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案例简讯-RLMK-0155 9/15/2016
解决外观设计专利的情况下诉求解释的问题,美国联邦上诉巡迴法院(上诉法院)推翻了一审法院的解释,发现一审法院没有考虑到设计的整体装饰。Sport Dimension, Inc.
v. The Coleman Company, Inc., Case No. 15-1553 (Fed. Cir., Apr. 19, 2016)
(Moore, J).
本案涉及个人救生装置的外观设计专利。一审法院判定Coleman的救生装置,其中设计元素包括臂章和躯干的锥形固定功能,是目前个人救生装置的最佳设计。一审法院根据Coleman同时申请相关救生装置的实用功能专利,确定臂章和躯体的锥形固定是具有功能元素。一审法院认定元素是功能性的,因此将臂章和侧躯干锥形固定设计这两元素从专利项目诉求范围取消。于是Coleman提出上诉。
援引Ethicon一案案例,上诉法院解释说,从外观设计专利中取消结构性元素是不恰当的,即使该元素也提供了一些功能性的目的。一审法院这种解释设计专利项目范围是远离了已建立的法律框架。上诉法院解释说,外观设计专利是保护设计的整体装饰,而不是个别元素的集合。根据上诉法院认为,一审法院通过从外观设计专利的诉求范围内取消特定的结构元素,不当的将一个涵盖整个装饰的设计转换为一个只涵盖个别元素的诉求范围。
上诉法院随后分析了Coleman的个人救生装置的总体设计,包括被一审法院忽视的功能,并确定该设计是非常简单的,没有什么装饰的。上诉法院同意,臂章和躯干锥形固定的功能确实是功能性的,所以在评断是否侵权时,事实认定者不应该集中在这些元素的特殊设计,而应该专注于这些元素有助于设计的整体装饰。在此案,因为整体设计包含有许多功能性元素和简单的整体装饰,上诉法院的结论是,对Coleman设计整体的诉求范围相对的狭窄。故此案在正确的诉求解释下要求一审法院重审是否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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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参考:
http://patentlyo.com/media/2016/04/15-1553.Opinion.4-15-2016.1.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