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司经历了8年,从深圳市中院的一审到广东省高院的二审,两次判决都认定彭朝晖败诉。彭朝晖为此向广东省高检申请抗诉,省高检依法定程序提请最高检抗诉,最高检审结后向最高法抗诉,认为原审判决的认定缺乏证据证明,裁定中止原判执行,指令广东省高院再审。近期该案将开庭。
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肖东表示,经最高检抗诉、最高法裁定再审的案件每年都相当少,这些案件多为民事、刑事案件。而知识产权案打到“两高”,又同时是5个案件一起的,彭朝晖与公司的专利权纠纷案为首次。
“该案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依法治国的典型案例,对该案的依法再审和判决,显示了中国司法系统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决心。中国真正的创新药有4—5个,‘今又生’算是知名的,而且有自主知识产权保护,在中国罕见,所以该案的依法判决意义非同一般。”王律师认为。
研发出世界首个基因治疗药物
20年来,彭朝晖一直从事基因治疗的研究、开发和产业化工作。1998年1月,彭朝晖回国后,在南山区成立了深圳市赛百诺公司基因技术有限公司(简称赛百诺公司)。10年后,他没想到公司会成为自己的“敌人”。
2003年,世界上首个基因治疗药物“重组人p53腺病毒注射液”(注册商标名:今又生/Gendicine)的新药证书颁发后,彭朝晖成为央视、新华社、《科学》、《时代周刊》、《福布斯》等国内外权威媒体关注的科学界红人,深圳媒体也将其认定为城市创业代表。
为此,彭朝晖先后获得2004年深圳市人民政府科技进步一等奖,2005年“国际肿瘤基因治疗学会(ISCGT)”基因治疗成就奖,2006年美国加州众议院生物科学杰出成就奖,2006年新加坡总统颁发的环球企都创新奖等。
据不完全统计,“今又生”已治疗了50余种来自世界26个国家不同种族的肿瘤患者,证明安全有效。全国政协副主席、科学技术部部长万钢在第七届中国科学家论坛上的报告(2008年)中,将“今又生”称为国家生物高技术创新的典型。
在公司初创阶段,彭朝晖是6个专利的申请人和权属人,其中一个涉及生产工艺的专利评估价为4300万元人民币,以实际作价1994万元,于2003年已变更到赛百诺公司名下。
融资后控股权变更专利权属起争议
彭朝晖回忆,科研成果开始产业化之后,市场拓展、厂房扩建、人才引进、深入研发等投入骤增,赛百诺公司资金紧张,为此,彭朝晖开始四处融资。
2006年10月,赛百诺公司董事会决议,同意湖北同济奔达鄂北制药公司(简称奔达公司)收购赛百诺公司两个法人股东57.57%的股权,由此成为控股股东。
奔达公司主要做一些原料药、维生素,计划在美国场外柜台交易系统(OTCBB)买壳上市,控股赛百诺公司后,其在美国证券市场注入高科技的概念,股价提振,而这也一解赛百诺公司燃眉之急,符合其国际化发展方向。彭朝晖称,当时充满憧憬。
但“蜜月期”不长,双方在管理和融资等问题上出现分歧,尤其在四次融资中,因大股东奔达公司不放弃控股权而失败。
在2007年,奔达公司徐卫等人要求彭朝晖将专利无条件、无偿地放到赛百诺公司,被彭朝晖一口拒绝,“我说董事会有决议,要通过协商,专利肯定是要放到公司的,但是得经过评估,在评估的基础上再协商一个数额”。
2008年6月11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正式吊销赛百诺公司的GMP证书,这家科技公司中的科学家与投资者之间的矛盾白热化。
2008年8月,赛百诺公司的控制人启动法律程序,起诉彭朝晖等人,认为彭朝晖等人的5项中国发明专利和3项国际发明专利(已在36个国家授权)属于职务发明。彭朝晖等人在深圳中院、省高院皆败诉。后向省高检申请监督,经最高检向最高法抗诉,该案又被裁定发回省高院再审。
27日上午,记者联系上奔达公司总裁徐卫,但其拒绝接受记者的采访。
焦点
“发明专利”究竟归谁
记者了解到,此案专利争夺对象名为“重组人p53腺病毒注射液”的技术及相关成果,专利证书上记载的发明人依然为彭朝晖及其学生张晓志。徐卫等人希望将该专利权变更登记到赛百诺公司名下。
彭朝晖等人称,其在赛百诺公司还有超过1/3的股权,但其与赛百诺公司的专利归属权官司,本质上是和大股东奔达公司的官司,是一场知识产权的保卫战与掠夺战。
“赛百诺” 涉案专利应属公司所有
据《中国企业家》报道,赛百诺公司代理律师张荣富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彭朝晖因转让技术给赛百诺公司而获得赛百诺公司股东支付的技术转让费高达1760万元。当时的股东源政公司对彭朝晖十分信任,没想到他会将专利登记在自己名下,而现任股东奔达公司在投资时就发现了这个问题,如果没有专利的话,这个公司就没有一点价值,所以和彭朝晖协商,希望将专利权变更登记到赛百诺公司名下。
赛百诺公司认为,据彭朝晖与赛百诺公司前股东深圳市源政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等签订的相关合作投资协议,彭朝晖已将涉案专利技术及相关成果作价入股赛百诺公司,取得相应股权,并得到相应经济补偿。
其次,5项发明专利是在赛百诺公司成立后,彭朝晖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并作为技术研发带头人期间完成的。而从涉案专利申请过程以及对外宣传册和彭朝晖等人对专利权属的书面声明看,涉案专利也应属于赛百诺公司所有。
彭朝晖 公司缺乏基本事实证据
对此,彭朝晖及其代理律师表示反对。其认为,在相关合作投资协议都没有履行且没有证据能够证明涉案技术及相关成果已评估作价或转移所有权到赛百诺公司的情况下,认定该相关成果已入股赛百诺公司,缺乏基本事实证据证明。
彭朝晖称,原审法院在认定涉案专利技术研发事实的一个重要错误是混淆了制药技术成果研发活动和商品药物行政审批必需的验证工作(即动物安全试验、药效药代试验,三批产品的中试生产,产品质量检验和临床试验等)这两类活动的区别。
事实上,用于生产药品的本案所涉发明创造技术方案在被申诉人公司成立之前,均已由申诉人创造完成;在被申诉人公司成立之后,被申诉人提供人力、物力所进行的是为申请商品药物的行政审批而对药品进行的上述临床试验等验证工作活动,而不是对生产该药品所采用的专利技术方案的研发活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关于在技术成果完成后,利用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对技术方案进行验证、测试的,不属于主要利用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之情形的规定,涉案发明专利并非职务发明。
而且,赛百诺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涉案发明专利是执行赛百诺公司的任务或主要是利用赛百诺公司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认定涉案专利技术属于职务发明缺乏证据证明。
另外,对于赛百诺公司的两个重要证据:一份宣传册和一份保证书。彭朝晖认为,宣传册是奔达公司控制公司后制作的,而保证书是赛百诺公司为获得政府部门资助而向有关部门出具的附件,并非申诉人真实意思,也非本案事实,两者都不能作为有效证据。(李荣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