高级访问学者,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主编、国家社科基金评审委员会专家,最高人民检察院民行诉讼监督案件专家委员会委员,2014年、2015年受美国约翰马歇尔法学院、中国驻加拿大使馆和加方科技部邀请参加知识产权法律和创新论坛并演讲,2013年12月获得中国版权事业卓越成就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