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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明德:版权产业与知识经济其他

时间:2015-03-02   出处:中国法学网  作者:  点击:

纵观世界各国的版权法律,不论其所宣称的立法目的如何,或为了社会政治,或为了发展经济,或为了发展文化,都有一个共同的基本特征,即经济的特征。在版权的内容上,英美法系的国家侧重于对于版权所有人经济权利的规定,对于作者的精神权利不太重视。大陆法系的国家虽然注重对于作者精神权利的保护,但对于作者经济权利的保护仍是版权法律的突出特征。版权法律中对于表演者权利的规定,对于录音制品制作者权利的规定,以及对于广播组织权利的规定,也都充分体现了版权法律的经济特征。由利用作品而产生的这些邻接权利,除了表演者权利中的精神权利,其余都是经济权利。
    
     版权的经济特性还体现在有关国际贸易的条约和法律中。1992年由美国、加拿大和墨西哥缔结的《北美自由贸易协定》中,有专门的对于包括版权在内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内容。在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谈判中缔结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中,第一次将知识产权的保护,包括版权的保护纳入了国际贸易的规范体系中。现在,所有的世界贸易组织成员都必须依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调整自己的国内法律,对其他成员的知识产权提供充分的保护。此外,美国要求其他贸易伙伴保护其知识产权,对其知识产权开放市场的“特别301”条款也是见于其贸易法中而非其他的法律中。美国依据“特别301”条款,以贸易制裁相威胁,与中国签订的1992年、1995年和1996年三个知识产权协议,其目的就是让中国保护其体现于知识产权中的经济利益。
    
     透过版权和版权法的经济特征,透过国际贸易规范体系对于版权的保护,我们可以看到一个版权产业或版权经济的存在。确实,从作品的创作到作品的利用和传播,都体现了突出的经济特征。作品的创作者可能会出于种种目的而创作作品,但获取经济利益是创作者的主要目的之一,许多作者也由此而得以维持生计。版权法律直接保护着他们的经济利益。至于作品的利用者,无论是复制作品或是传播作品,其首要的目的就是为了获得经济利益。在一个社会中,从图书出版商到报刊杂志社,从电影制片商到音像制品的制作者,从电台电视台到卫星广播业,再加上销售书籍、报刊、杂志和音像制品的零售商,都是依赖于享有版权的作品而存在,都是为了获取经济利益。
    
     国外早已出现了版权产业的概念。所谓版权产业,是指有关个人或行业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与享有版权的作品有关,并直接或间接受版权法律的规范。这些产业主要包括书籍、报刊和其他印刷物的出版商,唱片、音乐磁带和音像制品的出版商,电台、电视台和卫星广播业,计算机软件业,以及有关的销售业和制造业等等。
    
     在英国和美国,有关的研究还对版权产业作了进一步的划分。例如,英国将版权产业划分为“直接依赖于版权的产业”和“主要依赖于版权的产业”。所谓直接依赖于版权的产业,是指书籍、报刊出版业,唱片业,广告业,电影、电视业,计算机软件业等,因为这些产业是直接依赖于享有版权的作品而存在的。所谓主要依赖于版权的产业,是指版权在其生产经营活动中起着重要作用的行业,如建筑业,发行业,以及生产用来利用作品的设备的行业,因为这些产业主要依赖于享有版权的作品而存在。美国则将版权产业划分为四个部分。第一个部分是“核心版权产业”,是指那些主要是创作享有版权的作品和出品受版权保护产品的行业。这些产业包括影视业(电视、电影和家庭影像),音乐和录制业(音乐出版、唱片、磁带和CD盘),书籍、杂志和报纸出版业,计算机软件业(包括数据处理软件、商业实用软件和游戏软件),影剧院,广告业,以及电台、电视和卫星广播业等。第二个部分是“部分版权产业”,是指那些产业的产品中只有一部分是享有版权的产品,例如纺织品和建筑物。第三个部分是将享有版权的物品销售给企业和消费者的“发行业”,包括有关的运输服务业、图书馆和发行享有版权作品的批发商和零售商。第四个部分是“与版权有关的产业”,是指生产和维修计算机、收音机、电视机、收录机等设备的产业,因为这些设备主要是用来利用享有版权的作品。在美国的有关研究中又将以上四个部分,即“核心版权产业”、“部分版权产业”、“发行业”和“与版权有关的产业”统称为“全体版权产业”。[1]在美国,由于“全体版权产业”难以准确而有效地反映版权产业在整个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重要性,有关的统计和研究更多地是从“核心版权产业”的角度进行的。
    
     
    
    二
    
     
    
     国外有关版权产业的研究主要是侧重于“版权产业”或“与版权有关的产业”对国民经济的贡献上。在这方面,澳大利亚、奥地利、德国、芬兰、荷兰、美国、英国和欧共体委员会都提出过有关的报告。根据这些报告,在八十年代后期,版权产业在“国民生产总值”(GNP)中所占的比重大体是2%到3%。例如,奥地利是2.06%,荷兰是2.77%,芬兰是2.92%,澳大利亚是3.09%。[2]
    
     1994年初,英国发布了一份新的有关版权产业的报告,以更新此前的有关报告。这份报告涉及1990年的英国版权产业。根据报告,“直接依赖于版权的产业”在1990年创造了1710万英镑的价值,占国民生产总值的3.6%。这些产业还雇佣了大约80万个劳动力。如果再加上“主要依赖于版权的产业”的产值,版权产业在国民生产总值中所占的比重为5.4%。这份报告还指出,包括书籍、期刊和报纸在内的文字出版业创造了970万英镑的价值,广播影视业创造了320万英镑的价值。[3]
    
     在有关版权产业的统计和研究上,美国最为突出。美国有一个“国际知识产权联盟”,由美国出版商协会、商业软件联盟、娱乐软件协会、美国录制业协会、全国音乐出版协会、美国电影协会、美国电影发行协会等七个版权产业组织构成,代表了美国1350多家生产、销售享有版权作品的企业。该组织在1990年、1992年、1993年、1995年、1996年和1998年分别发表了《美国经济中的版权产业》的报告,以说明版权产业在美国经济中的地位。下面,本文将依据1996年和1998年发布的两份报告中提供的统计数字,对美国的版权产业作一说明。
    
     《美国经济中的版权产业:1996年度报告》发表于1997年3月,主要涉及1994的版权产业及其在美国经济中的地位。[4]《美国经济中的版权产业:1998年度报告》发表于1998年5月,主要涉及1996年的版权产业及其在美国经济中的地位。[5]这两份报告都是从版权产业在国内生产总值中的比重、版权产业中的就业人数和版权产业的对外出口额等三个方面来分析、研究美国的版权产业的。
    
     在国内生产总值方面,据1996年度的报告,美国的核心版权产业在1994年创造了2546亿美元的价值,占国内生产总值(GDP)的3.78%。而据1998年度的报告,美国的核心版权产业在1996年创造的价值达2784亿美元,占国内生产总值的3.65%。显然,美国版权产业所创造的2546亿美元或2784亿美元,确实是一个巨大的数字。而美国版权产业在国内生产总值中占到了3.78%或3.65%,又说明了这个产业在整个美国经济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此外,据1998年度报告,自1977年到1996年的二十年中,美国经济的年平均增长率为2.6%,而核心版权产业的年平均增长率为5.5%,后者是前者的两倍多。这又表明,在过去的几十年中,核心版权产业一直是美国经济中发展最快的部类,在国民经济中占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
    
     在劳动就业方面,1994年在核心版权产业中就业的人数为310万,占美国整个就业人数的2.5%。而在1996年,在核心版权产业中就业的人数则达到了350万,占美国整个就业人数的2.8%。据1998年度报告,1977年在核心版权产业中就业的人数仅为150万,则1996年比1977年增长了200万个就业机会。又据1998年度报告,自1977年到1996年的二十年间,美国经济中的就业机会年平均增长率为1.6%,而核心版权产业中的就业机会年平均增长率为4.6%,后者几乎是前者的三倍。这也表明,仅从劳动就业的角度来看,版权产业在美国经济中也具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美国“娱乐软件协会”总裁道格拉斯﹒洛温斯坦在谈到1996年度美国版权产业报告时说:“随着美国版权产业在过去二十年中的迅速发展,它们已经成了这个国家主要的雇主之一,为数百万美国人提供了生计。”[6]前美国国会女议员,现“美国出版商协会”总裁帕特﹒施罗德在谈到1998年度美国版权产业报告时也说:“应当记住,我们令人惊讶的版权产业……为350多万美国家庭带来了饭桌上的面包。几乎百分之三的就业队伍依赖我们的这些创造性产业而维持生计。而且,这一百分比将在新的世纪中急剧增长。”[7]
    
     在出口贸易方面,据1996年度的报告,美国核心版权产业在1995年的对外销售和出口额为532.5亿美元,仅次于汽车业和农业的对外出口额。而到了1996年,核心版权产业的对外销售和出口额就达到了601.8亿美元,第一次超过汽车业、农业和飞机制造业等部类,成为美国出口份额最大的经济部类。这个数字对于美国的版权产业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也就是说,在1996年的美国对外贸易中,出口份额最大的既不是传统的农产品,也不是汽车制造业和飞机制造业等等,而是体现无形版权的产品。在谈到1998年度美国版权产业报告时,“美国电影发行协会”总裁迈克﹒弗雷斯科恩说:“这份经济研究报告说明,对于美国经济的重要性来说,核心版权产业已经超过了其他的传统出口产业。毫无疑问,随着技术进步和全球经济的日益增长,随着由此而来的对娱乐性内容需求的更大增长,这一趋势将继续发展。”“美国电影协会”主席杰克﹒瓦伦蒂也说:“知识产权是美国最有价值的出口物,也是全世界最需要的美国产品。”[8]
    
     以上是有关核心版权产业的统计数字。如果从“全体版权产业”的角度来看,有关的统计数字可能是人印象更为深刻。据1998年度报告,美国的全体版权产业在1996年创造了4339亿美元的价值,占美国国内生产总值的5.68%;雇佣了650万个劳动力,占美国就业人数的5.2%。
    
     
    
    三
    
     
    
     从经济部类的划分来说,版权产业是最典型的知识经济。因为这一产业的存在和发展,完全依赖于版权法所保护的作品,依赖于人类智力劳动所创作出来的作品。显然,如果没有人类创造力和对于作品的创作,如果没有对于作品的各种途径的充分利用,就不会有版权产业这一知识性经济部类的存在和发展。 
    
     从以上所引述的有关研究报告和统计数字来看,版权产业在一些发达国家的经济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在经济发展和对外贸易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尤其是在美国,在过去的二十年中,版权产业成了发展速度最快的产业,也是对美国的经济发展和对外贸易贡献最大的产业。在美国的经济体系中,版权产业已经成为一个举足轻重的经济部类。美国“国际知识产权联盟”总裁艾瑞克﹒史密斯在谈到1998年度美国版权产业报告时说:“这个报告说明,美国的这一创造性产业所取得的经济成果,已经跨过了一系列重大的里程碑。2784亿美元的动力已经创造了350万个工作岗位和600多亿美元的年对外出口额。当我们进一步跨入信息时代的时候,像商业软件业和娱乐软件业、电影业、电视和录像业、音乐和录音业、书刊出版业等产业,都是宝贵的国家财富,也是美国全球竞争力的源泉。”[9]“美国电影协会”主席杰克﹒瓦伦蒂在谈到1996年度美国版权产业报告时也说:“这个报告说明了美国版权产业的巨大而积极的经济成果。无论是从劳动就业、对国民生产总值的贡献来衡量,或是从其他的经济角度来衡量,这些产业对我们国民经济的至关重要性都是无可辩驳的。”[10]
    
     由以上的统计数字和版权产业在美国经济中的重要地位,我们也可以理解为什么美国在世界上积极推动对于版权和其他知识产权的国际性保护。在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的谈判中,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执意将知识产权的保护纳入其中,最后达成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并成为新成立的世界贸易组织一揽子协议的一部分。这样,知识产权的国际性保护就与贸易直接挂钩,带有了贸易上的强制性。显然,《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实施,更有利于像美国这样版权产业高度发展的西方国家。除此之外,美国还运用其贸易法中的“特别301”条款,与中国、泰国、巴西、印度和中国的台湾地区等一些列国家和地区签订了双边条约,要求这些国家和地区保护其知识产权,允许其知识产权进入这些国家或地区的市场。其中,中美两国在1992年、1995年和1996年签订了三个有关知识产权保护和知识产权市场准入的协议。
    
    在版权的国际保护方面,还有一个情况值得注意。1996年12月,在日内瓦召开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外交会议上,各国代表缔结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唱片条约》。这两个条约的缔结,是对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迅速发展而做出的反映。在这两个条约缔结的过程中,美国起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在两个条约缔结后,美国又积极修改其版权法,于1998年10 月通过了《数字化千年之际版权法案》,为批准两个新条约扫清了立法上的障碍。美国的许多人认为,在这样一个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迅速发展的时代,继续推动版权的国际性保护,有利于美国版权产业在下一世纪的继续繁荣发展。美国“国际知识产权联盟”总裁艾瑞克﹒史密斯在谈到1998年度美国版权产业报告时即说:“当国会在审查批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两个新条约时,这份报告对国会来说是一份重要读物,因为批准两个新条约将有助于这些产业在二十一世纪的持续发展。”[11]
    
    事实上,美国推动版权的国际性保护,主要是来自于国内版权产业的推动。当1996年度美国版权产业报告发表后,美国“全国音乐出版协会”总裁爱德华﹒墨菲说:“最新的版权产业研究报告所提供的统计数字,肯定了这一重要产业部门在我们美国经济中的相对重要的地位,尤其是在出口和对外销售中的地位。随着美国版权产业在国外市场上获得了500多亿美元的年收入,我们与政府代表共同合作,以确保我们的利益在全世界得到充分而有效的保护,就是极为重要的。”美国“商业软件联盟”总裁罗伯特﹒霍利曼也说:“虽然这些创造性产业将持续对国内和全球经济做出贡献,但无疑会被长期存在的盗版问题所危害。为了确保一个健康而强有力的创造性产业,我们必须与各国政府合作,加强版权法律,包括严厉的刑罚和严格的执法。”[12]有关材料显示,自1989年美国的“特别301”条款生效以来,“国际知识产权联盟”每年都要向美国贸易代表提出自己的“特别301”名单,要求贸易代表向有关的国家施加压力,保护美国的版权。而美国贸易代表每年提出的“特别301”名单,也充分放映了版权产业的要求。从这里我们也可以看到,在美国所从事的双边和多边贸易谈判中,包括版权产业在内的美国知识产权业一直在起着巨大的推动作用。
    
    在当今的世界上,版权产业较为发达的是西方发达国家。本文所列举的研究报告和统计数字即说明了这一点。中国虽然是一个发展中国家,但发达国家的版权产业在国民经济和对外贸易中的地位也许会给我们一些启示。
    
    首先,我们必须进一步重视对于版权的保护,尤其是重视版权执法,保障权利人和其他的相关权利人能够充分而有效地利用作品。美国的版权产业能够取得如此巨大的成就,主要原因就在于美国社会非常重视对于版权的保护。“美国录制业协会”总裁希拉里﹒罗森在谈到1998年度美国版权产业报告时指出:“这个报告不仅反映了美国版权产业对我们国民生产总值的重大影响,而且也说明了大多数美国人注重创造性和艺术贡献的价值观。在美国,保护版权是一个老传统。这就是说,艺术家、词曲作家、电影制作者、计算机软件设计者,或者说任何人有一个好想法或对创造性的进程有贡献,都会因其劳动而获得名望和收益。这份报告强调了保护成千上万美国艺术家、创作者和劳动者的重要性。”[13]在这方面,我们尤其要重视打击盗版,重视版权执法,切实保护版权人和作品传播者的利益,为版权产业的发展提供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
    
    其次,发展版权产业,就是要更多地把作品的创作、开发和利用当作一种经济活动,以市场规律或价值规律来规范并促进其发展。以往,我们总是把作品的创作和传播当作一种文化活动,或多或少忽视了其经济特性。然而,从经济和市场的角度来看,创作作品,无论是文学艺术作品、影视作品,或是计算机软件作品,本身就是一种经济活动。至于以各种途径利用作品,或是把作品投入市场,又是实现作品经济价值的重要途径。版权,首先是一种经济权利。从经济和市场的角度来看,任何人使用了他人的作品,包括政府机构使用了他人的作品,都应该按照市场价格支付报酬。在这方面,我国著作权法律的规定还有不完善之处。例如,广播电台和电视台在使用了他人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以后可以不支付使用费。又如,歌舞厅、饭店、旅馆、购物中心和客运场所等盈利性行业使用他人享有版权的音乐作品后应如何支付费用,也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显然,这些都不利于我国版权产业的发展。
    
    近年来,我国提出了发展知识经济的战略方针。在这方面,西方发达国家注重版权保护,促进知识型的版权产业迅速发展,使版权产业在国民经济和对外贸易中占有重要地位,为我们提供了一个生动的事例。我国有着悠久的文化传统,文化事业较为发达,有关的市场潜力也很巨大。同时,正在到来的信息技术时代又为我们提供了新的发展机遇。可以说,中国的版权产业具有非常可观的发展前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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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Copyright Industries in the U. S. Economy: the 1998 Report, prepared for the International Intellectual Property Alliance by Stephen E. Siwek and Gale Mosteller Economists Incorporated. 
    
    [2] Henry Olsson: The Cultural and Economic Importance of Copyright and Neighboring Rights. See WIPO World Academy: WIPO Academy 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and Development, June 1999.
    
    [3] Henry Olsson: The Cultural and Economic Importance of Copyright and Neighboring Rights.
    
    [4] Copyright Industries in the U. S. Economy: the 1996 Report, prepared for the International Intellectual Property Alliance by Stephen E. Siwek and Gale Mosteller Economists Incorporated.
    
    [5] Copyright Industries in the U. S. Economy: the 1998 Report.
    
    [6] New Economic Study Shows U. S. Copyright Industries Pass $250 Billion Mark and Account For Over 3 Million U. S. Jobs, IIPA March 19, 1997 press release. (http://www.iipa.com/html/pn_031997_press_release.html) 
    
    [7] New Economic Study Shows U.S. Copyright Industries Pass $278 Billion Mark and Account For Over 3.5 Million U.S. Jobs, IIPA May 7, 1998 press release. (http://www.iipa.com/html/pr_05071998.html)
    
    [8] New Economic Study Shows U.S. Copyright Industries Pass $278 Billion Mark and Account For Over 3.5 Million U.S. Jobs, IIPA May 7, 1998 press release.
    
    [9] New Economic Study Shows U.S. Copyright Industries Pass $278 Billion Mark and Account For Over 3.5 Million U.S. Jobs, IIPA May 7, 1998 press release.
    
    [10] New Economic Study Shows U. S. Copyright Industries Pass $250 Billion Mark and Account For Over 3 Million U. S. Jobs, IIPA March 19, 1997 press release.
    
    [11] New Economic Study Shows U.S. Copyright Industries Pass $278 Billion Mark and Account For Over 3.5 Million U.S. Jobs, IIPA May 7, 1998 press release.
    
    [12] New Economic Study Shows U. S. Copyright Industries Pass $250 Billion Mark and Account For Over 3 Million U. S. Jobs, IIPA March 19, 1997 press release.
    
    [13] New Economic Study Shows U.S. Copyright Industries Pass $278 Billion Mark and Account For Over 3.5 Million U.S. Jobs, IIPA May 7, 1998 press release.

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知产法网)主编


蒋志培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曾在英国伯明翰大学法学院、美国约翰马歇尔法学院任高级访问学者,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主编、国家社科基金评审委员会专家,最高人民检察院民行诉讼监督案件专家委员会委员,2014年、2015年受美国约翰马歇尔法学院、中国驻加拿大使馆和加方科技部邀请参加知识产权法律和创新论坛并演讲,2013年12月获得中国版权事业卓越成就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