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案例简讯-RLMK-0120 4/1/2015
美国联邦法院首次肯定专利上诉委员会(PTAB) 根据美国发明法案(AIA)对复审专利无效的判决
In re Cuozzo Speed Techs., LLC
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专利上诉委员会根据AIA复审美国专利后判决专利無效,美国联邦上诉法院首例肯定了上诉委员会的决定: 导航系统专利因明显(obvious)无效,上诉法院并肯定上诉委员会最广泛的合理来解释专利标准是正确的,并且上诉委员会对专利领证后复审的决定,专利拥有人或复审要求人不具有上诉权。In re Cuozzo Speed Techs., LLC, Case No. 14-1301 (Feb. 4, 2015) (Dyk, J.) (Newman, J.,
dissenting).
Cuozzo Speed Technologies (Cuozzo) 拥有一个指导导航系统的专利,一个可显示汽车当前速度和速度极限的显示器。Garmin International 向上诉委员会提出要求第三方复审。委员会批准了复审诉状并开始了第三方复审。在庭审后,上诉委员会下发了最后决定,判决被质疑的专利项目因明显(obvious)而被判无效。上诉委员会同时否决了Cuozzo的动议要求修正。Cuozzo随后向联邦法院提出上诉。
上诉时,Cuozzo争辩,上诉委员会不合理地进行了第三方复审,上诉委员会引用复审申请人未提出现有技术(prior art)作为决定第三方复审的依据。联邦法院给出结论,35 U.S.C. § 314(d)禁止联邦法院无权审查上诉委员会复审中的决定,包含禁止审查上诉委员会复审最终判决。联邦法院决定了该条例不是为了仅仅用于在最终决定前禁止复审,而取而代之的是联邦法院无权对无权委员会所有复审的决定。
Cuozzo同时还辩护,上诉委员会在其明显性的决定中错误地使用了最广泛合理结构来解释专利项目。联邦法院同时给出结论,美国发明法案并未指明是否用最广泛合理来解释专利项目的标准是否合适。然而,法院注意到,条例赋予专利局表达了制定规则的权力,这正是专利局可以选择保护项目结构标准解释专利项目的规章制度。法院注意到,专利局在近100年一直在用最广泛的合理结构标准解释专利项目,而且对于处在同时期的法院,包括联邦法院,已经准了这样的标准。联邦法院表示美国发明法案并不是用来改变保护项目结构标准的。相反,法院推断,国会接受了用已有规则以实施美国发明法案。不论是哪种情况主导,法院决定专利局恰当地采取标准,使用了国会在美国发明法案中授予专利局具有选择及制定规则的权利。
联邦法院在Teva一案中复审审核事实的决定,上诉委员会可以引用实质性证据中的外界(external)证据和重新构建的专利项目范围。 法院判决上诉委员会复审时可以引用外界证据(复审申请人或专利拥有人并未提出的),法院重新审核了保护项目结构,在委员会的决定中并未发现错误。
根据AIA314(d)法院没有权利干涉上诉委员会审查的决定,无论上诉委员会是否觉得接收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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