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在存在多篇对比文件时对创造性的争辩 - 官方网站
文/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蒋静静
在专利审查过程中,审查员引用非常多的对比文件并且通过两两组合来分别评价一件申请的创造性并不常见。但是在遇到此类问题时,初入行的代理人很容易产生畏难心理,从而主观上受到审查员的影响,易于过低地评价本申请的创造性从而倾向于修改而非争辩。下面,笔者将根据一个具体案例分析在审查员引用大量对比文件来评价一件申请时的争辩思路。
发明名称为无线相机接收器和用于无线相机接收器的蓄电池的专利申请,其原始地权利要求1的内容如下:
一种用于具有XLR接口的相机的无线相机接收器(500),所述无线相机接收器具有:
壳体(500a);
无线接收单元(501),所述无线接收单元用于接收无线地传输的音频信号;和
XLR接口(510),所述XLR接口用于输出无线地接收的音频信号至所述相机,
其中所述XLR接口(510)设计为能够围绕其纵轴线转动并且关于所述壳体(500a)是能转动的。
审查员在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引用了六篇对比文件(分别是US2011067082A1、US2006093348A1、US2014240966A1、US6845215B1、US2008010888A1、US2014091765A1)来评价该申请的权利要求的创造性,分别通过将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组合,将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3组合,将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4组合,将对比文件5和对比文件6组合、将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6组合以及将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对比文件4和对比文件6组合。
可以看到,对比文件数量很多且审查员对于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都引用对比文件进行了相应的评述。乍看之下有些无从着手。但是,万变不离其宗,代理人在任何时刻都不应脱离“三步法”的教导,首先应分析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即对比文件1。
审查员在审查意见中指出,权利要求1和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XLR接口设计为能够围绕其纵轴线转动并且关于所述壳体是能转动的。然而,审查员认为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迷你XLR连接器,其包括旋转锁定环,这意味着XLR连接器是可转动的。
虽然,审查员承认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和对比文件1有区别,但区别就是审查员所认为的那样吗?代理人在看到审查员所做的每一个结论时,最本能的反应不应该是认可审查员的结论,而是质疑审查员的结论。在通过分析对比文件1之后,除了审查员所承认的区别技术特征外,事实上对比文件1也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接收无线地传输的音频信号的无线接收单元(501)。审查员认为对比文件1中的音频匹配转换器110、210对应于权利要求1中的相机接收器,并且对比文件1中的BNC连接器对应于权利要求1中的无线接收单元,这是不正确的。因为,本领域人员熟知BNC连接器是一种有线的连接器。此外,对比文件1也公开了,音频匹配转换器接收现场音频内容信号并且所述现场音频内容信号来自捕捉现场音频内容的相机。由此可见,音频匹配转换器经由BNC连接器与相机连接,这是一种有线的连接。因此,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无线接收单元(501),所述无线接收单元用于接收无线地传输的音频信号”。
分析完对比文件1,代理人找到了两个区别技术特征。下面,再按照顺序先分析对比文件2。在对比文件2中,迷你型XLR公连接器和母连接器用于获得开关模块之间的连通性,其中它们包括突出制动销和旋转锁定环以防XLR接口意外脱开,旋转锁定环并不是指该锁定环可以旋转,而是指该锁定环能够不让XLR旋转以便避免意外脱开。也就是说,用于防止XLR连接器和配合适配器脱开的旋转锁定环是为了防止XLR旋转,因为XLR连接器的旋转会导致XLR连接器和配合适配器脱开。显然,对比文件2完全没有公开XLR接口可围绕其纵轴线旋转并且相对于壳体是可转动的。
回到本申请,XLR接口可旋转的目的是,由于相机越来越小,如果XLR接口无法旋转的话,较大的无线接收器在相机的XLR接口上无法运行,而在XLR接口旋转到某一位置时该无线接收器便可以正常使用。这是为了使现有的无线接收器能够匹配于新型的相机。
此时,已经充分证明,审查员所认为的可从对比文件2中获得XLR连接器可旋转的技术启示的理由是不成立的。
接着,虽然审查员没有结合其他对比文件再评述对比文件1的创造性,代理人仍需阅读其余对比文件。事实上,对比文件3至6均没有公开技术特征“XLR连接器设计为能够围绕其纵轴线转动并且关于所述壳体(500a)是能转动的”。
此时,已经攻克了最关键的难题,即权利要求1相对于审查员所引用的所有对比文件都具有创造性,因此不需要对权利要求1做出任何修改。那么审查员结合其他对比文件对从属权利要求的分析其实就变得毫无意义了,因为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其从属权利要求必然具有创造性。所有问题一瞬间迎刃而解。
代理人在提交了对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的答复之后,审查员又下发了第二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在第二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审查员接受了代理人的意见,但是又新引用了四篇对比文件,即对比文件7至10(US2007242839A1、US2001034214A1、US2003203770A1、US2008050648A1)来评价本申请的权利要求的创造性。
加上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中的六篇对比文件,审查员一共引用了十篇对比文件来评价本申请的创造性。
在第二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审查员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7、对比文件8和对比文件9不具有创造性。审查员指出,权利要求1和对比文件7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在权利要求1中接口是XLR接口,而对比文件7公开的是标准接口,而对比文件8公开了一种卡侬XLR接口,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7中的标准接口替换为卡侬XLR接口,而对比文件9公开了连接针40相对于壳体20旋转,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对比文件7中被替换为XLR接口的接口设计为是可相对于壳体转动的。
同样,按照“三步法”,首先分析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即对比文件7。
对比文件7公开了通过标准接头将无线接收器连接在相机上,公开了两种实施方式,一种是通过具有连接的线的常见的2.5mm单声道或立体声标准接头与相机连接,另一种则是直接插在相机上。众所周知,标准2.5mm单声道或立体声标准接头和XLR接头都是常见的音频连接器。并且,根据一般常识,标准接头是可以转动的。那么,此时权利要求1和对比文件7的区别技术特征确实如审查员所言,在权利要求1中接口是XLR接口,而在对比文件7中是标准接口。
但是,是否真如审查员所声称的那样,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7中的标准接口替换为卡侬XLR接口呢?
对比文件8公开了通过XLR接头将无线接收器与相机连接,而该XLR接头是不可转动的,因为对比文件8公开了锁定机构,其作用是将XLR接头与相机上的XLR接头牢固配合在一起,以减少插接时的机械噪音。
在对比文件7中的标准接头和对比文件8中的卡侬XLR接头都是用来实现收发器和相机之间的机械和电连接的情况下,也就是说,在均实现相同的技术目的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不可能从对比文件8中获得技术启示将对比文件7中的标准接头替换为对比文件8中的不可转动的卡侬XLR接头,因为替换后仅在电连接方面实现同样的功能,却会丧失标准接头可以转动的技术效果。显然,审查员是在知晓了本申请的技术方案之后才认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用对比文件8中的卡侬XLR接头替换对比文件7中的标准接头。
但是仅仅从逻辑上说明对比文件7和对比文件8不可能结合可能还不足以说服审查员,下面再来分析对比文件9。
对比文件9公开了一种可旋转的相机,其分为可转动的部分和固定式部分,对比文件9的技术目的是降低可转动的相机中的部件磨损并且维持可转动的部位和固定式部分之间的连接。该技术目的是通过滑环装置10来实现,该滑环装置包括壳体20和固定在壳体上的连接插头30,以及可相对于壳体20转动的位于其内部的圆柱体35以及固定在圆柱体35上的连接插头40。审查员认为,壳体20等同于本申请公开的无线接收器的壳体,而连接插头40则等同于本申请的XLR接口。然而,事实上对比文件9中的壳体20并不等同于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中的壳体500a,因为对比文件9中的壳体20固定在相机的固定式底座的容纳部130中,显然,对比文件9中的壳体是不可转动的。然而,在本申请中,XLR接头510和壳体500a能够相互转动,即壳体静止而XLR接头转动,或者XLR接头静止而壳体转动,以便在相机的XLR连接部处提供足够的空间以便操作位于相机上的收发器。
此外,在对比文件9中,将连接接头40设计为可相对于壳体20转动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在转动可转动的部分时,连接插头40到连接插头30之间的电线扭曲。也就是说,当相机的可转动的部分转动时,连接插头40和连接插头30之间的电线发生扭曲后,由于连接插头40可相对于壳体20转动,扭曲的电线会立即松开,因电线扭曲而产生的转矩会转化为连接接头相对于壳体20的转动,由此避免电线的扭曲。由此可见,连接插头40的转动并不是为了使相机的可转动的部分转动,其只是可转动的相机转动之后所产生的附带事件。在对比文件9中,相机的可转动的部分仍旧是通过转盘来转动的。也就是说,连接插头40的转动并不是一种可以通过人来操作的主动的转动,而是一种被动的转动,这种被动的转动完全不可能实现本申请的技术目的。由此可见,对比文件9中的连接接头40和壳体之间的转动与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中的XLR接头和壳体之间的转动具有不同的成因并且具有不同的技术效果。
为了强调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中的XLR接头和壳体之间的转动与对比文件9中的连接接头和壳体之间的转动具有完全不同的成因和技术效果,代理人将XLR接头的技术效果补充到了权利要求1中,即“通过所述XLR接口的可转动性排除:在相机的XLR接口上没有足以使所述无线相机接收器在其上运行的位置”。
此时可以看到,即使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结合对比文件7和对比文件8的情况下将对比文件7中的标准接头替换为对比文件8中的卡侬XLR接头,本领域技术人员也不可能从对比文件9中获得实现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
从上述分析中可以看到,对比文件9中的连接接头和壳体确实可以相对转动,然而,细究其方案之后,便可以看出其成因和作用方式与本申请中完全不同。这说明审查员其实并未理解对比文件9中的技术方案,只是机械式地生搬硬套。
代理人在提交了对第二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的答复之后,审查员接受了代理人的意见,本申请在不久后获得了授权。
通过对这个案例的分析,可以看出,首先,无论审查员引用多少篇对比文件,代理人都不应脱离“三步法”的宗旨。其次,对于审查员的结论,在最初永远都要保持质疑的态度,在充分研究了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和对比文件的技术方案之后再进行具体的判定。再者,由于审查员引用了大量的对比文件,其大概率并非对每篇对比文件的技术方案都进行了充分的学习和理解,所以,代理人非但不要产生畏难心理反而要意识到,在这些大量对比文件之后可能潜藏着审查员对技术方案的理解错误,这是代理人进行争辩的最好的切入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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