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午内容:
赵大光(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
一、行政诉讼制度发展过程
• 行政诉讼法实施了25年,首次修改。
• 1982年,参照民事诉讼法审理行政案件。
• 1990年10月1日,第一部行政诉讼法实施,75个条文,解决了行政诉讼程序依据。
• 1991年和2000年,出台司法解释《贯彻意见》和《若干解释》,此外还有行政许可、征收补偿、管辖等单行解释。
• 2014年,行政诉讼法修改,背景是立法缺陷逐渐凸显,“三难”问题反映强烈,依法行政大势所趋,中央全会东风强劲。
二、有关条文的理解和适用
• 立法宗旨的调整
与旧法相比三处变化:“正确审理”改为“公正审理”;增加“解决行政争议”作为行政诉讼基本功能;删除了“维护”,行政行为的效力有其来源,不需要司法机关去维护。“解决行政争议”应把握:坚持问题意识,防止程序空转,杜绝过度协调、坚守法律底线。
/第一条 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 诉讼主体和审查对象的变化
具体行政行为改为行政行为,但大部分可诉的行政行为仍是具体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的对象特定,不可反复适用,具有直接执行力,针对现实存在已经发生的特定事项,具有产生、变更、消灭法律关系的效力。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 诉权保护和行政机关应诉
解决“立案难”和“告官不见官”的问题。国务院、最高院和部分地方政府积极支持负责人出庭制度,执行该制度时从实际出发,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向行政机关提出建议。“相应的工作人员”指对情况比较了解的人员。
/第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 合法性审查原则
合法性审查是否还能作为唯一的审查原则。即便在行政协议、行为明显不当等领域,合法性审查仍然是首要原则,合理性审查仍处于从属地位,无法与合法性审查并驾齐驱。
/第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 受案范围
未采取最高院建议稿的概括式,最高院的考虑是概括式利于诉讼类型化,列举式无法穷尽,最终人大综合考虑仍采取不完全列举式。
第十二条第(一)到底(六)项主要按照行政行为类型进行列举,第(七)项到第(十二)项主要按照被侵犯的权利进行列举,可能产生竞合,建议按当事人诉求确定案由。
第十三条排除受案范围的列举。
/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 行政诉讼的管辖
中院的管辖,新法将所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行政行为案件都归于中院管辖。
未来采取跨区域集中管辖是发展趋势,借铁路中级法院和铁路基层法院的壳。
/第十五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八条第二款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 诉讼参加人
原告主体资格。吸收了若干解释的内容,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不再强调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原来的考虑是职权法定、行政法律关系、合法性审查等原因;实践中,也有因为事实上的利害关系侵犯权益的,有必要纳入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判断标准,结合了主观判断标准和客观判断标准,注意把握:直接的利害关系,而非间接的利害关系;现实的利害关系,而非可能的利害关系;特定的利害关系,即“本人”受到侵害。
复议机关共同被告。解决复议机关不作为问题。以原行政机关确定管辖为宜。行政负责人都需要出庭,诉讼负担加重,存在资源浪费。两被告在庭审中的关系如何确定,举证质证如何进行,需要尽快统一标准。
第三人资格。新增了“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前提是有利害关系,且为负面影响。对第三人上诉权的限制。
/第二十五条 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第二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第三人承担义务或者减损第三人权益的,第三人有权依法提起上诉。/
• 起诉与受理
起诉期限。部分吸收了若干解释。起诉期限三个月改为六个月。未履行告知诉权义务的起诉期限,在新法里没有规定,但是若干解释41条仍应适用,未来的司法解释也会规定。若干解释对不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起诉期限的规定被新法全部吸收。不属于起诉人自身原因导致超过起诉期限的,包括人身自由受到限制等情况。不作为的起诉期限,新法将60日改为两个月,2年的起诉期限也适用于不作为案件,起算点在“两个月”之后,或行政机关作出的承诺时点。无效行政行为是否适用起诉期限,尚无定论。
起诉条件。与旧法基本相同。
登记立案。目的是解决立案难问题。部分媒体存在误读,登记立案并非不作任何审查,前提是依法,依据行政诉讼法。立案阶段避免实质审查,有些要素必须通过法庭调查才能确定。明显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明显滥诉的,可以在充分释明后,不收起诉状或不作裁定,但要做好记录。不得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起诉不符合条件为由不接收起诉状。第五十一条第四款规定体现了立法机关解决立案难问题的决心。
/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四十七条/
/第四十九条/
/第五十一条 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
• 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
规范性文件不在受案范围,不能单独起诉,只能附带审查。规范性文件违法可能对公民权利侵害更严重,新法的规定可以与行政复议相衔接。主要审查对权利义务的规定是否违反上位法。虽然是附带审查,但有独立性,相当于合并审理,在诉讼中要有所体现。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建议。
/第五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前款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含规章。/
三、结语
• 本人经历了行政诉讼法制定到修改这25年的全过程,深刻理解行政审判的困难和行政审判法官的酸甜苦辣,但是我们很多行政审判人员还坚持在审判一线,是非常可敬可爱的。尽管行政审判步履维艰,但是我们也要增强信心,因为我们从事的这项事业意义重大。依法治国、依法治官、依法治权的办法很多,但是行政审判是其中一个重要的治本之策,肩负着对公民、法人权利保护保护的重任。当前,行政审判工作的有利条件比以往任何时候都多,我们应当有信心搞好行政审判工作。搞好这项工作,要当作事业追求,要有维护公平正义的法官良心,要有坚持不懈的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