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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信息

我国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之思考审判信息

时间:2018-10-21   出处:上海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刘军华 张本勇  点击:
知识产权是指人们依法对自己特定智力成果、商誉和其他特定相关客体等享有的权利,具有无形性、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及可复制性等特征。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知识产权在国际竞争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各国纷纷实施了自己的知识产权保护战略。

一、我国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的现状

我国除了在民事、行政上对知识产权保护外,还建立了一套与之相协调的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体系,以刑法专节立法为主,并结合三个知识产权刑事司法解释,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及相关行为认定作出系统规定。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在我国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数量、形式以及手段等呈现快速发展之势,犯罪主体趋向高学历年轻化、犯罪手段呈现多样化。我国现行的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体系总体上适应了当年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时承诺承担国际义务的应当要求,然而,就今天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而言,我国无论在保护体系、保护范围及保护力度上与世界主要发达国家的规定以及我国知识产权国家发展战略的需求都存在一定差距,司法实务中存在相关司法解释缺失、部分犯罪难以认定和相关刑罚难以适用的情形,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与创新驱动发展国家战略不相适应。目前,我国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与大陆法系国家相比,保护范围较窄,严密性不足;与英美法系国家相比,我国知识产权犯罪刑期较低,刑罚的严厉性不足。在美国,对商标犯罪的刑事处罚可以达到最高20年徒刑、1500万以下的罚金;对专利犯罪、版权犯罪最高也可以判处10年徒刑。我国的刑事入罪标准较高,而在世界主要发达国家,只要实施了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大部分情况下不要具体的犯罪金额就可以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因此,我国知识产权刑事立法保护范围和保护力度与“实施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这一现行知识产权国家战略存在差距。

2.知识产权刑事立法与民事、行政立法缺乏有机统一。知识产权民事法律术语具有高度的特定性、精确性,然而刑事立法所用的概念则明显较为简单,对应民事法律术语加以理解,有时导致知产刑事法律所规制的行为范围极为有限,从而不得不通过司法解释来弥补刑法规定之不足,由此导致民事与刑事法律概念上的不统一。

3.刑事司法保护法网不够严密。我国知识产权犯罪规定了七个罪名,包括三个商标类犯罪、两个著作权类犯罪、一个专利犯罪以及一个商业秘密犯罪。与域外国家或地区比较,我国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罪名数量不多,刑事保护法网不够严密,罪名虽已经涵盖商标、专利、著作权、商业秘密这些主要知识产权类型,但服务商标、近似商标、企业名称、专利本身等仍然不是我国刑法保护内容。

4.知识产权的无形财产属性刑事立法考虑不足。从目前刑事立法及司法解释看,知识产权犯罪构成以犯罪金额标准为主,未针对无形损失规定相应入罪标准,没有充分反映无形财产的实际损害。此外,在犯罪主观方面,明示或暗含要求行为人必须存在主观故意。与之相比,部分域外法国家或地区将有些主观过失下的侵害行为也纳入刑法规制的范围。另外,我国知识产权犯罪不仅需要侵害行为,还需要一定的侵权规模,司法解释对犯罪金额和数量作出具体入罪规定。但从现有的规定来看,司法解释存在犯罪金额的认定标准不统一、认定结果不科学的弊端,并由此导致罚金刑难以适用、司法解释相关规定虚置的情形。

二、应积极完善我国知识产权的刑事司法保护

总体而言,知识产权刑事保护必须适应国家创新发展战略要求,必须符合国际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大趋势、履行相关国际义务,也要统筹协调民事、行政保护与刑事保护的一致性和完整性,科学设置刑事保护范围和刑罚力度,将刑罚目的与促进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相结合,为建设我国知识产权强国提供充分有效的刑事保障。

1.建立与国家创新发展战略相适应的知识产权刑事保护体制。我国知识产权刑事立法和司法要根据国家发展战略需求,顺应世界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趋势,研判刑事司法保护存在的不足,理顺与知识产权民事、行政保护的关系,在刑事司法保护制度、保护范围以及打击力度上科学设计,准确司法,为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服务,为我国实现知识产权强国这一宏伟目标提供刑事保障。

2.树立适度介入与保护并举的刑事立法理念和司法政策。刑事手段须合理、谨慎介入知识产权领域,但对于纳入刑事调整的行为,就应当准确认定、严格司法。在具体设置犯罪构成时,应当主要考虑的是:刑事规制的谨慎性,犯罪对象应限于规模化侵害行为,刑事保护应坚持民事侵权刑事犯罪的二次违法原则,刑事政策应当是慎刑、密网、严罚。

3.完善知识产权刑事法律制度。重塑知识产权刑事立法模式,制定知识产权法典,实现知识产权民事规范、行政违法和刑事犯罪立法一体化;调整知识产权刑事保护范围,将涉及服务商标、证明商标、集体商标、近似商标、企业名称、字号等的严重侵害行为,恶意实施他人专利等侵害专利本身的行为予以入罪;重构知识产权入罪标准,除犯罪金额以外,还应当包括侵害次数、累犯等情形;区分生产、制造与销售行为,规定科学的既遂未遂标准,合理设置罚金刑。

(作者单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知产法网)主编


蒋志培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曾在英国伯明翰大学法学院、美国约翰马歇尔法学院任高级访问学者,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主编、国家社科基金评审委员会专家,最高人民检察院民行诉讼监督案件专家委员会委员,2014年、2015年受美国约翰马歇尔法学院、中国驻加拿大使馆和加方科技部邀请参加知识产权法律和创新论坛并演讲,2013年12月获得中国版权事业卓越成就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