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销售蜜柚是否侵犯他人植物新品种权——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公开审理一起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 前天
今天下午,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上诉人蔡新光与被上诉人广州市润平商业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上诉案。本案由知识产权法庭副庭长周翔法官担任审判长,与罗霞法官、焦彦法官组成三人合议庭进行审理。
三红蜜柚果实是否构成植物新品种权所保护的繁殖材料是本案最为关键的问题。
繁殖材料作为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客体,是品种权人独占权行使的基础。对某一具体的农作物和林木品种而言,繁殖材料是否包括籽粒、果实、根、茎、苗、芽、叶、花等,不仅我国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我国加入的植物新品种权保护公约也没有对其进行定义。
本案涉及的植物新品种“三红蜜柚”属于柑橘属,是无性繁殖的品种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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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品种权的保护客体是只包括用来嫁接扩繁的植物体,还是也包括植物体果实?
如果在生产中果实通常不用于繁殖是否就可以认定果实不是繁殖材料?
本案中将植物果实作为繁殖材料进行认定是否给予了品种权人过宽的独占权?
如何认定被诉产品与涉案植物新品种为同一品种?
被诉侵权的销售商提出的合法来源抗辩能否成立?相关赔偿责任如何认定?
对于上述问题,本案庭审中合议庭组织了调查和辩论,整个过程激烈而有序。
今天,适逢我国加入UPOV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并施行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整整20周年,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在今天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意义重大。
本案的判决结果必将对果树育种无性繁殖领域品种权的保护具有重要意义,而且也会在植物新品种权利边界、裁判规则、侵权责任承担等方面产生重要裁判指引价值。
本案将择期进行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