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知识产权行政管理和执法体制多头而分散。在国家层面上,专利、商标、版权行政管理分别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国家版权局负责;地理标志归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管理,植物新品种由农业部和林业局负责。在地方层面上,专利、商标、版权分别由对应的知识产权局、工商局、版权局负责,且大部分地方知识产权局设在科技厅(或科委)下面,没有独立机构。这样的机构设置、管理体系,不利于我国统筹布局知识产权工作,更不利于整体效能的发挥。同时,我国从2008年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开始,就成立了联席会议,统筹协调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和部门多达28个,一方面说明了国家对知识产权工作的高度重视,也进一步反映出知识产权涉及面广、管理多头的现状。
多头、分散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和执法体制,对集“商标、专利、版权(软件)”等知识产权于一体的现代产品和业态而言,意味着门槛、成本的“双高”,必然导致权利人申请成本、保护成本和维权成本增加;必然导致行政管理和执法力量分散,降低行政效率和保护效果;必然导致国家扶持知识产权战略的政策、措施无法得到有效整合,降低财政投入的引导作用;必然导致国际交流与合作不对口、不接轨、不便捷。
无论是职能的整合,还是机构的归并,无论是权力的下沉,还是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这一话题的讨论一直都存在。在全面深化改革的今天,在知识产权与经济深度关联的现在,有必要对这一问题进行重新审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