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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明德:新一轮世贸谈判已经开始,如何争取对中国有利的结果?其他

时间:2015-03-02   出处:中国法学网  作者:  点击:
----从有关知识产权的议题说起

    2001年11月9日至14日,在卡塔尔首都多哈举行的世界贸易组织第四次部长会议不仅决定接纳中国为世界贸易组织的第143个成员,而且决定启动新一轮的多边贸易谈判。会议所发布的《部长宣言》列举了一系列谈判的议题和应当优先考虑的问题。其中,有三个问题(第17条—第19条)与世界贸易组织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有关(简称TRIPS协议),即知识产权与公共健康,地理标志的保护,以及TRIPS协议与《生物多样性公约》、传统知识和民间文学保护的关系。
    
    《部长宣言》宣言所列举的问题分为两类。一类是新一轮谈判的既定议题,另一类是世界贸易组织各机构应当优先考虑的问题。就知识产权来说,关于TRIPS协议与公共健康的关系,另行通过的《公共健康宣言》已经对有关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关于TRIPS协议与《生物多样性公约》的关系,与传统知识和民间文学保护的关系,《部长宣言》也指示TRIPS协议理事会加以审查。这样,在知识产权方面,明确列入新一轮谈判的议题就只有地理标志的问题。
    
    地理标志是标示出某商品来源于某成员地域内,或来源于该地域中某地区或某地方的标志,而且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主要与该地理来源相关联。TRIPS协议要求世界贸易组织成员保护地理标志。但在地理标志的保护上,TRIPS协议留下了两个问题。一是协议规定应当谈判建立一个葡萄酒地理标志的通告与注册多边体系,一是协议只要求成员保护葡萄酒和白酒的地理标志。
    
    关于第一个问题,现行的TRIPS协议虽然要求成员保护葡萄酒和白酒的地理标志,但又只规定成员应就葡萄酒地理标志的通告与注册多边体系进行谈判。至1996年世界贸易组织的新加坡部长会议上,才决定将白酒地理标志的通告与注册也纳入谈判的范围。在这个问题上,欧盟早在1998年就提出了一份谈判建议书,又于2000年根据其他成员的反应和意见提出了一个修改稿。欧盟建议的主要内容是,就葡萄酒和白酒地理标志来说,各成员可以通过一个多边注册机构通告和注册其地理标志;同时这种通告和注册对所有成员都有约束力,在发生侵权时权利人可以通过诉讼实施其权利。在葡萄酒和白酒地理标志的通告与注册方面,美国、加拿大和日本等国也提出过自己的谈判建议。但在这些国家看来,葡萄酒和白酒地理标志的通告与注册多边体系,只是一个信息性的数据库,只具有公告的作用,而不具有对于成员的约束力。显然,在地理标志的通告与注册体系上,欧盟的建议与美国、加拿大和日本等国的建议有着重大的区别。
    
    关于第二个问题,TRIPS协议对于地理标志的保护显然过于狭窄,在很大程度上忽视了广大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的利益。因为,恰好是在这些国家,由于历史传统悠久,由于地理环境和区域文化差异很大,许多地方性产品具有鲜明的民族文化特色和地域特征,因而也有很多应当受到保护的地理标志。这样,早在多哈会议之前,捷克和印度等国就已经提出,对于地理标志的保护不应当仅仅局限于葡萄酒和白酒,而应该延及于其他类别的产品。
    
    关于上述两个问题,多哈会议通过的《部长宣言》均有涉及。《部长宣言》第18条宣称,将在第五次部长会议中谈判葡萄酒和白酒地理标志的通告与注册多边体系。这属于下一轮多边谈判的议题。《部长宣言》还说,已经注意到将地理标志的保护延及于其他产品的问题,因而指示TRIPS协议理事会就此问题进行讨论。至于第五次部长会议能否将其他产品的地理标志的保护也纳入谈判的范围,以及最后所确定的是欧盟式的具有约束力的通告与注册多边体系,还是美国式的信息性的通告与注册多边体系,还有待于各方的努力。
    
    在这个问题上,如果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加以努力,还有可能将其他产品地理标志的保护问题也纳入谈判之中。如前所述,欧盟所主张的是建立一个有约束力的,权利人可以通过诉讼实施其权利的通告与注册体系,不同于美国主张的信息性的通告与注册体系。据悉,欧盟为了赢得发展中国家支持自己的建议,已经决定支持发展中国家的建议,把其他产品地理标志的保护问题纳入新一轮谈判中。当然,欧盟在这个问题上并不主张无限扩大地理标志保护的范围,而是强调受保护的产品在质量方面应当与特定的地域相关联,如某些农产品和食品。
    
    作为一个刚刚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中国在新一轮的多边贸易谈判中应当扮演什么样的角色?中国在新一轮谈判中唯一的知识产权议题上应当采取什么样的态度?目前在这个问题上,国际上存在着不同的主张和态度。例如,在关于葡萄酒和白酒的地理标志保护问题上,美国和日本等国主张建立一个信息性的通告与注册体系,而欧盟则主张建立一个对所有成员都有约束力的通告与注册体系。又如,在将地理标志的保护扩展到其他产品的问题上,欧盟主张局限于农产品和食品上,这与发展中国家的要求又有一定的差异。
    
    中国幅员辽阔,民族众多,各个地区的地理环境和人文传统特点突出,并由此而形成了一系列值得在国际贸易中加以保护的地方产品。这不仅包括各种酒类,而且还包括农产品和食品,如新疆葡萄干、宁夏枸杞,甚至包括一些手工艺品,如景德镇瓷器、云南蜡染布等等。显然,在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框架之内,把地理标志的保护延及于葡萄酒和白酒之外的农产品、食品和手工艺品,建立一个对所有成员都有约束力的地理标志的通告与注册多边体系,符合中国的利益,有利于中国的许多特有产品进入国际市场。
    
    事实上,地理标志的保护已经存在于中国。例如,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于2001年3月5日发布了《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及其实施办法,其中就有地理标志的认证和管理。2001年10月27日修订的《商标法》,也规定了地理标志的保护,并且按照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将地理标志纳入了证明商标的范畴。不过,由于部门权限的划分不清,也为地理标志的注册和保护带来了种种不便。例如,根据《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原产地标记(包括地理标志)的申请、评审、注册等认证和管理工作由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而根据新修订的《商标法》,地理标志注册的申请、审查、核准和管理工作又由国家商标局负责。目前,两个机构在地理标志的注册、认证和管理上,已经发生了一些冲突。面对即将开始的新一轮世界贸易组织的多边谈判,我国的有关机构应当尽快澄清地理标志保护上部门权限不清的局面。同时,有关部门还应当尽快组织调查研究,在地理标志的国际保护问题上拿出一个明确的看法,积极参与到世界贸易组织的有关谈判中去。

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知产法网)主编


蒋志培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曾在英国伯明翰大学法学院、美国约翰马歇尔法学院任高级访问学者,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主编、国家社科基金评审委员会专家,最高人民检察院民行诉讼监督案件专家委员会委员,2014年、2015年受美国约翰马歇尔法学院、中国驻加拿大使馆和加方科技部邀请参加知识产权法律和创新论坛并演讲,2013年12月获得中国版权事业卓越成就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