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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同诉讼圈:敲开检察监督的第一道门——提交申请材料 | 抗诉真言媒体与法律

时间:2016-08-28   出处:王真 宋峰  作者:  点击:
民事申请监督案件指南七


1、申请民事检察监督时,应如何确定受理案件的检察院?


(1)对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当事人应当向作出生效法律文书法院所在地的同级检察院申请监督。


(2)对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或执行活动申请监督的,当事人应当向审理案件或执行法院所在地同级检察院申请监督。


2、申请民事检察监督时,应提交哪些材料?


(1)根据《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二十五条,申请民事检察监督时应当提交监督申请书、身份证明、相关法律文书及证据材料。提交证据材料的,应当附证据清单。


(2)对于监督申请书、相关法律文书以及证据的提交份数等事项,没有统一规定。各省、自治区检察院一般都制定了受理案件的操作指引或实施细则进行细化。


提交材料前,建议先与受理案件的检察院沟通,确定提交材料的具体要求。


3、检察院受理案件时,如何进行审查?


(1)根据《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三十条,检察院在受理案件时,原则上只进行形式审查。


(2)检察院在受理案件时,可能会要求当事人或代理人简要陈述案情及争议焦点,并要求当事人说明申请监督的理由和依据。


【以上指南为工作过于繁忙人士设计,当然如果你有十分钟的时间阅读整篇文章,会有细节收获。】


一、向哪级检察院提交申请监督材料


根据《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十一条的规定,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监督案件,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均有管辖权。仅从本条规定看,当事人似乎既可以向作出生效法律文书法院所在地的同级检察院申请监督,也可以向上级检察院申请监督,甚至可以直接向最高检申请监督。


而事实上,在《监督规则》的制定中,特意区分了管辖与受理的概念,即在检察监督程序中,管辖和受理并不统一。上级检察院虽然有管辖权,对案件却一般不予受理,案件材料只能向有受理权的检察院提交。因此,材料提交不能仅看管辖规定,更要看受理的相关规定。《监督规则》第三十四条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由作出生效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受理。即先由同级检察院受理审查,如果生效法律文书存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再由同级检察院提请上一级检察院抗诉。


作出上述区分的原因在于,虽然《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上抗下”的监督模式,由作出生效法律文书法院所在地的上一级检察院提出监督,但这种模式使上级检察院的案件数量激增,形成了案件受理的“倒三角”。因此,为了缓解上级检察院的办案压力,案件需全部通过同级审查后提请抗诉方式才能进入上级院审查视线。


Tip1:对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当事人应当向作出生效法律文书法院所在地的同级检察院申请监督并提交申请材料。


Tip2:对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或执行活动申请监督的,当事人应当向审理案件或执行法院所在地同级检察院申请监督并提交申请材料。


Tip3:对已经再审裁定驳回的案件申请监督,监督的对象是仍然是原二审或一审生效法律文书,当事人应当向作出原二审或一审生效法律文书法院所在地的同级检察院申请监督并提交申请材料。


二、如何准备和提交申请材料?


《监督规则》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应当提交监督申请书、身份证明、相关法律文书及证据材料。提交证据材料的,应当附证据清单。但是,对于各类材料的提交要求及份数等事项,《监督规则》并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对此,各省、自治区检察院一般都制定了各自的受理操作指引或实施细则,对当事人提交材料等事项进行了细化。我们根据自身申请监督过程中提交材料的经验,进行更为细致的总结梳理:


1、监督申请书


《监督规则》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申请人应当按照其他当事人的人数提交监督申请书副本。”所以,从《监督规则》的规定来看,监督申请书的提交份数应为“其他当事人人数+1”。


但是,根据我们的申请监督提交材料的经验,各地检察院对监督申请书份数要求不一:


注:我们收集的均为省一级人民检察院的规定,但省份尚不完整,我们会继续收集整理并在文章中及时更新。


Tip1:各地对监督申请书的形式要求的严格程度不同。有的检察院要求较宽松,名称为《抗诉申请书》或《申诉书》的也可以被接纳。大部分检察院要求比较严格,必须严格按照申请书的名称、格式撰写,否则材料会被整体退回。因此,建议尽量按照监督申请书的严谨模板制作。


Tip2:对于当事人的监督申请,检察院一般需要向其他当事人送达。所以,我们建议在申请书中,不要简单照抄原审裁判文书列明的其他当事人的地址,应核实后在申请书中列明各方当事人最新的送达地址,以免检察院送达时被退回。此外,有的检察院要求提供最近的其他当事人联系方式,应在查明其他当事人的真实的联系方式后,在申请监督书中明确列明。


Tip3:在提交监督申请书的同时,当事人还需要提交能够证明当事人身份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如果当事人为自然人的,还需要提交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身份证明文件只提交一份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即可(自然人的不需要),具体要求基本与法院立案一致,故本文不再赘述。


2、生效法律文书


检察监督的对象是生效法律文书,所以在申请监督时需要提交法院审理案件过程中的相关生效法律文书。


Tip1:关于生效法律文书的提交套数,《监督规则》没有明确规定。但从我们申请监督的经验来看,在前述列举的检察院中,除了湖南省、河南省检察院比较特殊,分别要求当事人提交四套和三套以外,其他大多数检察院都均要求当事人提交一至二套复印件,所以,除非检察院有特别要求,当事人准备两套即可。



Tip2:关于提交生效法律文书的范围,当事人需要注意的是法院审理过程中产生的所有生效法律文书,不仅包括一、二审判决或裁定,还包括再审裁定;如案件已经再审过的,需要提交再审裁定和再审判决;如案件经过一审、二审以及发回重审后的一审、二审的,不仅需要提交重审的法律文书,还要提交原审的法律文书;另外,上级法院在监督下级法院办案时,有时会以通知或发函的方式要求下级法院重审案件或组织当事人调解,这种通知或者函件也应理解为生效法律文书的范围之内,在申请监督时一并提交给检察院。


Tip3:关于案件受理过程中是否需要携带生效法律文书原件,根据我们目前掌握的情况,在前述列举的检察院中,内蒙古、海南省、青海省、云南省、重庆市、广西检察院明确要求核对原件,其他检察院在受理案件过程中只要求当事人提交生效法律文书的复印件,但我们建议在案件受理过程还是尽量携带生效法律文书的原件,确保万无一失。


3、证据清单及证据材料


《监督规则》仅要求应当附证据清单,但对于当事人提交证据的套数、能否提交新证据等并没有明确规定,我们根据经验,对检察监督的证据提交规则进行了梳理:


Tip1:对于提交证据的套数,在前述列举的检察院中,除了河南省检察院要求当事人提交三套,山西、湖南、甘肃、青海检察院要求当事人提交两套外,其他检察院要求当事人仅提交一套即可。但在准备材料时,我们建议可准备2-3套,宁多勿少;



Tip2:关于新证据的问题,法律并没有禁止当事人在检察监督阶段提交新证据,但我们建议新证据在原审证据之外单独提交,并说明其属于新证据以及在该阶段才提交的正当理由。由于新证据还涉及向其他当事人送达的问题,所以当事人可在原审证据以外,按照其他当事人的人数多额外准备几套新证据。


Tip3:当事人在准备申请文件时,应避免将监督申请书、生效法律文书与证据清单及证据材料装订在一起。监督申请书、法院裁判文书与证据材料分属不同的文书类型,也是检察官审查案件中最常翻阅的文件材料,检察官装订卷宗材料时也需要将上述文件分置。如将上述文书装订成册,检察官还需拆分使用,增加检察官工作量。因此,如将上述文书都装订在一起,也可能导致控告部门不收取上述材料。


Tip4:根据我们的了解,检察官在讨论案件过程中,经常需要引用监督申请书、证据清单以及生效法律文书中的事实和观点。所以,为了检察院工作的便利,我们建议当事人将监督申请书、证据清单、生效法律文书的Word版本拷贝到一张光盘里一并提交给检察院。


4、原审诉讼卷宗材料


当事人的监督申请书和证据难免带有倾向性,所以检察院仅凭申请人一方提交的申请材料往往难以作出最终的判断,检察院内部一般也规定必须看完案件的全部卷宗材料后才能启动监督程序。所以,《监督规则》第五十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依照有关规定调阅人民法院的诉讼卷宗。


对于当事人在申请监督时,是否需要提交法院原审诉讼卷宗,《监督规则》没有明确规定,但从检察院可以根据有关规定调卷人民法院的诉讼卷宗的规定看,似乎当事人不需要提交原审诉讼卷宗。事实上,根据我们的经验,除了山东省检察院要求当事人在申请监督时提交诉讼卷宗外,其他检察院对此均无明确要求。



Tip:根据我们的了解,检察院在决定提请抗诉或发出检察建议前,原则上必须调阅原审诉讼卷宗。因此,即使检察院不要求当事人提交原审诉讼卷宗,为了便于检察院全面了解案情,加快审查进度,我们也建议当事人在提交监督申请书以前,到法院档案室调取和复印原审的全部诉讼卷宗并加盖法院档案章,在申请监督时一并提交给检察院。


三、需要注意的其他事项


1、检察院受理案件时,是否进行实质审查?


《监督规则》第三十条规定,当事人申请监督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一)符合本规则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二)申请人提供的材料符合本规则第二十五条至二十八条的规定;(三)本院具有管辖权;(四)不具有本规则规定的不予受理情形。据此,检察院在受理案件时,对当事人的材料只进行形式审查,不进行实质审查。


不过,根据我们的经验,天津市、青海省检察院在受理案件时,控申部门将会同民行检察部门,要求当事人简要陈述案情和案件的争议焦点,并要求当事人说明申请监督的理由和依据。而内蒙自治区院、吉林省院要求在其拟制的表格中列明简要案情和申请请求及理由。


Tip1:我们建议当事人在提交申请材料前,可以准备一份200-300字左右的案情简介以及申请监督的理由和依据,以便检察院询问时可以简明扼要、准确地向其介绍案件情况。代理律师提交材料前,应当熟悉基本案件情况,或指派熟悉案件情况的律师提交材料。


Tip2:虽然控申部门在收材料时不对案件的实体内容进行询问和审查,但对于当事人的申请是否符合形式上的受理条件还是要进行询问和调查的。例如,《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检察监督。对于当事人据此提出的监督申请,检察院将询问当事人提交再审申请的时间以及是否进行过询问、调卷,甚至不排除检察院要与法院进行沟通后,才能决定是否受理当事人的监督申请。所以,当事人对于形式上是否符合受理条件,也提前要有充分的应对。


2、实习律师是否可以单独办理申请监督工作


实习律师能否单独办理申请监督工作,《监督规则》没有明确规定。目前法院立案原则上还要求必须由执业律师办理,实习律师不能单独立案。


根据我们的了解,在前述列举的检察院中,除了黑龙江、内蒙古、湖北、青海、云南省检察院规定实习律师不能单独办理申请监督工作以外,其他检察院都允许实习律师单独办理。



Tip:为了体现对当事人和检察院的尊重,同时也避免突发情况实习律师经验不足,我们还是建议由执业律师或者执业律师带实习律师去办理申请监督。


3、各地对于提交材料的时间是否有特殊规定?


各省检察院因业务学习、整理案件工作等原因,可能在某些时间无法受理案件。例如,河南省、湖南省检察院因业务学习每周二、周五下午不受理当事人的监督申请,黑龙江省检察院周三、周五下午不受理监督申请,辽宁省检察院每周三、周五不受理监督申请,这也需要当事人予以注意。



以上是天同律师在申请监督过程中归纳和总结的一些经验,我们建议当事人或者律师在提交监督申请材料以前,检索一下当地检察院的网站上是否有关于案件受理的规定或者指引。如有可能的,可以通过电话的方式核实确认具体流程以及检察院收材料的具体要求,争取一次性提交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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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知产法网)主编


蒋志培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曾在英国伯明翰大学法学院、美国约翰马歇尔法学院任高级访问学者,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主编、国家社科基金评审委员会专家,最高人民检察院民行诉讼监督案件专家委员会委员,2014年、2015年受美国约翰马歇尔法学院、中国驻加拿大使馆和加方科技部邀请参加知识产权法律和创新论坛并演讲,2013年12月获得中国版权事业卓越成就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