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商标侵权案件中违法所得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
国知发保函字〔2021〕206号 湖南省知识产权局: 《关于请求明确商标侵权行政处罚案件中违法所得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关于商标侵权案件中“违法所得”法律适用问题 2021年7月15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该规定适用于负责商标执法的部门查处商标侵权案件。对于商标侵权案件,商标法除了规定“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外,同时规定了“罚款”的行政处罚,负责商标执法的部门应当遵循过罚相当原则,综合考虑具体案情,实施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处罚。 二、关于商标侵权案件中“违法所得计算方式”法律适用问题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现行有效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二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违法所得的基本原则是:以当事人违法生产、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所获得的全部收入扣除当事人直接用于经营活动的适当的合理的支出,为违法所得”,该规定可以理解为对《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关于计算方式的细化,适用于负责商标执法的部门在查处商标侵权案件中确定违法所得。 特此批复。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1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