往小了说,设立知识产权法院,回应了目前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体系的问题。往大了说呢,目前3家知识产权法院试点,明确传递出来的“去地方化”、“去行政化”色彩,与整个司法改革的趋势正好遥相呼应。3月12日上午,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三次全体会议,听取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工作的报告,听取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关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的报告。周强在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提到,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已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作用。
说实话,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法院,不只对于我们来说比较新鲜,即使从世界范围看,针对这一领域设置专门司法机构,也是近年来才开始出现的。比如,号称“知识产权立国”的日本,直到2005年,才成立专门的知识产权高等法院。而我们的近邻俄罗斯,则是在2011年12月,才设立了知识产权专门法院。
之所以需要设立知识产权法院,既有历史的大背景,也有时代的现实需求。如《南方日报》社论文章《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助推“中国创造”》中便提到:过去,一些企业知识产权意识淡薄,依靠模仿甚至“山寨”实现了快速发展。由“中国制造”转向“中国创造”,必须依托坚实的知识产权保护作为后盾,否则,就不可能有企业有强大动力搞创新,产业转型升级也就成了一句空话。而从历史看,法德美日等国在工业化初期,都有很长时间“山寨”其他国家产品的经历。通过“山寨”,技术从少数国家扩展到其他国家,生产工艺也得到了改进,为进一步的创新奠定了基础。但当这些国家自己开始掌握一些先进技术的时候,知识产权保护也就相应地变得严格起来。
同样,经过几十年的工业化,咱们在今天,其实正好也处于这样一个需要走出“山寨”模式的转型期。据新华社主办的《瞭望》新闻周刊提供的数据,截至2012年上半年,中国商标累计申请量已达1054万件,有效注册商标609万件,位居世界第一;2013年,中国以21516件的专利申请总量超过德国位居世界第三。与此同时,中国知识产权案件数量也逐年递增。据统计,2008~2012年,全国法院共分别受理和审结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245264件和237796件,是历史上案件数量增长最快的时期。
我们都知道,创新是经济结构调整优化的原动力,不过,就像全国人大代表、常州工学院副院长张红指出的,“如果企业投入大量资金研发的成果被别人一抄了之,或者骨干发明人被人挖墙脚,创新就难以为继。如果知识产权官司打起来很复杂,企业维权的实际效果不好,容易伤害企业对科研投入的积极性。”这其中,有些问题可以通过立法途径解决,还有些问题,则需要通过司法改革来回应。
对此,全国人大代表,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会长杨梧认为,“知识产权案件专业性极强,但有权受理的法院分散在全国各地,不利于审判实践的统一。另外,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中,还存在着损害赔偿额偏低,以及地方保护主义现象等。”而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和静钧从另一个角度的观察同样很有价值:“当代社会创新活跃,知识产权形成或申请呈爆发式增长,但创新的百分之百新颖性已经越来越难,很多创新都是‘站在前人的肩膀上的进步’,创新者之间就是否侵权的纠纷也空前增多,普通法院已经无法从数量及专业水平上适应这一新时代。特别是那些涉及新物种、专利技术、集成电路等涉及高新技术及新一代信息技术的知识产权纠纷,专业要求更强,这远非普通法院所能具备。”
2014年11月6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正式挂牌成立,随后,另外两个试点地区———上海、广州也随后跟进。从目前3家知识产权法院的试点情况,我们或许正好能看到最新一轮司法改革的动向。
如《中国青年报》评论文章《知识产权法院如何实现跨区域管辖》,就从两个方面给予了肯定:一是,3家知识产权法院,属于跨行政区设立,将为我国司法机构设置与布局的调整,特别是为司法辖域与行政辖区的相对分离提供有益探索;二是,在3家知识产权法院实行了“(民事、行政)二审合一”,这也属于我国审判体制与制度上的一个较大变化和尝试,由此形成的经验,对于其他类型案件的审判也会有启示作用。
知识产权法院设有四类司法辅助人员:法官助理、技术调查官、书记员和司法警察。其中,技术调查官是知识产权法院特有的司法辅助人员,他们协助法官针对涉及前沿、艰深的专业技术问题,在调查研究后,向法官提供专业意见,为裁决提供技术支持。在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顾培东看来,“随着司法人员分类管理、法官职业化建设,以及法院人财物省级统筹等各项改革措施,在知识产权法院全面试行。其对于整体推进司法改革的作用不言而喻,其意义并不仅限于审判机构及职能局部性变化本身,也体现出对知识创新、经济创新甚至社会创新的倡导和保障。”
另一个值得称道的改革方向是,据《南方日报》报道,“在广州试点的知识产权法院,不仅不设行政级别,让主审法官对案件审理行使独立审判权,还专门建立法官办案档案,实行主审法官办案负责制。院长、庭长原则上不签发本人未参加审理案件的裁判文书,不得干预个案实体裁判。”
因此,往小了说,设立知识产权法院,回应了目前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体系的问题。往大了说呢,目前3家知识产权法院试点,明确传递出来的“去地方化”、“去行政化”色彩,与整个司法改革的趋势正好遥相呼应。诚如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副庭长王闯则所言,“设立知识产权法院不仅仅是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重要制度,也是中国司法体制改革的探索者和先行者,很多司改措施都要在这里面实行。所以,它运转如何对整个中国司法体制未来的走向可以说是有重大影响的。”
评论员 肖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