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现在是:

image.png

热点关注

董明珠建议进一步完善商标法对“恶意抢注商标”行为予以严厉打击热点关注

时间:2017-03-16   出处:智慧财产网 证券日报  作者:  点击:



2017-03-1418:18:00来源:证券日报

个税起征点、家用电器安全使用年限、自主创新、知识产权等,今年全国两会,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格力电器董事长兼总裁董明珠带来的议案几乎都是围绕社会热点话题。值得注意的是,《关于打击“恶意抢注商标”行为的建议》则是董明珠近十年来首次针对抢注商标提出的议案。同时,继2015年两会之后,今年董明珠也再度提及个税领域议案。

围绕近年来涌现出以“商标贩子”为代表的囤积商标、恶意模仿、抢注知名商标行径,董明珠建议进一步完善商标法,对“恶意抢注商标”行为予以严厉打击。

董明珠在提案中指出,自从我国于2014年实施新商标法,社会公众商标保护意识不断提高,商标注册申请量迅猛攀升。据统计,截至2016年6月底,我国有效注册商标量1122.3万件,约占全球有效注册商标总量的1/3,有效地推动了商品和服务的生产与销售,促进了贸易的发展。但是,也不乏有人恶意抢注大量商标,企图以贩卖商标牟利,致使大量商标资源被闲置。

囤积商标、恶意模仿、抢注知名商标的人,通常被称作为“商标贩子”。他们并不使用商标,却占据了大量的商标资源;还有一些“商标贩子”专门注册名人的姓名商标,例如屠呦呦、姚明等人,均有姓名被抢注的遭遇。由于商标常用的文字、图像等设计素材资源有限,所以注册商标也属于紧缺资源。恶意抢注商标的行为,往往会造成大量商标资源被闲置,使得真正有需求的实体企业却“一标难求”。

董明珠建议,建议进一步完善商标法,对“恶意抢注商标”行为予以严厉打击。

首先,严格限制申请条件,严厉打击“商标贩子”。对恶意抢注商标、囤积商标的个人和行为,应当通过立法予以打击。不仅要设定更严格的申请条件,还应在商标注册申请审查中,对于数量超出一定范围的商标申请或注册人,审查机关应重点关注;对名人的姓名商标注册申请,如果非名人本人,应当将申请人头像和姓名结合起来审查,以维护稳定的商标秩序。

其次,强化商标使用证据的管理。目前,由于我国商标法对商标的使用未作强制要求,这就给了“商标贩子”囤积商标的空子。建议借鉴美国专利商标局的使用取得制度,在商标的不同阶段,要求注册人提交使用证据,以防止“商标贩子”大量囤积商标。提交商标申请时:应该以“意向使用”或者“实际使用”为基础。以“意向使用”为基础提出申请并获得注册后的两年内,如果没有提交使用证据,视为申请人自动放弃;以当前“已经使用”为基础提交的申请,必须在申请时一并提交使用证据,否则官方不予受理。商标获得注册后:申请人应主动向官方提出使用声明;注册人应主动提交使用证据,否则商标将被撤销。商标续展时:注册商标10年有效期届满前,注册人必须向商标局提交商标继续使用证据。如果注册人在期限内未按要求提交相关文件,则其注册商标将被撤销。

同时,完善商标撤销机制。企业因注销或终止,如果没有对商标做相应的处置,建议商标局对其商标宣告无效或撤销。同时,商标局可以和各地工商部门联网,实时掌握企业的情况,避免企业注销后的商标闲置情况的发生,浪费资源。

今年全国两会,董明珠也再度提及个税领域议案。董明珠建议,根据近年来居民收入和消费支出增长情况,调高个人工资、薪金所得起征点至5000元,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同时,为最大限度的体现税负公平,她也建议,逐步建立以家庭为单位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税方式。

董明珠在提案中表示,我国自1980年决定征收个人所得税以来,在调解个人收入差距、贯彻公平税负、实施合理负担和增加财政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历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个人所得税法规、征收方式和计税起点也经历了多次调整,但目前仍存在一些不合理之处。

董明珠建议,根据近年来居民收入和消费支出增长情况,调高个人工资、薪金所得起征点至5000元,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同时,逐步建立以家庭为单位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税方式,最大限度的体现税负公平。


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知产法网)主编


蒋志培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曾在英国伯明翰大学法学院、美国约翰马歇尔法学院任高级访问学者,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主编、国家社科基金评审委员会专家,最高人民检察院民行诉讼监督案件专家委员会委员,2014年、2015年受美国约翰马歇尔法学院、中国驻加拿大使馆和加方科技部邀请参加知识产权法律和创新论坛并演讲,2013年12月获得中国版权事业卓越成就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