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入世”前后知识产权审判机制的改革、设立与分工的一段回顾
对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是在我国改革开放、中央工作重点转移以及国际形势新发展的大背景下实行的,酝酿于上个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伴随着商标法、专利法的颁布实施而展开的,形成了行政、司法两条线、“双轨制”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格局。
知识产权案件包括商标案件过去法院没有办理过,又具有特殊性,因此要设立专门审判机构,才能保证案件的审判质量和效率。初期的商标案件等由法院的经济审判庭的工业产权合议庭(组)承办。普通法院内部知识产权审判庭开始设立,是上个世纪90年代初的事,当时最高法院召集了北京上海以及沿海深圳、珠海等特区城市要求设立知识产权审判庭,作为中国保护知识产权有力措施。1993年初北京、上海相继设立知识产权审判庭,1995年最高法院设立知识产权审判办公室,1996年设立知识产权审判庭,使原来分属民庭、经济庭的审判力量得到组合。
随着改革开放经济发展的进程,知识产权纠纷案件逐年增多,北京市两级法院、知产案件多发的地方法院上海、广东、浙江、江苏等法院,以及最高法院对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重要作用和影响越来越显著。至2000年前后我国高级法院和主要地方中级法院,陆续设立了专事审判知识产权案件的民事审判第三庭(也即知识产权审判庭)。
从组织形式上看,自2000年以后,人民法院系统进行了机构改革,最高法院和全国31个地方高级人民法院都建立了审判知识产权案件的民事审判第三庭 ,31个省、直辖市、自治区首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等也建立了审判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庭。根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商标权的纠纷案件由全国404个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也可以在大城市确定1-2个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商标民事纠纷案件。这样的组织形式,有利于提高商标侵权案件的审判质量。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机制日臻完善。
关于商标、专利等授权、确权类知识产权行政案件的审判,是知识产权审判的重要工作;有的案件是修改法律后法院新管辖的案件,比如商标权的这类案件。按照法院原来的分工,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归知识产权庭审理,知识产权行政案件归行政庭审理。这类涉及的法院仅为北京市高级、中级法院及最高法院。记得2001年前后随着知识产权各类案件的增长,北京市法院关于行政、民事案件的管辖分工问题逐步突出出来。为了科学解决法院内部职能分工更加科学合理,最高法院决定在深入细致进行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逐步明确解决这个问题。当时主管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李国光副院长带领最高法院民三庭(知产庭)和行政庭的同志深入北京市法院进行调查研究、听取实践部门的意见,又主持最高法院民三庭和行政庭领导研究分析具体管辖分工的方式,便研讨边做思想工作。最后报请最高法院审判委员会研究,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5月21日作出《关于专利法、商标法修改后专利、商标相关案件分工问题的批复》(法[2002]117号)确定,“对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涉及专利权或者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民事诉讼,当事人就同一专利或者商标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的无效宣告请求复审决定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而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由知识产权审判庭审理;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或者裁定的其他行政案件,由行政审判庭审理。”由此形成了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五庭、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和相应法院行政审判庭同时审理专利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的格局。
后2008年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明确提出要“研究设置统一受理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的专门知识产权法庭”,并将其作为“完善知识产权审判体制,优化审判资源配置,简化救济程序”的一项重要内容。因此,最高人民法院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又进一步使分工格局得到了改变。最高人民法院2008年6月22日通过了《关于专利、商标等授权确权类知识产权行政案件审理分工的规定》,其中明确规定专利、商标、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和植物新品种案件4种授权确权类知识产权行政案件,于当年7月1日起统一由知识产权审判庭审理。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随后发布了《关于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专利、商标等授权确权类知识产权行政案件审理分工的规定〉的意见》,其中明确了,专利、商标、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三种授权确权行政案件暂由市第一中级法院知识产权庭审理,植物新品种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则暂由市第二中级法院知识产权庭审理。这些规定都更好地应对了复杂的知识产权案件发展趋势,是实现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加强司法保护知识产权主导作用的重要体现。这在当时起到了很好的作用。
《选自〈回顾“入世”前后人民法院对商标权的司法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