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同发典型案例为企业再添司法“定心丸”;最高法公布7起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
区政府强拆 最高法巡回法庭判赔
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对“许某某诉金华市婺城区政府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案”宣判。贺妍玉 摄
1月30日,最高检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涉产权刑事申诉检察工作情况。程丁 摄
“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昨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7个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4个检察机关办理涉产权刑事申诉典型案例。
“两高”同日发布案例,不仅为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工作作出指引和参考,更是向社会发出了进一步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强烈信号,有助于推动形成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的良好法治环境。
1月25日,在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随着审判长的法槌落定,一起打了三年的“民告官”官司、耗时十几年的拆迁案件落下帷幕。63岁的许水云胜诉,他被违法强拆的房屋将依法获得赔偿。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政府2014年强拆无证房产,被判违法。
回顾
区政府发房屋征收决定前一月拆房
2001年7月,因地块改造及“两街”整合区块改造项目建设需要,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后溪街西区要进行拆迁,许水云的两处房屋被纳入拆迁许可证的拆迁红线范围。然而拆迁人在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期限内一直未实施拆迁。
直至2014年,婺城区政府发布《婺城区人民政府关于二七区块旧城改造房屋征收范围的公告》,明确对二七区块范围实施改造,许水云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
2014年10月26日,婺城区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决定,涉案房屋被纳入征收决定范围图。但该房屋于婺城区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前的2014年9月26日已被拆除。
许水云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婺城区政府强制拆除其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同时提出包括房屋、停产停业损失、物品损失在内的三项行政赔偿请求。
起诉
当事人不满一二审判决申请再审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确认婺城区政府强拆许水云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责令婺城区政府参照《婺城区二七区块旧城改造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对许水云作出赔偿。
许水云对判决不服提起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认为,房屋虽被婺城区政府违法拆除,但该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后,因征收所应获得的相关权益,仍可通过征收补偿程序获得补偿,现许水云通过国家赔偿程序解决涉案房屋被违法拆除的损失,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许水云提出要求赔偿每月2万元停产停业损失的请求,属于房屋征收补偿范围,可通过征收补偿程序解决。至于许水云提出的赔偿财产损失6万元,因其并没有提供相关财产损失的证据,不予支持。二审判决还撤销一审有关责令赔偿判项。
许水云依旧不服判决,在法定期限内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第三巡回法庭提审了本案。
表态
区长出庭应诉表示“尊重生效判决”
经双方答辩,三巡庭最终判决认为,对许水云房屋损失的赔偿,应以婺城区政府在本判决生效后作出赔偿决定时点的同类房屋的市场评估价作为基准。同时,许水云依法和依据当地征收补偿政策应当得到也能够得到的补偿利益,应由婺城区政府参照补偿方案予以赔偿。
法槌落定,被问及对终审判决满意与否,许水云妻子李金凤连用了两个满意表达,“最高法院判的合情合理,为老百姓出了一口气,我们打了三年官司,眼泪都流出来了,最高法院判决公正。”李金凤表示。
婺城区区长郭慧强在庭上表示,整个区块改造中,我们对群众合法权益一直是尊重和保障的,本案由于拆迁施工不慎造成房屋损害,是我们管理不严格,事后我们一直协商补偿,未能达成一致。根据法庭宣判结果我们会依法补偿,尊重生效判决,维护法律权威,通过参加本次庭审我们提高了依法行政的意识。
庭审结束后,郭慧强接受采访时表示,过去某种程度上,我们将依法办事和行政效率对立,现在看还是要辩证统一地看待二者关系。政府任何决策,即使是符合公共利益的决策,也要依法来办。程序要合法合规,才能以更高的速度达到想要的水平。
庭审焦点
1 强拆还是误拆?
最高法:拆除系政府主导下进行,应承担法律责任
许水云涉案房屋为1990年4月1日《城市规划法》实施前建设的历史老房,虽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但应认定为合法建筑。根据《国有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27条规定,应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原则。
据李金凤表述,区政府拆除前并未与许水云家商谈赔偿问题,表示先拆掉再谈价。在许水云方不同意后,就组织100多人进行强拆。在房子拆掉一个月后,才张贴出拆除公告。
而婺城区政府在庭审中表示,是拆迁别的房屋时,不小心误拆了许水云的房屋。
最终,最高法院三巡庭认定:虽然有婺城建筑公司主动承认误拆,但改造工程指挥部工作人员给许水云发送短信,许水云提供的现场照片、当地有关新闻报道,均能证明2014年9月26日的拆除系政府主导下进行,故婺城区政府主张强拆系民事侵权的理由不能成立,婺城区政府应当作为本案被告,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 政府赔偿还是补偿?
最高法:婺城区政府参照补偿方案予以赔偿
本案另一焦点是通过行政赔偿还是行政补偿程序进行救济。庭审中,许水云方表示,婺城区政府在拆迁中的行为,存在违法性和过错性,他们的房屋为营业房,政府的强拆行为导致营业损失,并且房屋价值在2014年到2017年间一直上涨。因此提出了要求赔偿每月2万元停产停业损失、6万元直接损失等要求。
被申请方婺城区政府则认为,不能说房子拿去搞商业用途,就是营业房。营业房是有严格法律规定和程序,如果房产证明登记用途就是营业用房,那应以房产登记为准,但许水云的房屋是无证房产。
经双方答辩,三巡最终判决认为,对许水云房屋损失的赔偿,不能按照2014年10月26日被拆除房屋的市场价格为基准确定,而应以婺城区政府在本判决生效后作出赔偿决定时点的同类房屋的市场评估价作为基准。同时,许水云依法和依据当地征收补偿政策应当得到也能够得到的补偿利益,属于其所受直接损失范围,也应由婺城区政府参照补偿方案予以赔偿。
终审判决中还提出,一二审判决中认为应通过征收补偿程序解决本案赔偿问题,未考虑到婺城区政府并非依法征收而系违法强制拆除他人合法房屋这一客观事实。因此,一审和二审的部分判决均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
声音
●本案裁判考虑到问题的复杂性,既保护因违法拆除给权利人房屋造成的损失,也保护被征收人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当地征收补偿政策应当得到也能够得到的补偿利益的损失。在具体赔偿标准与赔偿时点确定方面,体现了全面赔偿原则,较好地回答了房价普遍上涨的大背景下,如何保护被征收房屋的产权问题。——东南大学副校长、行政法学教授周佑勇
●最高人民法院通过本案判决,进一步明确了市、县级人民政府实施强制搬迁行为在组织法和行为法上的主体责任,防止市县级政府在违法强拆后,又利用补偿程序来回避国家赔偿责任,回避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对行政强制权的监督。——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行政法学教授马怀德
对话
审判长耿宝建:“民心工程被判赔,教训很深刻”
记者:这个判决给现在的政府什么样的启示?
耿宝建:区政府在征收过程中,很多工作做得非常到位,绝大部分被征收人也都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自行搬迁,居住条件得到改善。庭审当中政府也表示,实际上他们迟迟不做补偿决定,是希望通过对话、协调,能给许水云更多征收奖励等利益,他们认为人性化的操作可能比严格依法更能保障许水云的利益。从这个层面来看,整个区块的征收补偿工作总体是依法的。
但婺城区政府的教训也很深刻。本来是民心工程,结果被判决赔偿。
一是依法行政的能力还有较大提升空间,不善于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和法律手段解决问题。通过庭审能发现,这个案子从2001年的时候就开始按照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进入拆迁程序,因为双方当事人在一些主要问题上没有达成一致,一直拖到今天,既没有通过拆迁的形式把它走完,也没通过征收程序把它走完,实际上政府完全有法律上的权力做一个征收决定,做一个补偿决定。
第二就是程序意识不强。这个案子到今天为止没有做征收补偿决定,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第三个教训就是过于强调效率而忽视了法治。
记者:最高审判机关在裁判此类行政诉讼案件中,怎么来倒逼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护当事人产权?
耿宝建:行政审判就是要监督政府机关依法行政,就是要审查行政机关有没有按法律规定,而且要由行政机关对行政行为合法负举证责任,你要提供证据证明行政决定合法,如不能证明合法,法院实际上就是推定行政决定违法。第三巡回法庭通过大量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案件及国有土地房屋征收案件的审理,一方面支持为公共利益需要而征收土地和城市建设,另一方面就是守住法律底线,法律该给老百姓被征收人的各方面权益,法院应帮他落实保障到位。
典型案例
违法扣押企业2000万 判辽宁省公安厅返还
辽宁省公安厅在查办一起涉黑犯罪过程中,除发现当事人的犯罪行为外,还扣押了涉事企业北鹏公司2000万财物。公安部责令赔偿后,辽宁省公安厅未履行决定。最终,最高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裁决,判辽宁省公安厅返还扣押财物2000万并支付利息损失83万。
2008年,辽宁省公安厅组成专案组对沈阳市于洪区兰胜台村村干部黄波等人涉黑犯罪立案侦查。侦查期间,除发现黄波等人犯罪行为外,还发现与该村联合进行村屯改造的北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涉嫌毁损财务文件、非法占用农用地等犯罪行为,辽宁省公安厅遂扣押、调取了北鹏公司100余册财务文件,并扣押其人民币2000万元。
此案经辽宁省本溪市中院审理,黄波等人分别被以贪污罪、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北鹏公司2名财务人员被以隐匿会计凭证罪定罪处罚。对前述扣押财物,刑事判决未作出认定和处理。
刑事判决生效后,北鹏公司申请辽宁省公安厅解除扣押、返还财物并赔偿损失。辽宁省公安厅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北鹏公司向公安部申请复议。公安部复议认为,北鹏公司的请求符合法定赔偿情形,责令辽宁省公安厅限期赔偿。但辽宁省公安厅未履行该决定。于是,北鹏公司向最高法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辽宁省公安厅返还财务文件和2000万元,赔偿利息损失869万余元。
2015年12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赔偿委员会主任委员、二级大法官陶凯元担任审判长,在最高法第二巡回法庭公开质证该案。
最高法赔偿委员会审查决定:辽宁省公安厅向沈阳北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返还侦查期间扣押、调取的该公司财务文件;辽宁省公安厅于本决定生效后30日内向沈阳北鹏公司返还侦查期间扣押的2000万元人民币,并支付相应的利息损失83万元。(记者 王梦遥)
最高检:六类案件为涉产权刑事申诉重点
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厅长尹伊君30日表示,为增强涉产权司法保护的针对性、实效性,最高检明确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涉产权刑事申诉、国家赔偿案件重点。
在当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尹伊君指出,近年来,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在刑事申诉检察工作中高度重视对各种所有制组织和自然人财产权的司法保护,坚持平等保护、全面保护、依法保护原则,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公正办理涉产权相关案件,积极促进矛盾纠纷化解,努力服务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快速发展,取得积极成效。
尹伊君透露,为增强涉产权司法保护的针对性、实效性,最高检明确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涉产权刑事申诉、国家赔偿案件重点:
——与国有资产产权相关的案件,包括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和交易处置过程中涉及的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私分国有资产等刑事申诉、国家赔偿和赔偿监督案件;
——与自然资源资产产权相关的案件,包括自然资源资产产权监管、有偿使用涉及的受贿、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污染环境、非法采矿、盗伐滥伐林木等刑事申诉、国家赔偿和赔偿监督案件;
——与农村集体产权相关的案件,包括农村集体产权管理、处置方面涉及的贪污、职务侵占、非法占用农用地等刑事申诉、国家赔偿和赔偿监督案件;
——与民营企业产权相关的案件,包括民营企业经营发展中涉及的职务侵占、合同诈骗、侵犯知识产权以及利用公权力严重侵害私有产权、在特定经济领域形成非法控制的涉黑案件等刑事申诉、国家赔偿和赔偿监督案件;
——与公民个人财产相关的案件,包括诈骗、集资诈骗、敲诈勒索等非法侵占公民个人财产的刑事申诉、国家赔偿和赔偿监督案件;
——与涉案财产相关的案件,包括不服没收、追缴决定的申诉案件和因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而提出的国家赔偿和赔偿监督案件。
“要突出办案重点,依法办理涉产权刑事申诉、国家赔偿和赔偿监督案件。”尹伊君同时称,各地检察机关结合本地实际和工作情况,进一步细化对产权司法保护的措施,明确本地区刑事申诉、国家赔偿重点案件类型和范围。(据中新网报道)
难点
有些地方对产权涉利益纠葛畏难
记者昨天从会上了解到,在办理涉产权案件刑事申诉工作中,有些地方对产权所涉利益纠葛和不当干扰存畏难心理,导致工作仍面临一些困难。
据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副厅长罗庆东介绍,近年来,检察机关涉产权刑事申诉案件办理工作取得一定成绩,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检察机关办理涉产权案件工作开展还不够平衡,比如目前督办涉产权案件工作开展较好的,相对集中在几个省份;有的地方对涉产权刑事申诉检察工作重视不够,对产权涉及的利益纠葛和不当干扰存畏难心理,有效推动工作的手段不足;刑事申诉检察队伍素质和能力与产权司法保护的新要求相比,还存在一些不适应的地方。
为此,最高检决定在2018年开展为期一年的涉产权刑事申诉、国家赔偿案件专项督察活动,督导各地进一步强化刑事申诉检察环节产权司法保护工作,持续加大涉产权刑事申诉、国家赔偿办案力度,形成声势,发现、甄别、监督纠正一批典型案例,对重大案件实行异地审查,确保取得更加良好成效。
此外,最高检将继续加大对挂牌督办的刑事申诉和国家赔偿案件的跟踪督导,并且探索在一些地方设立专门负责办理涉产权刑事申诉和国家赔偿案件的检察官办案组或明确办理该类案件的检察官,强化对一体化办案、异地审查办案机制灵活适用,加强有针对性的业务培训。
进展
最高检成立张文中案顾雏军案专案组
2017年12月28日,最高法发布消息称,人民法院决定依法再审三起重大涉产权案件,其中两件由最高法直接提审,为备受关注的张文中案和顾雏军案。
近日,最高检也发布消息,最高人民检察院成立专门的办案组,依法对张文中案、顾雏军案同步进行审查,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最高检消息显示,最高人民检察院办案组已全面开展工作。(记者 王梦遥 王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