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认为,知识产权侵权损害难以准确计算,是一个世界性难题,这是由知识产权本身的无形性和侵权行为的多态性导致的。目前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实际判赔额与当事人请求额和期待目标相差较大,主要原因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权利人未能提交或者缺少与确定赔偿数额相关的证据;二是立法规则和执法标准本身仍存在有待改进之处。
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以修改专利法为契机,完善专利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建议参照商标法的规定,增加惩罚性赔偿制度,针对故意侵权、重复侵权现象设定一定倍数的惩罚性赔偿,增强制裁效果;考虑到当前实际,适当提高法定赔偿的最高额;强化侵权行为人的文书提出义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最高人民法院提出,要系统梳理司法政策和规则。最高人民法院一直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问题,多次在政策性文件中明确政策和规则。下一步,将系统梳理与赔偿有关的司法政策和规则,采取有效措施,切实解决好赔偿问题。具体包括:一是在诉讼中,充分运用证据规则,加大释明力度,强化当事人举证,推动并引导当事人在提交证据、质证以及诉讼交锋中呈现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使侵权损害赔偿尽量反映和实现该知识产权的真实市场价值。二是探索运用市场假定法、可比价格法、行业平均法等行业或领域通用或公认的分析评估方法,提高损害赔偿计算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三是处理好法定赔偿与酌定赔偿的定义和关系,提高酌定赔偿的适用比例,在计算赔偿所需的部分数据确有证据支持的基础上,根据案情运用裁量权确定计算赔偿所需的其他数据,酌定公平合理的赔偿数额。四是对于涉及生产商、制造商等侵权源头领域的侵权行为,加大打击力度,提高赔偿数额。五是充分考虑当前法律服务市场的价格和其他维权费用支出实际,实事求是支持维权合理支出,避免出现“赢了官司、倒赔钱”的不合理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