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公开审判流程信息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公开审判流程信息的规定》已于2018年2月1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8年3月4日
法释〔2018〕7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公开审判流程信息的规定
(2018年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3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为贯彻落实审判公开原则,保障当事人对审判活动的知情权,规范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公开审判流程信息工作,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等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审判刑事、民事、行政、国家赔偿案件的流程信息,应当通过互联网向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公开。
人民法院审判具有重大社会影响案件的流程信息,可以通过互联网或者其他方式向公众公开。
第二条 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公开审判流程信息,应当依法、规范、及时、便民。
第三条 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是人民法院公开审判流程信息的统一平台。各级人民法院在本院门户网站以及司法公开平台设置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的链接。
有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通过手机、诉讼服务平台、电话语音系统、电子邮箱等辅助媒介,向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主动推送案件的审判流程信息,或者提供查询服务。
第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出庭通知书中,告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通过互联网获取审判流程信息的方法和注意事项。
第五条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身份证件号码、律师执业证号、组织机构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是其获取审判流程信息的身份验证依据。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应当配合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采集、核对身份信息,并预留有效的手机号码。
第六条 人民法院通知当事人应诉、参加诉讼,准许当事人参加诉讼,或者采用公告方式送达当事人的,自完成其身份信息采集、核对后,依照本规定公开审判流程信息。
当事人中途退出诉讼的,经人民法院依法确认后,不再向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公开审判流程信息。
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参加诉讼或者发生变更的,参照前两款规定处理。
第七条 下列程序性信息应当通过互联网向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公开:
(一)收案、立案信息,结案信息;
(二)检察机关、刑罚执行机关信息,当事人信息;
(三)审判组织信息;
(四)审判程序、审理期限、送达、上诉、抗诉、移送等信息;
(五)庭审、质证、证据交换、庭前会议、询问、宣判等诉讼活动的时间和地点;
(六)裁判文书在中国裁判文书网的公布情况;
(七)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应当公开,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公开的其他程序性信息。
第八条 回避、管辖争议、保全、先予执行、评估、鉴定等流程信息,应当通过互联网向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公开。
公开保全、先予执行等流程信息可能影响事项处理的,可以在事项处理完毕后公开。
第九条 下列诉讼文书应当于送达后通过互联网向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公开:
(一)起诉状、上诉状、再审申请书、申诉书、国家赔偿申请书、答辩状等诉讼文书;
(二)受理案件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出庭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传票等诉讼文书;
(三)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调解书,以及其他有中止、终结诉讼程序作用,或者对当事人实体权利有影响、对当事人程序权利有重大影响的裁判文书;
(四)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应当公开,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公开的其他诉讼文书。
第十条 庭审、质证、证据交换、庭前会议、调查取证、勘验、询问、宣判等诉讼活动的笔录,应当通过互联网向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公开。
第十一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申请查阅庭审录音录像、电子卷宗的,人民法院可以通过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或者其他诉讼服务平台提供查阅,并设置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
第十二条 涉及国家秘密,以及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应当保密或者限制获取的审判流程信息,不得通过互联网向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公开。
第十三条 已经公开的审判流程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的,以实际情况为准,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更正。
已经公开的审判流程信息存在本规定第十二条列明情形的,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撤回。
第十四条 经受送达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通过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向民事、行政案件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电子送达除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外的诉讼文书。
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五条采集、核对受送达人的身份信息,并为其开设个人专用的即时收悉系统。诉讼文书到达该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由系统自动记录并生成送达回证归入电子卷宗。
已经送达的诉讼文书需要更正的,应当重新送达。
第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监督指导全国法院审判流程信息公开工作。高级、中级人民法院监督指导辖区法院审判流程信息公开工作。
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或者承担审判管理职能的其他机构负责本院审判流程信息公开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监督审判流程信息公开工作;
(二)处理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对审判流程信息公开工作的投诉和意见建议;
(三)指导技术部门做好技术支持和服务保障;
(四)其他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公开审判流程信息的业务规范和技术标准,由最高人民法院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审管办负责人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公开审判流程信息的规定》答记者问
一、为什么要制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公开审判流程信息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2013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的若干意见》(法发〔2013〕13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明确提出“推进审判流程信息公开平台建设”的工作任务。此后,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全面开始了这一领域的探索与实践。
2014年8月1日,“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上线试运行,《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审判流程信息公开暂行办法》印发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审判流程信息,包括案件基本情况、审判组织情况、案件进展情况、以及起诉状、答辩状、庭审记录、裁判文书等实体材料,即日起依托网上办案平台实现自动、同步向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公开。11月13日,该网站正式开通。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大力推动下,截至2015年底,全国各高级人民法院普遍建成本辖区三级法院统一的审判流程信息公开平台,并与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建立了链接,初步实现“一个入口查看全国法院所有在办案件流程信息”。
由于审判流程信息具有内容庞杂、动态多变、时效性强等特点,与裁判文书公开、庭审公开、执行信息公开相比,审判流程信息公开对人民法院的司法能力、制度设计、平台搭建等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2013年以来,《若干意见》对指导推进全国法院开展审判流程信息公开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各地法院审判流程信息公开平台从无到有、不断优化。随着人民法院司法公开全面走向深入,审判流程信息公开工作所处的社会环境和面临的主要问题已经发生重大改变:《若干意见》制定时,人民法院审判流程信息公开工作尚处于探索时期,没有对向公众公开审判政务信息与向当事人公开审判流程信息进行区分,公开内容也只是原则性地列举了四类。加之缺少全国统一、内容明确、操作性强的审判流程信息公开业务标准,“选择性公开”的问题一定程度上普遍存在,有些地方法院审判流程信息公开工作基本没有开展或流于形式,参与诉讼群众的知情权不能得到充分满足,容易对审判活动产生不必要的猜疑、误解,既影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司法体验,也严重损害司法公开政策的严肃性,制约了审判流程公开工作的整体效果。出台关于审判流程信息公开工作的专门规范性文件的需求日益迫切。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迅速普及和高速发展,“互联网+”模式正在深刻影响并改变着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近些年,最高人民法院相继建成了全国法院统一的司法公开四大平台,各级人民法院审判执行、诉讼服务的信息化、智能化、现代化水平不断提升,“互联网+司法”理念逐渐深化,为人民法院更好地实现司法职能提供了更多的路径选择。各级人民法院必须从理念上主动适应互联网规则,运用信息化手段巩固司法改革成果、落实司法责任制要求、加强审判监督和审判管理,深入推进司法公开,全面落实司法为民,实现“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
《规定》的起草工作正是在上述背景下进行的,特别突出了“通过互联网公开”审判流程信息这一显著特点,既是对过去几年各地法院审判流程信息公开工作的经验总结和制度确认,又是新时代背景下人民法院为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司法需求所做的新思考和新尝试。
二、《规定》起草的指导思想是什么?
《规定》起草遵循以下指导思想:
一是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我国宪法和法律确立了公开审判的基本制度。审判流程是各方主体实施诉讼行为的客观反映,也是当事人与人民法院之间实现信息交互的重要载体,当事人能否全面、及时获得审判过程性信息,直接关乎其诉讼权利能否充分、有效行使。《规定》明确了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的范围、方式和程序,除极特殊情况外,人民法院应当通过互联网向当事人公开一切依法应当公开的审判流程信息。
二是切实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司法需求。审判过程是否公开、透明,直接影响着人民群众对最终裁判结果的信服程度。由于复杂的主客观原因,当前人民法院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的内容不够丰富、渠道不够畅通、更新不够及时,各地法院审判流程信息公开工作发展不平衡,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存在一定差距。《规定》的起草,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聚焦解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与人民法院工作发展不平衡、保障群众权益不充分之间的矛盾,坚持问题导向、需求导向、效果导向,突出不断丰富公开内容、不断创新公开形式两条主线,进一步做好司法领域供给侧改革,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对审判活动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三是立足审判工作实际。审判流程信息公开内容的设计,应当与审判工作紧密结合,既要符合法律规定,也要尊重司法规律。通过对比刑事、民事、行政、国家赔偿四大专业类型案件的审判程序,《规定》确定了应当公开的四大类二十余小类重要审判流程信息,并结合当前司法实务,对以往公开过程中亟待明确的问题作出了回应。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已经根据《规定》第十六条,编制了常见案件类型的审判流程信息清单,将作为《规定》的配套业务指导文件下发全国法院试行,使《规定》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
四是强化统一管理,鼓励特色创新。目前,全国法院审判流程信息公开工作呈现高院为主、分头发展的模式,各地法院工作理念和信息化水平的不平衡决定了最终公开效果存在较大差异。《规定》着眼于全国统一要求,为审判流程信息公开建章立制,确保此项工作始终沿着规范化、标准化的轨道稳健、有序运行,既坚持统一标准、整体推进,又适当兼顾地方实际、留有余地,为地方法院运用创新思维、突出区域特色、发挥技术优势,深入拓展本辖区审判流程信息公开工作留下了空间。
三、《规定》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规定》共十七条,分别规定了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的基本原则、审判流程信息公开平台的定位、诉讼参与人身份信息的采集与核对、特殊情况下的公开规则、通过互联网公开的审判流程信息的范围、依托审判流程信息公开平台进行电子送达的规则与效力、已公开审判流程信息的更正与撤回、审判流程信息公开工作督导机制。
《规定》着重就以下三个方面作出了制度安排:
一是明确界定应当公开的审判流程信息的范围。针对当前全国法院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的内容缺少统一标准的突出问题,《规定》用四个条文将应当公开的审判流程信息划分为程序性信息、处理诉讼事项的流程信息、诉讼文书、笔录等四大类二十余小类,遵循从立案到结案的业务逻辑,力求覆盖全面、突出重点。
二是依托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开展电子送达。实践中,各地法院多将电子送达与审判流程信息公开两项工作结合开展,从域外经验看,电子通知亦被作为司法公开网站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有关条文,在严格采集、核对诉讼参与人身份信息以及受送达人知情、同意的前提下,允许各级人民法院依托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向民事、行政案件的诉讼参与人“点对点”电子送达诉讼文书。审判流程信息推送与诉讼文书电子送达相结合,节约了诉讼成本、提升了审判效率,让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的逻辑链条更加完整、严密。
三是进一步理顺审判流程信息公开工作机制。从全国范围看,审判流程信息公开工作的责任主体尚不明确,存在多头管理、权责不清、沟通不畅等问题,不利于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本院对内设各部门开展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影响工作质效。为此,《规定》第十五条明确了不同层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不同内设机构的职能定位和职责清单,层层压实责任,加强统筹协调,注重资源整合,扎实有序推进审判流程信息公开工作。
四、《规定》的公开对象有哪些?
与人民法院政务信息公开、裁判文书公开、庭审公开的对象为不特定的社会公众不同,审判流程信息公开侧重于维护当事人在审判活动中的主体地位,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活动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规定》在引言部分,开宗明义地指出,审判流程信息公开最为直接的目的是“保障当事人对审判活动的知情权”,第一条第一款也指出,公开对象是“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
近年来,公众、媒体对于一些社会影响大、群众关注度高的重大案件审判动态的知情需求较为强烈,将此类信息公开,不仅是人民法院积极回应社会关切、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的有力举措,也是履行普法职责、上好全民“法治公开课”的重要渠道,因此,《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明确,“具有重大社会影响案件”的审判流程信息可以向公众公开。
鉴于我国法学理论界、司法实务部门尚未就具体案件的审判流程信息能否普遍地、常态化地向公众公开达成共识,相关制度规则和理论研究亦不完备,当前阶段,《规定》着重围绕向当事人公开审判流程信息所作的制度安排,是符合我国现实国情的。下步,最高人民法院将积极开展有关调研工作,适时研究制定向公众公开审判流程信息的制度文件。
五、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的范围有哪些?
《若干意见》规定,立案信息、合议庭组成人员信息,庭审时间、审理期限、审限变更、诉讼程序变更等节点信息,以及送达、管辖权处理、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情况等四大类审判流程信息,应当自案件受理之日起向当事人公开。这一规定是在2013年人民法院审判流程信息公开工作刚刚起步的背景下作出的。随着实务界对审判流程信息内涵的认识水平不断提高,以及信息技术进步为精细化拆解审判活动各个环节提供了实现可能,在《若干意见》基础上重新整理归纳应予公开的审判流程信息成为《规定》的首要任务。
《规定》用第七条至第十条共四个条文界定了“审判流程信息”的范围,相较于《若干意见》原有公开内容作了较大幅度调整,涵盖了从收立案阶段到宣判阶段的各个审判环节,包括程序性信息(通常又称“节点信息”,是传统观念上的审判流程信息)、处理诉讼事项的流程信息、诉讼文书、笔录等四大类二十余小类。鉴于这些信息本质上都是对审判活动的客观记录,我们将其纳入了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的范畴。特别是诉讼文书、笔录将在《规定》施行后随案公开,当事人不必再等到案件审结后以申请查阅归档卷宗方式获得。公开内容由节点信息向实体材料进一步延伸,促进了审判流程信息公开更趋实质化。
公开不必盲目地以“点多”“量多”取胜,而应以“依法”“必要”为限度。审判流程信息公开不是毫无原则的一律公开,根据《规定》第十二条,涉及国家秘密以及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应当保密、限制获取的审判流程信息,不得通过互联网公开。其中,国家秘密关乎国家安全和国家利益,此类审判流程信息不宜在互联网流转,如果法律、司法解释并未禁止当事人获取,则可以通过互联网以外的途径向当事人公开。在划定国家秘密以外的其他不得公开的审判流程信息范围上,第十二条并未直接列举而是援引法律、司法解释,随着未来法律、司法解释内容调整,不公开范围也会随之改变,这样的条文设计增强了《规定》的适应能力。《规定》将不公开范围严格限缩在“有法可依”的前提下,最大限度限缩了解释空间,可以有效杜绝“选择性公开”现象。
六、为落实《规定》各项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做了哪些技术准备?
2016年下半年,最高人民法院启动了对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进行全面升级改造的工作。升级后,网站已成为全国法院审理案件的审判流程信息的集中汇聚、统一发布平台,为全国法院审判案件的当事人提供“一站式”的公开服务,是全国法院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的主渠道。
为进一步创新审判流程信息公开形式,向人民群众提供更加高效、优质、便利的公开服务,最高人民法院还专门开通了“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微信服务号和小程序,支持通过微信及时向当事人“点对点”推送审判流程消息。
2018年2月下旬,河北、江苏、青海、宁夏三级法院作为首批试点法院已陆续开始通过统一平台、12368短信、微信服务号和小程序向当事人公开新收案件的审判流程信息。其他地区法院将于《规定》发布后,立即着手开展相关准备工作,加紧完成与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后台的对接。《规定》自今年9月1日起施行。届时,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将按照统一标准、通过统一平台公开审判流程信息。在加快建设智慧法院的背景下,新版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的启用,为《规定》各项要求落地见效奠定了坚实基础。
来源:最高院网站、最高院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