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能时代与智慧司法的挑战(简版)
一、 智能时代趋势下未来司法的特点
近年来,随着人工智能产业迅猛发展,引起政府、企业以致全社会的高度重视。美国、欧盟、日本、韩国纷纷出台人工智能国家战略,抢占战略制高点。在2014年、2016年召开的两院院士大会,习近平总书记的讲话中都谈到了人工智能的迅猛发展,强调“我们不仅要把我国机器人水平提高上去,而且要尽可能多地占领市场”。[1]
智能时代到来的趋势越发明显。世界范围内的智能机器人应用范围不断扩大,从智能制造、医疗到物流、智能家居服务等领域,应用日臻成熟。[2]
在法律行业,人工智能的影响也在逐步加大。由于法律人在很大程度上就是与数据和信息打交道,而这正是人工智能所擅长的。位于硅谷的Blackstone Discovery(黑石发现)公司发明了一种法律文件自然语言处理软件,使得律师效率可提高五百倍,而打官司的成本可下降99%。
在新一轮科技革命中,大数据、人工智能对人类社会影响的深度和广度是空前的,甚至可能将人类历史推入一个崭新的时代。当前,人工智能等新技术与法律领域的融合发展已成为不可阻挡的时代潮流。司法的发展如何融入新一轮科技革命、时代潮流?这将是一个全新的课题。
我认为,智能时代的司法将会体现出如下特征:
第一,智能化。司法智能化这一特点将贯穿于分案、审理、庭审、判决等全部流程之中。随之而来的是司法效率将大大提高,有助于解决、减轻当下案多人少案件积压的难题。
例如,传统案件繁简分流由立案庭法官进行,单个案件需要耗时十分钟,而借助系统只需5秒。同时,机器的识别准确率达到了98%以上,比人工分案的准确率要高。[3]
在庭审环节,将不再需要书记员手工打字。凭借智能语音识别系统,可以实时将现场语音转化为文字,显示在电子笔录里。即使是地方方言,系统也能够识别。律师、法官不管说的多快,系统都会瞬间记录。庭审时间将为之大大缩短。
在审理、判决环节,人工智能系统可以帮助法官阅读、分析案卷,为法官提供帮助,将法官从事务性、琐碎性、巨量性、基础性工作中解放出来。人工智能甚至可以根据法官输入系统的信息,帮助法官自动生成裁判文书。
第二,精细化。在智能时代,司法案件的证据标准、赔偿额度、量刑将经过精细化的计算而得出,从而克服法官的主观疏忽、遗忘或遗漏等人类主观难以避免的问题。
通过建立智能辅助办案系统,对办案人员收集的证据进行自动校验和审查,一旦出现瑕疵,办案系统就会自动提示并阻断该证据通过审核,除非办案人员作出说明或者继续补正,首先从源头上就杜绝了违法证据和瑕疵证据进入该系统;其次,办案系统可以将证据内容进行矛盾性和逻辑性比对和判断,以验证证据链是否完整、闭合与符合逻辑,以及证据之间有无矛盾。智能辅助办案系统还将依托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智能匹配数据库中全国相似的案例,给法官推送案情统计分析,为承办法官提供量刑等裁判参考。[4]
第三,在线化。未来的法院,很可能就是利用人工智能算法,在云端处理法律大数据。事实上,英国已经在推进民事法院系统改革,提出了全新的在线法院方案。2016年7月,英国发布《民事法院结构改革最终报告》,将在线法院作为其中的核心工程,承载着复兴英国司法的梦想。在线化的另一个方向是在线争议解决机制(ODR)。在电子商务网站等互联网平台上,有发挥调解员作用的ODR系统,大量在线纠纷以这样的方式得到了处理。美国eBay网站采用的ODR系统每年可以解决几百万个交易纠纷。[5]
二、智慧司法的运行现状与局限
畅想过未来之后,我们再看看当下智慧司法进展?自2015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正式提出“智慧法院”的概念以来,司法系统就依托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等先进的互联网技术愈加“信息化”、“智能化”。目前,相当多的法院已经在尝试利用人工智能技术来解决审判任务难题,来提高审判的效率和质量。
(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探索和试行知识产权案例指导制度的过程中,为确保裁判统一,研发了“出释入典”案例服务平台。
(二)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历史上300多万件同类案件进行大数据分析,形成了“智审辅助量刑裁决系统”。
(三)2017年2月起,上海高院的研发团队运用大数据技术对上海原有3万余份刑事法律文书、9012件典型案例、1695万条司法信息资源进行比对、分析,通过人工智能的深度学习,针对梳理出的司法实践中取证环节的易发、多发、常见问题,制定了证据标准、证据规则,并把这些标准镶嵌进数据化的办案程序中,推出了“上海刑事案件智能辅助办案系统”。
(四)2016年底,贵阳市委政法委在贵阳市花溪区试点开发政法大数据办案系统,要求公检法三家应用该系统进行案件流转,实现“一把尺子”办案。
上述各类司法智能化实践,让我们看到了人工智能与司法实践深度融合的广阔前景。然而,从目前的现状来看,也应当充分估计到各类智能司法发展的局限性。
第一,人工智能的最大局限,就是它只能定位于一个辅助工具,具体的审判查明认定和裁判结果还要依赖办案人员的心证。法官的依法内心确信和自由裁量对法官和当事人而言均是重要的,唯有此,才能确保法官秉持正义之剑将有温度的公正裁决推送于当事人面前。
第二,当前我国智慧司法的数据量不足,不足以引发大数据的质变效应。大数据是人工智能技术的基础,算法的威力必须依靠大数据才能显现。谷歌公司,以巨大的优势打败了全世界所有机器翻译研究团队,一跃成为机器翻译领域的领头羊。谷歌用了比其他研究所多几千倍甚至上万倍的数据。这就是大数据的神奇之处。目前,我国法院已投入使用的人工智能辅助系统,其平台内的案件量还有待提升,有的只有几万个案件的数据,有的只限于当地的案件,这极大地限制了系统的计算能力,还不能达到量变引起质变的效果。
第三,作为数据来源的改革中的司法实践和诉讼审判制度,本身仍存在着“非专业干扰”,可能对智能技术开发构成根本性的局限。其自身的粗糙、弊端、缺陷、好恶、潜规则和形式化等都可能会给智能司法机器人“教坏”;或者沦为时髦的“自娱自乐”,或者滑向政绩买单平台大赚其钱的“各得其所”。记得不太长的18年前,一个被刑讯逼供被控故意杀人罪的无辜者面对最后的审判环节,求生的欲望使他向主持审判的审判长高声申辩:“我没有杀人!我受到了严刑逼供!”审判长火了:“你说没有杀人,你拿出证据来!”即使被告当庭拿出被刑讯的血衣,仍被判处死刑(二审改判死缓)。可见,理念制度等数据来源上的非专业干扰,可能是致命的;虽然将得到根本改善,但或许也将伴随司法智能改革的全过程。
三、发展智慧司法带来的挑战与应对
在大力发展人工智能的同时,必须高度重视可能带来的安全风险挑战,加强前瞻预防与约束引导,最大限度降低风险,确保人工智能安全、可靠、可控发展。发展智慧司法,必须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针对我国现在司法数据缺失、开放性差的问题,应加大数据开放、数据流通。应当意识到,智能时代的数据相当于工业时代的石油、天然气,大数据是人工智能的能源与基础,必须重视数据在开展智慧司法过程中的作用。只有数据开放,才能将法院的数据资源转化为生产力。这就要打破各个法院、数据来源之间的“信息孤岛”。不仅要做到接口数据格式的统一化、标准化,而且也要给各个法院之间数据打通预留相应的空间、留存共享通道。正如国家信息中心信息化研究部副主任单志广在解读《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时所言,“解决政府对大数据的开放和共享,是中国真正释放政府掌握的80%的数据资源的重要切入点。”
第二,法院的人工智能系统要防止算法歧视问题。由于算法模型的设计都是编程人员的主观选择和判断,所使用的数据有可能是不相关、不准确或者歧视性的,这就可能导致自动化决策的结果会影响个人权益,或者对某些群体造成歧视。确保算法及其决策可以有效接受中立第三方或者监管机构的审查,实现算法决策的透明性和公平性,是国际社会的一个主要共识。对于法院,应当考察数据集是否具有代表性,所使用的数据模型是否会导致偏见,基于大数据进行预测的准确性如何,以及对大数据的依赖是否会导致道德或者公平性问题。
第三,法院利用人工智能辅助办案时,应防止“法定证据主义”死灰复燃。今年7月,在全国司法体制改革推进会上,时任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强调在智能辅助系统基础工作过程中,一定要、一定要、一定要防止法定证据主义。历史上法定证据制度把证据的证明力事先规定好,司法者只能机械套用,排斥司法者的主观判断。
在此处,我想特别提到18年前于1999年2月云南民警杜培武的冤案,被控故意杀人罪的无辜者----与侦查、公诉和法官同为政法干警的杜培武坦然地坐在昆明中院测谎仪前,一根根导线接到其身体各部采集数据,当被问及“你杀人了吗?”回答“没有”,测谎仪结论却是“说谎”;庭审当庭控方出席11名刑侦技术人员支持公诉,终于使无辜者被判处死刑(二审改判死缓)。一起系统性枉法冤案终于酿成。
智能时代呼唤着更公正、进步、文明、精细的司法制度和理念,如果我们的理念滞迟,制度野蛮到刑讯逼供,愚蠢到有罪推定,偏颇的“巨大数据”也可能会使人工智能癫狂。
四、结语
回顾历史,在任何一次技术革命中,它的受益者都是积极接纳它、发展它的人,而拒绝它、不肯发展它的人,在很长一段时间都将会陷入迷茫。因此,尽管目前已经有比尔盖茨、艾隆·马斯克等有识之士公开提出,要警惕发展人工智能过程中的危险性。但是,艾隆·马斯克的特斯拉公司却是全世界使用机器人数量最多的公司之一,而比尔盖茨的微软公司也投入了大量资金研发人工智能技术。因此,我们一方面应当对未来怀有未雨绸缪的意识,另一方面要积极拥抱、发展新技术,让未来的中国司法真正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1] http://news.xinhuanet.com/comments/2017-03/07/c_1120579808.htm
[2] 蔡雄山《人工智能与法律问题初探》
[3] 中国经济网,《司法进入“人工智能时代” 破解“案多人少”难题》
[4] 潘庸鲁,《人工智能介入司法领域的价值与定位》
[5] 曹建峰,《从律师到法律机器人,法律行业未来二十年的机遇和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