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专利代理师执业备案工作流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四川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山东省知识产权事业发展中心;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
修订后的《专利代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19年3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条例》的重要意义
《条例》是专利法律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专利代理行业管理的重要法律遵循。此次《条例》修改的主要目的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部署,加大“放管服”改革力度,优化营商环境,更好地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全面、正确贯彻实施好《条例》,对于完善专利代理制度,规范专利代理行为,保障委托人、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的合法权益,维护专利代理活动的正常秩序,促进专利代理行业健康发展,提升我国专利质量和运用水平,加快推动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各地要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条例》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贯彻实施《条例》纳入重要工作日程,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条例》各项规定有效落实。
二、切实加强《条例》的解读培训工作
各地要抓紧制定《条例》贯彻实施专项宣传工作方案,利用官方网站、当地主要媒体和新型媒介等方式,创新宣传方式,注重宣传效果,加强对《条例》的解读。宣传内容要把握《条例》修改的目的和重点,宣传简政放权、减轻负担、激发市场活力的内容,如放宽代理机构组织形式要求、简化考试报名条件、取消不必要的证明材料等;宣传放管结合、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规范市场秩序的内容;宣传优化服务、加大便民利民的内容,如加强专利代理公共信息发布,备案、审批一网通办;宣传专利代理行业组织加强行业自律等内容。
各地要将《条例》培训纳入相关培训计划,采取多种方式,以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专利代理行业组织、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师为重点加强培训,使各有关方面人员准确理解《条例》的立法本意和主要内容,熟悉办事流程,做到实际工作中准确适用。引导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师开展学习培训工作,做到知法懂法,遵法守法。
三、认真做好专利代理师执业备案工作
《条例》对于专利代理师执业准入制度作出重要调整,取消了实践中的“专利代理人执业证”,相应建立了专利代理师执业备案制度。《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专利代理师首次执业,应当自执业之日起30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进行备案。”
各地要高度重视专利代理师执业备案工作,履行好新增的执业备案管理职责,按照专利代理师执业备案工作流程(附件)要求,自《条例》施行之日起,通过专利代理管理系统依法做好专利代理师首次执业备案、变更执业备案、注销执业备案工作。《条例》实施前已经在专利代理机构执业的专利代理师,不需要提出备案申请,将由专利代理管理系统进行自动备案,《条例》施行前后的执业经历将连续计算。
四、加强组织领导和条件保障
各地要高度重视《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按照本通知要求,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贯彻实施工作责任到人、落实到位。各地特别是专利代理师和专利代理机构数量较多、工作量较大的地方,要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各项投入,依法依规履行好《条例》新增的各项工作职责,为专利代理管理工作提供充足的人员、经费条件保障。
各地要及时了解、掌握《条例》施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认真加以解决。对施行中出现的重大情况和难以解决的问题,及时向我局报告,保证《条例》平稳有效施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专利代理师执业备案工作流程
专利代理师执业备案工作流程
一、专利代理师作为执业备案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登录专利代理管理系统,填写执业备案申请表,并上传以下材料:
(一)本人近期彩色照片;
(二)本人身份证件;
(三)申请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四)与专利代理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或体现股东、合伙人身份的材料。
首次办理执业备案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实习满一年且实习考核合格的有关材料。全国性专利代理行业组织以及其他符合条件的地方性专利代理行业组织对实习人员出具实习考核有关材料。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审核部门)登录专利代理管理系统,对专利代理师执业备案申请进行审核。审核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不含申请补正时间),完成审核工作。
三、经审核部门审核,执业备案申请各项材料齐全且形式上符合专利代理师执业备案相关规定的,专利代理管理系统生成电子“执业备案证明”,完成执业备案工作,开始计算执业经历。
审核部门认为申请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申请人不补正或者补正不符合要求的,审核部门通知其不予备案。
在审核期限内,审核部门既未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也未告知其不予备案的,专利代理管理系统默认申请符合备案条件,自动完成备案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