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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

《委托地方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受理商标注册申请暂行规定》行政执法

时间:2016-09-05   出处:商标局  作者:  点击:

《委托地方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受理商标注册申请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方便申请人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推进商标注册便利化,加强对委托地方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以下简称受托单位)受理商标注册申请工作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级以上(以省会城市、地级市为主)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受工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委托,在地方政务大厅或注册大厅设立商标注册申请受理窗口,代为办理商标注册申请受理等业务。

 

第三条 县级以上(以省会城市、地级市为主)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拟开展商标注册申请受理业务的,须填写《地方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开展商标注册申请受理业务审批表》(附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提出意见后报送商标局。按照便利化原则,兼顾区域分布、商标申请量等因素,经审核确有设立必要且具备运行条件的,经商标局批准并公告后开展受理业务。

 

第四条 商标局工作职责:

(一)确定受托单位受理业务范围和受理区域范围;

(二)制定工作规程、业务质量标准和业务质量管理办法;

(三)根据业务工作需要,对受托单位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四)对受托单位商标注册申请受理和规费收缴等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

 

第五条 受托单位工作职责:

(一)负责商标受理业务机构设置、人员安排、网络联通建设、办公场所和相关设备配置;

(二)根据商标局有关规定,制定和落实业务质量管理办法;

(三)加强与商标局业务联系,定期向商标局汇报工作;

(四)办理商标局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受理窗口工作职责:

(一)在政务大厅或注册大厅设置“商标受理业务”的明显标识;

(二)负责指定区域内商标注册申请受理、规费收缴、代发商标注册证等工作。接收、审核商标注册申请文件,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商标注册申请确定申请日;

(三)做好商标注册申请文件管理工作;

(四)开展商标注册申请相关业务的查询、咨询等服务性工作。

 

第七条 受托单位及其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应当依法行政,廉洁自律,忠于职守,文明服务。

(一)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商标局有关规定,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相关规章制度。建立优良工作秩序,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二)严格遵守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账务管理,不得超范围、超标准收取费用;收取规费应按期如数上缴,不得擅自挪用、滞留,保证国家规费的安全;

(三)依法行政,公正廉洁。不得泄漏或越权使用未公开的商标注册申请信息,牟取不当利益。

 

第八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受托单位,商标局将对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将责令其停止工作进行整顿,直至取消委托业务。

对违反本规定,产生恶劣影响并造成损失的,视具体情况追究受托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九条 本规定由商标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附地方工商审批表:


 

 

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知产法网)主编


蒋志培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曾在英国伯明翰大学法学院、美国约翰马歇尔法学院任高级访问学者,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主编、国家社科基金评审委员会专家,最高人民检察院民行诉讼监督案件专家委员会委员,2014年、2015年受美国约翰马歇尔法学院、中国驻加拿大使馆和加方科技部邀请参加知识产权法律和创新论坛并演讲,2013年12月获得中国版权事业卓越成就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