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打击网络谣言、维护企业权益的建议
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宗庆后
随着当前信息技术的不断普及,我国已拥有世界上最大的互联网用户群体,迅速进入了“自媒体时代”。互联网为社会公众提供了自由发表意见的平台,但也带来了许多负面效应,其中网络谣言的肆虐更是越来越成为影响经济发展与社会稳定的一大问题。少数在网络世界拥有一定影响力的个人或者机构,出于各种目的,对他人特别是一些知名企业及其产品进行诋毁,而大量不明真相的网民又纷纷对这些虚假信息进行转发传播,往往造成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和巨大经济损失,对社会稳定亦带来很大的不稳定因素。
以本人所在的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为例,近年来一直受到各种网络谣言有组织的大肆攻击。2014年更是全年没有间断,例如有人炮制所谓的“科学实验”,称我们的营养快线产品烘干形成凝胶,“能当避孕套”,而事实上这完全是正常的蛋白质凝结现象,我们日常生活中牛奶煮沸晾凉后表面形成一层薄膜也是这个道理。但谣言制造者就是利用消费者缺乏专业知识大肆造谣制造恐慌。另外还有谣言毫无依据地说喝我们的饮料会引起白血病、贫血、秃发、缺钙和软骨病、智商不发育等等。截止2014年底我们一共搜集到相关内容6000多条,转发量达上千万次,造成大量消费者不愿购买我们的产品,销量急剧下滑,给带来巨额的经济损失。同时这种造谣行为亦造成老百姓对我国食品安全的恐慌,也对中国食品在国际上的形象造成了极大负面影响。
尽管有关政府部门和司法机关对打击网络谣言亦采取了一些措施,但实际效果尚不明显,网络谣言现象仍比较猖獗。为有效打击此类违法犯罪行为,澄清社会风气,特提出建议如下。
1、加大刑事打击力度,形成对犯罪分子的高压态势。很多网络谣言不仅性质恶劣且危害极大,肇事者已涉嫌构成损害商业信誉罪或敲诈勒索罪,公安机关理应迅速介入迅速查处。但是目前确实存在立案手续繁琐、侦查力度不够、犯罪嫌疑人难以查获、责任追究比较困难等一系列问题。我们认为网络谣言具有传播迅速影响恶劣的特点,对经济社会发展造成极大的损害,公安机关应当主动从速进行打击。对于在网络上发布攻击他人的言论的,应当由发布者来对其言论的真实性负举证责任,只要受害企业提供了相关网络链接等基本信息,公安机关就应当通过侦查手段追查发布者并要求其对其言论举证,如不能举出充分的证据,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且即使发布者没有直接进行造谣诋毁,而是随意发表误导性、猜测性的言论而导致谣言传播造成恶劣影响的也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只有这样才能形成有效遏制网络谣言的法律氛围。
2、尽快建立信息的权威发布平台,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切实履行职能,保障公众对真相的知情权。事实上很多虚假信息的伪科学面目是根本经不起分析与驳斥的,但很多时候拥有权威话语权的职能部门往往在谣言面前保持沉默,不出面进行澄清与正面宣传,仅靠受害企业自身的努力,很难令公众信服。因此建议要在相关法律中明确职能部门对于谣言的澄清义务,规定各职能部门在接受受害企业申请后一定期限内要对相关网络信息是否属实及科学真相作出澄清,否则就要进行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