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视剧续集作品对原作品的侵权可能性分析
文/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 祝筱青
【前言】
在巨大的电视剧市场上,一些成功的电视剧往往会摄制续集,即第二季、第三季等。特别是电视情景剧以总的故事脉络和每集不同的主题事件所构成,一旦第一季取得成功,之后往往会成为一个系列电视剧,国外比较出名的有《老友记》、《生活大爆炸》、《绝望主妇》等,国内知名的有《铁齿铜牙纪晓岚》、《康熙微服私访记》等。一般来说,在这一类多剧季的电视剧中,导演、编剧、主要演员,乃至主要场景、人物关系、剧情主线等都是相同的。但如果同一电视剧的不同剧季的权利人并不相同的话,那么后摄制的续集作品是否可能会对在先剧季,即原作品构成侵权呢?本文将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起民事判决谈起。
【案情简介】
2006年6月上旬,四川台拟定在成都市锦江区三圣乡幸福梅林开展《幸福的耙耳朵》的拍摄工作,计划在国庆节期间的《麻辣烫》栏目中播出该二十集的方言短剧。2006年8月6日,《幸福的耙耳朵》在幸福梅林开机拍摄。《幸福的耙耳朵》第一季于2006年国庆开播。第一季每一集是一个独立的都市,共二十集,其中马宁单独担任编剧的有五集,九集由马宁和四川台工作人员一起担任编辑,六集马宁没有参与编辑。2007年3月15日,马宁就《幸福的耙耳朵》第一季的电视剧本向四川省版权局申请著作权登记。2007年4月16日,四川省版权局向马宁颁发著作权登记证书。
第一季播出之后,四川台独立制作完成了第二季,共三十集,马宁没有参与第二季的制作。第二季沿用了第一季中有关人物性格、形象以及关系等基本方面的设定,但在情节安排、细节处理以及语言设计等方面均与后者有所区别。第二季中除第一季的主要人物太,还新增加了几名新的人物。
2013年马宁将四川台诉至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马宁认为四川台未经其许可、未署其姓名,沿用之前的主要人物与场景,拍摄《幸福的耙耳朵》的续集并予以播放;续集新增的女性人物朴尔白、钢豌豆没有体现出幸福村女性精明能干的特点,偏离了主题及价值取向,使马宁及其作品受到了负面评价,因此四川台的上述行为侵害了马宁的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改编权、摄制权、获得报酬权、续写权、名誉权。
四川台答辩称,《幸福的耙耳朵》第一季(二十集)是马宁与四川台工作人员共同创作,马宁清楚知道第一季(二十集)播出时写明的编剧情况。马宁在庭审期间未交付第二季(三十集)的剧本,第一季以后马宁没有参与创作。四川台在整体策划创作的作品上继续创作并无不当,未侵害马宁的权益。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未支持马宁的诉讼请求,马宁随后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判决】
一审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证人证言以及电视剧片头的署名情况,《幸福的耙耳朵》第一季的编剧由马宁以及四川台指派的几名工作人员共同担任。该事实结合经济频道为拍摄《幸福的耙耳朵》联系外景场地、申请制作经费、向马宁支付编剧酬劳的客观情况,可以看出第一季的剧本是马宁在接受四川台的委托、其他创作人员在履行经济频道工作任务的情况下共同创作完成的,因此马宁与其他创作人员均为涉案作品的作者。
《幸福的耙耳朵》第一季以后的剧集均系四川台独立拍摄完成,马宁并没有参与剧本的创作。续集与第一季在主要人物的性格、形象以及关系上保持一致,但前者只是沿用了后者的基本设定,在情节安排、细节处理以及语言设计等方面均与后者有所区别,呈现出了具有独创性的表达方式,构成新的作品,后者不构成对前者的抄袭或复制。
二审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电视剧片头的署名情况,马宁单独担任编剧的有《两口子》、《耍洋盘》、《爱情PK》、《戳锅漏》、《活地图》等五部,马宁没有担任编剧的有《假球迷》、《找感觉》、《捡脚子》、《吉祥号》、《拍电影》、《冤枉债》等六部,剩下的九部剧集由四川台指派的工作人员与马宁共同担任编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可见,《幸福的耙耳朵》第一季的编剧是由马宁以及四川台指派的几名工作人员共同担任。在《幸福的耙耳朵》第一季播出后,马宁于2007年3月15日申请作品的著作权登记,在此期间,四川台向马宁支付了编剧酬劳等,马宁对上述事实无异议。马宁一审举证认为相关新闻媒体的报道是其为唯一作者的证据。因相关新闻媒体不是本案所涉作品著作权的的合法认定机构,新闻媒体的报道等从证据的性质上讲系传来证据,不能充分证明本案所涉作品著作权的权属,认定《幸福的耙耳朵》第一季的剧本是由马宁与四川台工作人员共同创作。
《幸福的耙耳朵》第一季的剧本是马宁与四川台其他创作人员共同创作完成的作品。四川台有权以第一季剧本的设定为基础创作续集,其拍摄成电视剧并加以播放的行为,不构成对涉案作品著作权的侵害。从现有证据来看,续集只是沿用了第一季的基本设定,在情节安排、细节处理以及语言设计等多方面均与第一季有所区别,呈现出了具有独创性的表达方式,构成新的作品。
【案件评析】
撇开本案中《幸福的耙耳朵》第一季与其续集(第二季)的权利人是否是马宁不谈,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本案中都明确了一个观点,即续集作品虽然在主要人物、人物的性格、形象和关系等基本设定与第一季一致,但因续集在情节安排、细节处理以及语言设计等方面均与第一季有所区别,呈现出了具有独创性的表达方式,构成新的作品。
一般来说,电视剧的续集作品会以原作品的基本设定为基础,对原作品从时间、空间的角度进行延伸和发展,与原作品虽然构成一脉相承的关系,但本质上续集作品已经具备了相当独创性,构成了新的作品。然而同时必须看到,续集作品必然是依附于作品而产生的,与原作品必然会有千丝万缕的关系,在续集的创作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使用到原作品的具有独创性的一些元素。在原作品与续集作品的权利人不同的情况下,续集作品使用原作品的独创元素的过程中会存在一个“度”的把握,超过这个“度”就有可能侵害了原作品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此外,在原作品与续集作品的权利人不同的情况下,哪怕续集作品的人物、情节等元素都与原作品存在巨大差异的情况下,也可能会构成对原作品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构成侵害。比如在《人在囧途》与《人再囧途之泰囧》(以下简称“泰囧”)关于不正当竞争一案中,《人在囧途》制片方武汉华旗认为,《泰囧》“故意进行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暗示、明示两部片子是有关系的”、“直接、大量地擅自使用《人在囧途》特有的名称”,认为《泰囧》对其构成侵权。最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要求《泰囧》制片方光线传媒等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赔偿武汉华旗500万元。
【侵权可能性分析】
虽然续集作品通过重新编剧、制作可以具备相当高的独创性,可以构成新的作品,然而对于续集作品而言,由于其先天的“依附性”,在续集作品与原作品的权利人并不一致的情况下,续集作品依然存在对于原作品权利人的侵权风险。下面就简要地对续集作品对原作品构成侵权的主要可能性进行分析。
一、名称
通常来说,续集作品往往会使用与原作品相同的名字,随后冠以“(二)”、“第二季”等字样来表明是续集而非原作品。
从著作权侵权判定的角度来说,作品的名称因受到“篇幅”的限制,往往很难构成具有独创性的单独的作品,因此名称上的相同通常并不会侵害原作品名称的著作权。然而,虽然作品名称可能不会构成具有独创性的作品,但如果在原作品已经具备了相当高的知名度的情况下,原作品的名称就很可能会成为“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而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未经原作品权利人的允许,擅自使用原作品特有的名称而造成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的,就应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二、人物形象
续集作品的形成往往是基于原作品的叫好、叫座而产生的,电视剧作品的众多元素当中,表演者无疑是重要的一环,因此续集作品往往的人物形象的安排上与原作品会保持相当高的一致性。
然而必须指出的是,人物形象是与表演者相结合而产生的,人物的性格、服装、神态、语气、肢体语言、情感等均系是通过表演者来产生的,很难形成一种可以复制的“表达”,而更多地应当属于不可复制的“思想”。
三、剧情
前面已经提到,续集作品的主要人物(包括主要演员)、人物的性格、形象和关系、主要的时空等基本设定都是在原作品的基础上发展的,因此在续集作品的情节当中将不可避免地会引用的之前的情节(即原作品的故事情节)、台词、桥段。
一般会分为两种情况,一是通过剧中人物的对白陈述原作品的相关剧情,二是在拍摄过程中通过“剧情回闪”的方式进行,即将原作品的相关剧情内容在续集作品中予以直接地再现。前者因续集作品对原作品的相关剧情进行了全新的诠释,往往可以达到《著作权法》要求的独创性标准,后者则是直接的引用原作品的内容,可能会构成对原作品著作权的侵权。
四、场景
续集作品与原作品往往所发生的空间是相似、甚至同一的,很可能原作品与续集作品的主要场景都是一致的,场景所承载的人物、人物关系也基本都是一致的。比如,《老友记》中的CentralPerk咖啡馆是主要人物聚会的场所,Monica居住的、其外祖母留下的公寓是主要剧情的发展地,对门公寓居住的主要人物始终是Joe。
通常情况下,电视剧的主要场景分为两类,即室外取景和摄影棚内。对于室外的取景而言,因外景本身即是现实存在的拍摄现场,不应当成为原作品权利人所独占的作品元素。对于摄影棚内的场景来说,除非的场景布置、道具安排等元素上均是出于特定剧情的需要而特别安排的、具有独创性的创作,否则很难形成专有的权利,且不论即便形成的这种权利是否应当归属原作品的权利人享有。
五、台词
续集作品既然是原作品的延续,那么很可能会涉及到对原作品台词的使用,特别是在剧情中为了表现一些人物的性格或剧情的需要,往往会反复出现一些人物的“名称”、“口头禅”和“绰号”、武功的招式名称等台词,比如“元芳你怎么看?”、“保护好我七舅姥爷”、“好男人就是我,我就是曾小贤”、“葵花宝典”等。
从著作权侵权角度来看,出色、特别的台词往往会以特别的表达方式所构成,因此有可能会构成具有独创性的文字作品而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当然这需要个案分析。续集作品使用原作品中比较突出、有特点的台词的时候,如果不属于“有限表达”的话,就可能会构成侵权。此处需要明确的是,相关享有著作权的台词的权利人未必一定是电视剧原作品的权利人,有可能会是原作品的编剧,或者可能是原著小说的著作权人。
六、多元素的组合
虽然上面已经对多个电视剧元素进行了逐一地分析,但是在实务中,往往续集作品对原作品的“引用”是全方面的,很可能剧情、场景、台词、人物形象均与原作品一脉相承。在这种情况下,除了著作权侵权之外,还应当从不正当竞争的角度进行考量,如果续集作品在未经原作品权利人允许的情况下,虽然在情节发展、主要人物等方面有所创新,但整体依然与原作品一脉相承,使消费者完全能够将两者视为同一或者认为出自同一的权利人的话,那么就很可能会违反最基本的诚实信用的商业道德,成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制的对象。
【结束语】
虽然本文对续集作品可能所构成对原作品的侵权的种种可能性予以了分析,但并不代表续集作品就天生为法律所不容。相反地,续集作品并非对原作品的改编或演绎,是全新的作品,在创作过程中依然凝聚了作者的大量心血和付出。因而,在保护原作品权利人相关权益的情况下,亦应当给予续集作品一定的发展空间,特别是在编剧、导演、主演等都是“原班人马”的情况下,只要是对原作品内容合理、正当的引用,只要对续集作品的宣传控制在合理范围,不攀附原作品的知名度,不造成消费者对两者的误认,就应当予以支持和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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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祝筱青,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业务领域知识产权、反垄断等。联系方式:021-68865170-8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