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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视角

知产法官保护创新之裁判思维法官视角

时间:2019-06-04   出处:人民法院报  作者:  点击:


  知识产权法官保护创新必须服从规则,只有服从规则,裁判知识产权案件,才能更好地保护创新、服务创新、促进创新,为创新提供更加稳定与安全的法治化环境。


  当前阶段,知识产权保护“赔偿低”“举证难”“周期长”,呼声入耳,声声与创新关联,反省症结所在,破解高招频出,出发点好,愿望也好,但问题仍不同程度存在。笔者以为,问题在哪,解决出路也在哪,要坚持问题导向解决问题。为此,笔者归纳知识产权法官保护创新“三性”的裁判思维。


  保护创新的规则性。“人类社会发展的事实证明,依法治理是最可靠、最稳定的治理。要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进行治理”。法官的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法官必须服从规则,“法律是使人们服从规则治理的事业”。正如法定赔偿有弊端,但颇受当事人欢迎,因为当事人需要可预期的判决。原告诉讼请求全额支持,维权费按单据计算也全额支持,有的鉴定费、律师费、公证费等合理维权费甚至高达六七十万元,也全额支持,这是其他民商事案件无法实现的诉求,在知识产权案件中能得到全额满足。有的案件顶格判赔,有的案件超过顶格判赔。但若判赔倍数超过三倍以上,在无法条参考前提下,笔者持审慎态度。“赔偿难”的解决之道,有主张按证据妨碍、证据披露判赔,且不说即便该主张者也只是因个案而异,且整数判赔仍是酌定,不具普适性,不具普适性难谓“规则”,单说当前阶段侵权者账册等不规范,难查专利在产品中的贡献率,即便判赔也缺乏事实依据,笔者以为,缺乏事实支撑的判赔,同样违背裁判规则,但这并不意味最多按超过法定最高限额三倍判赔,海关出口数据、工商部门查处数据,被告年报自认等,若被采纳,均可超过法定最高限额三倍以上,且有据可依。按法定赔偿判赔,也可以令侵权者倾家荡产。只是起诉销售商尤其是个体销售商比例大些,拉低了整体的赔偿数额,因而有“赔偿低”的呼声。即便仅起诉销售商,合理维权费也能得到全额支持,法院支持当事人将知识产权维权进行到底。面对“赔偿低”的声音,讨论归讨论,争论归争论,但知识产权法官必须服从规则,这是知识产权法官保护创新的裁判底线。服从规则的裁判结果透明可预期,透明可预期的裁判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只有服从规则,裁判知识产权案件,才能更好地保护创新、服务创新、促进创新,为创新提供更加稳定与安全的法治化环境。


  保护创新的主导性。这里仅就阶段性司法主导层面而言。“功成不必在我”“功成必定有我”,事物发展是有阶段性的。创新需沃土,保护创新要适合阶段性所处的国际国内发展环境,阶段性也是保护创新的沃土。“赔偿低”是阶段性的问题。创新保护应考虑阶段性,定分止争是目的,但任何不适度的超预期与超滞后的保护,都可能破坏法的安定性,甚至可能影响社会秩序的动荡与不安。因此,我们应当关注首例案件阶段性判赔的安定性与稳定性。同一专利权人就同一专利提起侵权诉讼,非个案特因,依法获得判赔酌定数额标准统一。“审限长”“举证难”,阶段性问题阶段处理。管辖权异议、技术鉴定、诉讼中止、追加当事人等法律层面设置,法官必须服从规则。在服从规则前提下,不必中止、不必追加当事人的,尽可能做通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工作;管辖异议不成立的,在酌定判赔数额时一并考虑,让管辖异议不成立者心存敬畏;无需借助仪器鉴定的,尽可能通过当事人庭审陈述等方式弄清技术争点,及时裁判案件,确保提速审结,保护创新。“举证瑕疵”“举证难”问题不同但相同制约“审限长”,“举证瑕疵”的破解之局,关键还在健全知识产权专业诉讼人才队伍。“举证难”的破解之局,还要看“难在何处”。“合法来源”抗辩,要考虑认定“合法来源”抗辩成立可能产生新案,原告可能根据法院认定,提起新诉讼。财产保全,原告初步证据不能证明超过法定最高赔偿限额,且原告也仅提供保函担保,法院是否全额支持保全,笔者持审慎态度,不是说法院全额支持保全,就是保护创新。当前阶段,也应警惕借法院保全之名行打压竞争对手之实的“伪”理由,或许打压的正是另一创新主体。“销毁库存侵权产品”“销毁侵权模具”要发挥司法主导支持行政快速执法职能,由行政机关先固定证据,便于法院顺利执行。从销售渠道找制造厂家,是知识产权“合法来源”立法层面的设计,但有的不找公证机关取证,而找各协会取证、各律师相互见证取证并呈递增趋势,且不说有些协会本身非法,律师互相见证不规避利益,单说收费这项,便无据可依。法院裁判要有指引与导向,支持什么不支持什么。良好的保护创新的主导性,应当具有阶段性,阶段性问题阶段处理,符合司法终极性,即在法的安定性和灵活性之间尽可能寻求最佳平衡点。


  保护创新的公平性。法官必须服从规则,裁判权的边界是不能超越宪法与法律,这是裁判思维的底线。当法律滞后于新技术发展,而法官不得拖延裁判也不得拒绝裁判时,法官要考量各方利益。权利人利益是什么,被诉侵权行为是什么,权利人利益是否受损,被诉侵权人是否获利,权利人利益是否合法利益,被诉侵权利益是否是非法利益,保护权利人利益与制裁被诉侵权行为是否符合公平原则,是否违背诚信信用,是否兼顾公众利益,是否符合社会发展,是否保护发展,是否保护创新等。这个阶段,是法官裁判的思维过程。在当事人举证基础上,由法官以审慎、冷静、中立的视角了解新技术,考量各方利益,运用法律逻辑作出正确判断。创新保护的公平性,是法官服从规则的公平性,是法官在无规则可依时利益平衡的公平性,是符合大众思维的公平性。法律不可能很深奥,法官裁判无需追求大家都看不懂不愿看的“高大上”。法官保护创新的裁判思维是什么,繁事简单化处理,复杂问题简单化。学者研究思维是什么,简事繁写,简单问题复杂写。知识产权法官保护创新的裁判思维,必须从纷繁复杂事物中理出纠纷要点,服从规则,司法主导。什么裁判才是保护创新的裁判,什么裁判才是让创新主体感受公平正义的裁判,什么裁判才是让创新主体分享司法改革成果的裁判,笔者以为,必须是符合公平的裁判,以公平彰显保护创新。


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知产法网)主编


蒋志培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曾在英国伯明翰大学法学院、美国约翰马歇尔法学院任高级访问学者,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主编、国家社科基金评审委员会专家,最高人民检察院民行诉讼监督案件专家委员会委员,2014年、2015年受美国约翰马歇尔法学院、中国驻加拿大使馆和加方科技部邀请参加知识产权法律和创新论坛并演讲,2013年12月获得中国版权事业卓越成就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