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说法]音乐著作权纠纷(9月21播出)
央视国际 (2004年09月21日 13:34)
记者:李力 李政林 孙元学 李凌
编辑:刘满胜
主持人: 肖晓琳
嘉宾: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 李明德教授
主持人 :2002年,福建某影视公司根据报告文学《中国高考报告》投拍了一部22集的电视连续剧《命运的承诺》。这部剧在中央电视台八套播出以后,获得了很多电视剧奖项。就在制片方皆大欢喜之时,从北京市飞来一纸传票,他们被人起诉了。
诉讼他们的是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设在北京。一个福建,一个北京,两个单位以前从无瓜葛,因为什么会闹上法庭呢?原来,音乐著作权协会的一些工作人员在这部作品中发现三四首歌侵犯了他们的著作权。
争议作品的著作权隶属于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作品的作者也都是协会的会员,协会通过和音乐著作权人签订合同,取得他们的授权后可以帮助著作权人向音乐使用者收取一定的使用费。如果发生纠纷,协会也可以代表著作权人参加诉讼活动。可是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和福建的影视公司从来都是天各一方各忙各的,什么事情让双方这样对簿公堂呢?
两下里打的是一桩音乐侵权的官司,协会指责制片方没打招呼擅自使用别人的东西,这是一种严重的侵权行为。原来,这一切都源于我们片子前面提到的那部电视剧《命运的承诺》。在这部电视剧里,有几处地方引用了一些音乐做背景陪衬,协会说电视剧制片方未经协会或词曲作者许可,拿别人的作品拿来就用,已经侵犯了词曲作者的著作权,他们必须为作者维权。于是,协会以自己的名义对电视剧制片方提起诉讼。
《命运的承诺》长达22集,每集时长40多分钟。据福建方面讲,他们制作这部电视剧聘请了专门的作曲家,帮助制作全部的背景音乐,只是在他们拍摄的时候,有几处一些现场正在播放的背景音乐,连同演员的对话一起被录制了进去,没想到这些不经意之处却给他们惹来了麻烦。
在其中一段戏里,一群老年人在锻炼的广场上正放着《我热恋的故乡》的音乐,时间长度为45秒。而这部音乐也是在协会登记备案的。第二组戏是男女演员在酒吧里谈话,酒吧里正放着《青藏高原》若隐若现长达一分多钟,这两首歌曲的作者都和协会签有协议。协会认为,正是这2首歌曲的使用,让影视公司侵犯了作者的著作权。影视公司说,并非是自己有意使用,而是酒店在播放时凑巧被录制了进去,音乐融在他们拍摄的背景里,侵权这笔账怎么能算在他们的头上呢?
而协会则强调,不管对方有意还是无意,也不管对方采取了什么样的方式使用,只要有了音乐使用这一事实,依照相关的法律规定就构成了侵权。协会还认为作为业内人士,对方不该缺乏这种常识和意识,而且现在剧组是根据剧情的需要,将背景音乐的音量调大,这样就更需要交费了。
在这场纠纷当中,一方说对方侵权了,另一方则认为这种指责实在是小题大做,上面这些问题还没有解决,又出现了第三个环节更让电视剧制片方异常恼火。在电视剧的一处,有一位街头歌手唱了《一无所有》中的一句歌,时长7秒:"我曾经问过不休,你何时跟我走……" 音乐著作权协会认为,这是作为电视剧的插曲而使用的,虽然时间短,但是也构成了侵权。
谈到这个问题,电视剧制片方情绪上有些控制不住的激动。他们认为电视剧是一种综合艺术,创作人员对其中任何一个艺术元素的使用都是有综合性考虑的,都是有一定道理的。制片方说短短的一句歌在剧中无足轻重,如果这7秒钟的内容也构成一个插曲太不合情理,侵权更是无从谈起。更何况他们认为这首歌和《命运的承诺》这部电视剧没有十分紧密的联系。
为此,我们也走访了一些作曲家,就这次争议他们也发表了自己的看法。有的人认为在中国人的观念里,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或者《著作权法》的实施观念比较淡漠。电视剧中的剧情是要靠背景音乐和插曲烘托气氛的,像本片中一个街头流浪歌手唱一句7秒钟歌曲,这不能算是电视剧插曲。
2003年,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把《命运的承诺》制片方告上了法庭,要求对方支付背景音乐、插曲的使用费以及侵权赔偿金共计12万元,3000套音像制品发行费标准的5倍即12万元。北京市一中级法院受理了此案。除了强调自己并没有侵权外,制片方更质疑协会的收费资格,并认为协会只是一个民间注册的机构,并非国家行政机关,没有权利制定音乐使用费的标准。
由于影视公司对协会的收费权力、制定的背景音乐每分钟500-1500元的使用收费标准都提出质疑,我们来到了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了解情况。协会的负责人说,协会得到作曲家的授权,可以参加诉讼,而且也有制定收费标准的权利,也就是说这个价格应该是按市场来走的,如果收费过高也会阻碍自身的发展。
然而在制片方看来,文化产品也是商品,也应该遵照市场经济规律办事,费用的收取应该由国家统一标准,至少也应有行业标准。他们音乐著作权协会已经无形当中形成了一种垄断,这样做并不利于音乐的流行和普及。协会反驳说收费标准并不是谁一拍脑袋就想出来的,而是根据有关的法规参考国际惯例、权衡多种因素才出台今天的价格标准的,每次收费的85%都由著作权人享有,而且市场方面很多影视制作公司也是接受的。
2004年6月,北京市一中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法院认为,被告对《我热恋的故乡》、《青藏高原》的使用已构成了侵权,而第3首歌曲《一无所有》在剧中的使用只有短短的7秒钟,对原作品的正常使用不产生实质不利影响,未实质损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因而不构成侵权。法院最终判决福建方的制作公司赔偿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经济损失2万元。
主持人:李教授,我们看到这这场官司当中,原告方是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被告方是一个电视剧的制作方。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这个名称听起来会觉得陌生,这究竟是一个什么样的组织?它怎么可以代理自己的会员主张和行使自己的权利呢?
李明德:事实上在《著作权法》里边也有明确的规定,著作权人可以把自己的权利授权给某一个集体管理组织去代替自己行使。这个组织在获得授权以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去为作者主张权利,去参与诉讼活动,去要求赔偿等等。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会有很多种,音乐著作权协会仅仅是其中的一种。
主持人:李教授,电视剧制作方认为这个音乐著作权协会提出的出了问题的那几段音乐,它们都不是在录制电视剧的时候特意给录制进去的,似乎是一种疏忽给带进去的。
李明德:首先,作者创作出作品之后,别人要想使用他的作品应该获得他的许可,并且支付相应的报酬。现在很显然电视剧的制作方使用这两首音乐作品,是没有获得授权,也没有支付报酬,这显然是构成了侵权。知识产权侵权包括著作权侵权上有一个标准,叫做无过错侵权,不论你是否故意,只要未经许可使用了他人的作品就可以构成侵权。
主持人:围绕着这三段音乐是否构成侵权,双方打起了官司。一方提出疑问说,如果是在电视剧里,作为某一个人物在生活当中任意哼唱几句这种情况下也视作侵权吗?
李明德:作品创造出来以后,作者享有权利,这是一种财产权利。另外,作者行使自己的权利不是没有任何限制。具体说来可能就会考虑几个因素:比如说作品使用的目的,是商业性使用还是仅仅个人使用;使用的数量是多是少,如果较少就不构成侵权;对作品的市场价值有没有影响。这个电视剧制作当然是商业性使用,但是它数量很少,只有7秒钟,而且对作品的市场价值也不会构成影响,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判定为是合理使用。
主持人:李教授,在这场官司当中,最后是原告方胜诉。以前我们使用音乐都是免费使用的,人们概念当中没有为音乐付费的这个概念,现在一旦要为音乐使用付费了,会不会对一些音乐的推广带来冲击?
李明德:如果是在有形财产权的情况下,比如我是这个电脑的生产厂商,我是电视机的生产厂商,绝对不会因为我要收取费用我就丧失市场。实际上在无形财产权之下,在音乐著作权这种情况下是同样的道理。现在大家习惯于免费使用,别人一收费他可能会谨慎一些,这恰好是一种市场经济在发挥作用。以前的免费使用可能从制作人、使用人来说是获得利益,但实际上剥夺的是词曲作者的财产权。
主持人:李教授,从这场官司的判决结果来看,以往我们一些无偿可以享受到的精神产品是否从此以后不再无偿了,这正是我们国家对知识产权加强保护的一种表现。作为我们普通公民,我们也需要调整我们的思路尽快地适应这种变化,不要让尊重知识、尊重原创的理念只停留在空洞的口号上。感谢观众朋友关注本期《今日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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