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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外法治

美国案例简讯-RLMK-0158 11/1/2016 任何单一杜邦(DuPont)因素,商标混淆都可做为决定域外法治

时间:2016-11-04   出处: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  作者:© Copyright 2016 Kao H Lu  点击:

 
美国联邦上诉巡廻法院(上诉法院)维持由商标审查和上诉委员会(TTAB)原判的决定,TTAB重申在判别商标是否造成两个商标混淆分析时任何单一杜邦因素,像是标记的差异性,都可成为决定性的因素。Oakville Hills Cellar, Inc. v. Georgallis Holdings, LLC, Case No. 16-1103 (Fed. Cir., June 24, 2016)(Lourie, J)

Oakville
用它先前的注册商标MAYA来反对GeorgallisMAYARI商标申请,这两个商标都是与相关的申请。TTAB评估双方提出的证据,并认定根据第一杜邦混淆因素(即其整体的相似性或差异性,包括从外观,声音,内涵和商业印象的角度)认定两个商标没有混淆可能性;尽管TTAB认为其他因素(商品的相似性,在贸易和条件的渠道,据此买家做出他们的销售决策)倾向于显示有混淆的可能性,而这些其他因素是保持中立的。

Oakville
的观点是,消费者会看MAYARI并立即想到是MAYA加上RI在末端(特别是如果只先看到MAYARI的前四个字母,因为在葡萄酒瓶上字的定位的缘故)。TTAB不同意,并指出,没有证据显示两个商标在发音上是相像的,而RI单独是没有意义的,且MAYARI不是可识别的单词。相反的,MAYA是常见的女性 名字,也可用来指是前哥伦布文明。

此外,从记录显示,MAYARI商标名的出处是Georgallis所有者的女儿MayaArianna名字的合体 。因此,尽管两个商标都是女神的名字,TTAB不相信客户会联想到此商标更深奥的含义,消费者也不见得必然会到Georgallis的网站上特定的网页寻求MAYARI商标的起源(即使他们做了,也不一定会影响商标的最终发音)。

上诉法院同意TTAB并指出该商标MAYARI可以发重音在此英文单词包含的任何单字上,即MA-YARIMAY-ARI,或MAYA-RI。因此,尽管Oakville提出了一些可能发音的证据,这些证据并没有达到所谓实质的证据(substantial evidence的水平,意为作为一个合理的想法,会认为这些相关证据仅是足够支持Oakville的结论;而TTAB提供实质的证据表明该商标是足够作为不同的外观,声音,含义和商业印象以支持没有混淆可能性的结论。

在试图分析两个商标是否混淆的时候,证据是你最好的朋友。
 
 
www.ryderlu.com
 
请参考:

http://www.cafc.uscourts.gov/sites/default/files/opinions-orders/16-1103.Opinion.6-22-2016.1.PDF

https://sites.google.com/site/trademarkwiki/Home/the-dupont-factors

 
杜邦因素(The DuPont Factors- 是法院订出用以辨别两个商标混淆的几个因素
 
商标的范围由消费群体认为此商标与另一商标之间是否存在混淆的可能性(注意,这与是否存在任何实际的混淆是不同的)来决定。混淆的可能性通常根据美国司法,通过审查一组列出的因素来确定,通常是713项。在联邦巡廻法院,这些被称为杜邦因素(DuPont Factors)
我们通过专注于消费群体是否会错误地假设申请人的货物来自已注册中的商品相同的来源或与之相关联,来确定混淆的可能性。我们以个案处理的基础上做出这个决定,应用 In re E.I. du Pont de NemoursCo.476F.2d 1357,177 USPQ 563CCPA 1973)案中提出的因素的帮助。这些因素是:
 
    1.
商标在整体上在外观,声音,内涵和商业印象的相似性或相异性。
    2.
货物的相似性或相异性和性质………..在申请或注册中,或与先前商标有关的描述。
    3.
已建立,可能继续贸易渠道的相似性或相异性。
    4.
进行销售的条件和买方与何方交易,即是冲动的,还是仔细,复杂的采购。
    5.
先前商标的名声。
    6.
类似商品上使用在类似商标的数量和性质。
    7.
任何实际混淆的性质和程度。
    8.
在没有实际混淆证据的情况下,同时使用的时间长短和状况。
    9.
使用或不使用商标的各种商品。
    10.
申请人与先前商标的所有人之间的市场互动。
    11.
申请人有权拒绝他人在其货物上使用其商标的程度。
    12.
潜在混淆的程度。
    13.
任何其他存在的使用效果的事实证明。
 
ID. At 1361, 177 USPQ at 567.
并非所有的杜邦因素在给定案例下都可以是相关的或相等权重的,并且任何一个因素可以决定特定案例In re Dixie RestsInc.105 F.3d 1405, 1406-07, 41 USPQ2d 1531, 1533Fed.Cir.1997)。

From In re Majestic Distilling Co.200312日))
 

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知产法网)主编


蒋志培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曾在英国伯明翰大学法学院、美国约翰马歇尔法学院任高级访问学者,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主编、国家社科基金评审委员会专家,最高人民检察院民行诉讼监督案件专家委员会委员,2014年、2015年受美国约翰马歇尔法学院、中国驻加拿大使馆和加方科技部邀请参加知识产权法律和创新论坛并演讲,2013年12月获得中国版权事业卓越成就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