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商标法30年来最大改革进行时
作者:宋昕哲 法国知识产权博士
引言
2019年4月11日,法国《企业成长与转型法(以下简称“PACTE法”)》草案最终通过。为使企业在日趋激烈的竞争环境下保持活力,《PACTE法》[1]部分条款深层次地重塑了法国知识产权法,包括推进实用新型、发明专利制度现代化,明确知识产权无效诉讼不受时效限制等(详情参见IPSIDE公众号文章《法国知识产权法修订 :为使企业适应21世纪挑战》)。
《PACTE法》第201条还授权法国政府在该法律颁布后6个月内通过出台条例的形式修订法国商标法,使之符合欧盟2015年12月采纳的《商标一揽子计划(Trademark package)》,同时加强打击在欧盟及法国境内的侵犯商标权的行为。
从政府公布的条例草案来看,《知识产权法典(以下简称“法典”)》第七编内容将修订,既涉及法国商标注册的实质要件,又涉及商标注册的程序要件。
1. 删除“图形表示(Représentation graphique)要求” ;
2. 修改禁止注册的理由;
3. 重新设计集体商标和证明标志制度;
4. 修改异议程序;
5. 创设新的商标无效及撤销行政程序。
商标法改革部分内容属满足欧盟2015/2436号指令的硬性要求(例如商品与服务分类的统一规定),部分内容属法国立法者自主发起(例如商标不予注册的部分绝对和相对事由)。法国国民议会欧洲事物委员会指出,本次修法将对法国商标保护制度产生重要影响。最近一次产生如此重要影响的修法还要追溯到1992年。[2]本文将根据本次条例草案,简介法国商标制度改革的内容。
一、删除“图形表示”商标注册要件
目前《法典》第L711-1条将商标定义为“用于区分一个自然人或法人的产品或服务的可通过图形表示的标识”。因此,现行商标法要求申请注册商标可以“图形”表示。条例草案删除了“图形表示”要件,仅要求标识“以一种使任何人能够清楚和明确地确定保护客体的方式”在登记簿上表示。新要求借用了欧盟2015/2436条例第3条的措辞,允许用通常可用的技术以任何适当的形式表示一个标识,不必用“图形”来表示。任何形式的表示都将是可能的,只要它是“清晰、准确、清晰、容易获得、可理解、持久和客观的”。但应注意,不同类型的商标(颜色组合商标、位置商标、动态商标)等满足“清楚和明确”要求的具体途径有所不同。例如“红牛”颜色商标案中,欧盟法院在其2019年7月29日的判决中指出,申请由多种颜色组合而成的商标,以预先确定和统一的方式,有系统地安排颜色之间的关系,才符合商标必须达到的“清楚和明确”的条件。
“图形表示”要件的删除为非传统商标注册(声音、多媒体、动态、嗅觉、味觉商标)铺平道路。仅须找到一种足够持久、可理解、清楚、明确的方式表示希望获得保护的声音、动图、气味或味道,例如利用MP3文件、MP4文件、文字描述甚至样品。虽然“图形表示”要求被克服,注册非传统商标仍然面临着“显著性”要求的障碍。
二、修改禁止注册的事由
草案修改了不予注册的绝对事由和相对事由。绝对事由方面,草案明确规定“缺乏显著性的商标不予注册”。“显著性”要求首次作为独立的要件被法律确认,在此之前长期被忽视。现行《法典》第L711-2条仅规定通用名称、描述性标识或名称、由功能决定的标识应被视为缺乏显著性,从而不予注册上述名称或标识。法国立法者似乎认为,只要不属于通用名称,不主要为描述性词汇,非由功能决定,就满足显著性要求。该立法路径在饱受法国学界批评后,“显著性”终于有机会在此次改革中上升为独立要求。这是符合逻辑的。事实上,显著性可被理解为商标拥有的一种区分商业来源的能力,一个非通用、非描述性的名称仍然可能不具有“显著性”。例如,欧盟商标注册指南里提到的用于服装商品的“小飞侠”商标,消费者仅会将其理解为对“小飞侠”动画形象喜爱的表达,而非区分商业来源的标识。
草案还增加了不予注册的相对事由。除《法典》第L711-4条已列举的在先权利外,草案补充规定侵犯机构(Institution)、机关(Autorité)或公法组织(Organisme de droit public)的名称、形象或声誉的商标不予注册(例如学术机构等)。
三、重新设计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制度
证明商标与集体商标制度本次修法前已经历过一次巨变。1964年商标法[3]将“证明集体商标”与“普通集体商标”同等视为“集体商标”,以相同的特殊规定管理两类商标,其中包含提交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但很快招致学界批评,认为两类商标追求不同利益,前者追求公共利益(尤其是消费者利益),后者追求集体成员共同的“私人利益”。前者要求提交使用管理规则无可厚非(保证所证明商品的质量),但后者要求提交使用管理规则就显得多余,且易导致个人商标被授权多人使用时被法院认定为集体商标,因注册时未提交管理规则而被宣布无效。鉴于此,在1992年商标法改革时,删除了所有关于“普通集体商标”的特殊条款,用管理个人商标的一般规则对其进行管理,不再要求其提交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特殊条款仅适用于追求“公共利益”的证明商标。
然而,2015/2436指令规定了集体商标的定义,要求集体商标申请人同样提交商标使用管理规则。如果严格按照指令要求修订法国商标法,那么法国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制度或将重新回到1964年备受批评的体制。在目前公布的条例草案中,未界定法国集体商标的定义,也没有要求其提交管理规则,仅仅根据指令要求对法国证明商标作出了新的表述。
四、修改异议程序
法国商标异议程序修改后将更接近于欧盟知识产权局负责的欧盟商标异议程序。简而言之,如果商标侵犯在先权利,可在商标申请公布后两个月内向法国工业产权局(INPI)提交一份简要的书面“异议声明”,其中仅须载明当事人的身份和争议商标。随后,异议人将获得一个月的额外时间陈述理由和提交证据以支持其异议。
草案还扩大了异议程序中可援引的在先权利的范围,增加了驰名或著名商标(如果争议申请注册的商标不正当的利用或损害商标声誉),公司名称或字号(如果存在公众混淆的可能性),地理标志以及地方政府(Collectivité territoriale)、机构、机关、公法组织的名称、形象或声誉。然而,草案列举的可异议的在先权利清单没有完全覆盖《法典》L711-4条列举的所有在先权利(不予注册的相对事由)。例如,清单没有包含著作权、域名、(店铺)招牌、人格权等。
五、创设新的商标无效及撤销行政程序
当前部分欧盟国家通过行政程序宣告商标无效或撤销商标,然而,如法国只允许向法院提起诉讼否定商标效力。本次商标法修订将原属于法院的权力转授给法国工业产权局(INPI)。草案修订《法典》第L716-5条,明确了INPI的专属权力,即无效宣告请求和撤销请求仅可向INPI提出。但其他民事诉讼和与商标有关的请求仍然只能向法院提出。
由INPI专属受理无效或撤销请求可基于不予注册的绝对事由以及部分相对事由,后者包括有损在先商标权、企业名称、地理标志、地方政府名称等。但如果基于其它相对事由,如侵犯他人著作权、域名等,仍归法院专属管辖。除此以外,如果无效或撤销请求是在商标侵权诉讼中以反诉请求形式提出,或与商标侵权诉讼相关联,仍归法院专属管辖。虽然INPI并非在所有情况下都专属受理权,但新设行政程序将很大程度上提供有效与快速的途径宣告无效或撤销商标。
结语
本次商标法改革幅度是法国商标法多年来最大的一次,既涉及商标注册实质要件的增减,又将修改和新增救济程序。虽然这次改革带来的变化可能为商标申请人和商标权人开辟新的机会,但也增加了其丧失权利的风险。因此,法国企业以及在法国开拓市场的中国企业必须适应新的制度,并实施新的商标战略。
[1] LOI n° 2019-486 du 22 mai 2019 relative à la croissance et la transformation des entreprises. JORF n°0119, 23 mai 2019, texte n° 2.
[2] LOI n° 92-597 du 1er juillet 1992 relative au code de la propriété intellectuelle, JORF n°0153, 3 juillet 1992, p. 8801.
[3] Loi n° 64-1360 du 31 décembre 1964 sur les marques de fabrique, de commerce ou de service, JORF n°0001, 1er janvier 1965, p.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