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媒体圈“抄袭有理”局面的形成,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除了少有人较真与侵权人死磕到底之外,相关法律法规的阙如和缺乏落地性也是重要原因。有法谚曰,法律就像旅行,明天得准备随时出发。面对时下的乱局,如果著作权法还不与时俱进,尤其是在面对网络侵权方面如果还不取得重要突破,抄袭还将长盛不衰下去。
从内容上看,国内现行的著作权法既有先天的缺失,又有后天的不足。比如,手续繁琐,案例中被侵权人之一的侯俊谋就表示,“比如如果你使用笔名,就要证明自己是这个笔名的主人”。此外,诉讼的性价比不高,以往侵权案的赔偿数额通常较少,一般都是罚一两千元,不能达到使抄袭者“肉痛”的程度,与之相反的是,上诉者付出了巨大的时间和精力成本,性价比明显偏低。
借鉴国外立法的经验来看,一是必须界定清晰。比如英国版权法只允许“为科研或个人学习目的”而使用文字、音乐、绘画或雕塑等艺术品。出于个人娱乐目的的,未经作者同意而使用亦是侵权行为。二是必须具体可操作性。比如,按照法国版权法规定,作者对艺术作品的版权有“追续权”,即作者的作品被公开拍卖或通过经销人出售后,仍享有不可转让的参与分配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