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上周,在国内,上海知产法院二审认定ADSafe广告拦截软件屏蔽爱奇艺等三家视频网站广告构成不正当竞争;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一带一路”有关国家或地区知识产权环境报告,为中国企业“走出去”提供知识产权指引;工商总局发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明确未经消费者同意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或者拨打商业性推销电话。在国外,韩国考虑对微软发起第二次反垄断调查,涉嫌捆绑销售云产品;美国FBI对全球最大种子网站KAT经营者提起版权犯罪指控;美国商务部启动欧盟—美国《隐私保护框架》认证程序,美欧个人数据跨境转移进入规范化运作。
『国内动态』
上海知产法院:二审认定ADSafe广告拦截软件构成不正当竞争
近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结三起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原告爱奇艺公司、聚力公司和乐视网公司分别诉称,某网络公司开发的“ADSafe”净网大师软件,以“看视频不等待”等作为宣传口号来引诱用户下载安装该软件,用户安装该软件后,观看视频时可跳过原告公司的广告,损害了其播放广告时的应获利益,严重破坏了其“广告+免费视频”的商业模式,构成不正当竞争。一审法院认定该网络公司实施了损害原告公司合法利益的行为,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该网络公司对判决不服,向上海知产法院提起上诉。上海知产法院审理后认为,该网络公司明知其功能会直接损害视频分享网站的商业利益,仍利用用户的消费心理,通过对“看视频不等待”等功能的宣传,推销涉案软件,唆使、帮助爱奇艺等公司用户违背与之达成的观看一定时长的广告即可免费观看视频的约定,目的在于依托爱奇艺公司多年经营所取得的用户群,为其增加市场交易机会,取得市场竞争的优势,其行为本质上属于不当利用他人市场成果、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来谋求自身竞争优势。据此,上海知产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日前,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北京发布“一带一路”有关国家或地区知识产权环境报告,针对特定地区、高风险地区为中国企业“走出去”提供知识产权保护指引。报道称,“在‘一带一路’建设中,‘走出去’到中东欧各国开展经贸活动的中国企业必须高度重视知识产权问题,熟悉有关国家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另外,中国企业‘走出去’到属于欧盟的中东欧国家,还要注意一个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风险,那就是反垄断。”与中东欧相对完善的知识产权制度不同,以沙特、阿联酋、卡塔尔、巴林、阿曼、科威特、埃及为代表的中东七国,其知识产权综合能力则相对薄弱。从初步研究结果看,上述中东七国均为WIPO和WTO成员国,其国内的知识产权制度基本框架与我国大体一致。但是,在商标注册和外观设计方面,GCC各国(海湾阿拉伯国家合作委员会)不加入国际合作体系。因此,中国企业在这些国家申请商标保护,须依据其商标法在当地提出。在专利制度方面,中东七国均有专门的专利法并各自设置了相应的管理机构,受理申请、授权、合同备案登记等专利法实施的相关事项。
日前,广电总局下文给7大互联网电视集成播控牌照的申领电视台,就关于做好互联网电视整改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在通知中,总局指出,就前一阶段的检查来看,各互联网电视集成许可机构在不同程度上存在产品不符合规定及相关企业合作不规范等问题,导致在传播内容上存在不合法的情况出现,因此要求各大牌照机构就现存问题进行整改,同时也提出了具体整改要求:其一,各持牌机构必须对自身负责集成的各类型互联网电视终端严格把关,从内容源、应用接入、用户认证、计费管理等方面都需要做到可管可控;其二,严格按照6号令和181号文的规定开展互联网电视业务,不能用OTT平台变相开展IPTV业务,不得擅自开展IPTV+OTT业务。与电信企业合作开展的电视业务,要按三网融合规定(65号令)等有关IPTV的法规予以规范;其三,各持牌机构做好对现有业务,产品及合作企业的梳理,凡不符合规定的,视情况采取软件升级或关停并转等方式进行整改。
近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下发《关于加强网络视听节目持证机构参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持证机构参与“新三板”挂牌的,应事先向所在地的省级新闻出版广电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后者审核并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审批后,方可在“新三板”挂牌;已在“新三板”挂牌的,则要停牌补办相关手续。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相关人士表示,加强对网络视听节目的管理一直是工作重点,尤其希望进入资本市场的企业能秉着对广大投资者负责的态度,严谨对待挂牌“新三板”等相关事项。同时,《通知》是在职权范围内规范行业发展,应该不会造成巨大的连锁反应。
8月5日,国家工商总局公布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共八章,七十条,包括总则、消费者权利和经营者义务的一般规定和特别规定、消费者权益的行政保护和社会保护、消费争议的解决、法律责任、附则。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6年9月5日。该条例明确提出,商品能够保持原有品质、功能,包括商品本身、配件、商标标识、使用说明书等齐全的,视为商品完好,不影响“商品完好”即可退货。未经消费者明确同意或者请求,经营者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或者拨打商业性推销电话。条例还明确,拒不依法处理缺陷商品的,由有关行政部门依照《消法》第56条予以处罚。此外,征求意见稿还对金融、快递、物业、生活美容、培训等服务领域进行了特别规定,并明确了消费者协会的公益性职责。
8月2日消息,国家旅游局发布通知,就《旅行社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稿)。此次意见稿是自2013年10月旅游法施行以来,相关配套规章的重大调整。值得注意的是,针对近年频发的因不合理“低价游”滋生出的强迫购物问题,意见稿规定,游客可要求旅行社垫付退货款,同时首次明确旅游网站提供虚假信息也须担责。此外,网络搜索平台在明知、应知情况下,未及时更正或者删除旅行社相关虚假信息对旅游者造成损害的,与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国家旅游局在通知中指出,此次修订旨在贯彻落实旅游法有关规定,适应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旅游形势的变化,进一步深化改革、推进简政放权工作。因此,意见稿中多处内容均体现出“简政放权”的精神。
最高法: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
8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该司法解释全文共三十八条,明确了实施网络司法拍卖的主体为人民法院;明确最高人民法院统一建立全国性网络服务提供者名单库,具体个案中由申请执行人选择拍卖平台;明确了网络司法拍卖中人民法院、网络服务提供者、辅助工作承担者各自的职责;明确了一人竞拍有效的原则;通过规则设计努力促成一拍成交,对同一拍卖标的只有无人出价时才再次拍卖;结合网络拍卖的特点,改变了传统的拍卖竞价模式,充分保证竞买人和优先购买权人的权利;确定了悔拍保证金的处置规则;明确网络司法拍卖撤销的情形和责任承担;明确了网络司法拍卖中各主体的相关责任,严禁网络服务提供者违规操作、后台操控的行为。规定将于2017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近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了关于《专利收费减缴办法》的通知。《办法》明确,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为个人或者单位的,减缴办法规定收费的85%。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只能请求减缴尚未到期的收费,减缴申请费的请求应当与专利申请同时提出,减缴其他收费的请求可以与专利申请同时提出,也可以在相关收费缴纳期限届满日两个半月之前提出,未按规定时限提交减缴请求的,不予减缴。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的收费减缴请求,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按照批准后的应缴数额缴纳专利费,收费减缴请求批准后,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发生变更的,对于尚未缴纳的收费,变更后的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应当重新提交收费减缴请求。《专利收费减缴办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该办法为准。
8月5日,发改委和交通部联合印发的《“互联网+”便捷交通促进智能交通发展的实施方案》发布。方案提出的目标为,实施“互联网+”便捷交通重点示范项目,到2018年基本实现公众通过移动互联终端及时获取交通动态信息,掌上完成导航、票务和支付等客运全程“一站式”服务,提升用户出行体验;基本实现重点城市群内“交通一卡通”互联互通,重点营运车辆(船舶)“一网联控”;线上线下企业加快融合,在全国骨干物流通道率先实现“一单到底”;基本实现交通基础设施、载运工具、运行信息等互联网化,系统运行更加安全高效。方案提出完善智能运输服务系统、构建智能运行管理系统、健全智能决策支持系统、加强智能交通基础设施支撑、全面强化标准和技术支撑、营造宽松有序发展环境、实施“互联网+”便捷交通重点示范项目等要求,具体内容包括推广北斗卫星导航系统、推动运输企业与互联网企业融合发展、完善交通管理控制系统、大力推动智能交通产业化等。
交通运输部:公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营服务规范(征求意见稿)》
近日,交通运输部公布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营服务规范(征求意见稿)》。《意见稿》指出,驾驶员应在允许停车地点等候订单,不应巡游揽客,不应在机场、火车站等设立统一巡游车调度服务站或实行排队候客的场所揽客。《意见稿》对网约车的经营者、驾驶员、运输车辆、运营者的服务流程、驾驶员服务流程、服务评价与投诉的处理作了的要求。同时还界定了即时用车服务、订单、抢单、派单、拒载、甩客等界限。《意见稿》指出,应保证网络服务平台的运行可靠性,提供24小时不间断运营服务。对于服务过程中发生的安全责任事故等,应承担先行赔付责任,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乘客及驾驶员转移运输服务风险。《意见稿》指出,建立信息安全保护制度,加强对个人信息、敏感信息、国家安全信息的保护。防止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等个人信息泄露、损毁、丢失。在发生或可能发生信息泄露、损毁、丢失时,应立即采取措施补救,告知相关信息主体,并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交通运输部建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营服务规范》作为推荐性行业标准。
支付清算协会:向支付机构下发《条码支付业务规范(征求意见稿)》
近日,支付清算协会向支付机构下发《条码支付业务规范(征求意见稿)》,意见稿中明确指出支付机构开展条码业务需要遵循的安全标准。这是央行在2014年叫停二维码支付以后首次官方承认二维码支付地位。此前,央行曾向支付清算协会、银联发函确认二维码支付地位。央行要求支付清算协会在前期相关工作基础上,按照要求,会同银行卡清算机构、主要商业银行和支付机构出台条码支付行业技术标准和业务规范,并在个人信息保护、资金安全、加密措施、敏感信息存储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函件称,线下条码支付具有进入门槛低、便捷等特点,适用于对传统POS收银成本敏感的小商户的日常小额交易,定位于传统线下银行卡支付的有益补充。
近日,北京知产法院审结百度诉搜狗手机浏览器流量劫持不正当竞争案。原告百度诉称,当用户启动“搜狗手机浏览器”软件,将搜索栏的搜索引擎设置为百度搜索并输入关键词时,二被告在下拉提示框显著位置多条指向搜狗网的提示词,引导用户使用搜狗网经营的信息服务,将本属于百度网的搜索服务流量强制导向搜狗网,系典型的流量劫持行为。一审法院认为,搜狗手机浏览器在浏览建议中同时设置垂直结果和搜索推荐词不构成流量劫持,但其设计方式存在使用了百度图标,却未调用百度搜索引擎功能的情形,会造成一定范围中的用户混淆,超出了合理使用的限度,故构成不正当竞争。当事人对判决不服,向北京知产法院提起上诉。北京知产法院审理后认为,搜狗公司在手机浏览器的浏览建议中设置垂直结果,且垂直结果导向自营网站的行为,不构成对百度搜索的流量劫持,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二审判决采用了多个维度论证被诉行为的正当性,首先,通过考量服务内容与商业机会之间的关系判断涉案垂直结果服务所对应商业机会并不当然属于百度公司;其次,通过判断搜狗手机浏览器的流量是否增加验证搜狗基于垂直结果服务的流量增加与用户对百度图标的选择无关;最后,通过对行为正当不正当认定对用户利益、手机浏览器经营者利益、搜索引擎利益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比较分析,最终得出搜狗手机浏览器的涉案行为不构成“流量劫持”不正当竞争。
8月4日消息,《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即将施行,《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显著标明“广告”,使消费者能够辨明其为广告。付费搜索广告应当与自然搜索结果明显区分。上述条款目前在业界却仍存在疑惑,并引起法律界讨论:标注为“广告”,是必须标“广告”二字,还是也可用“商业推广”或“AD”(广告的英文缩写)等?如果一个网络广告,旁边标注了“AD”,是否也要承担未规范标注的责任?由此,海外网站哪怕满页都是英文内容,也要在广告内容旁边标注上中文的“广告”二字吗?就这一问题,国家工商总局明确回复:只能写“广告”二字,其他都不可以。
8月4日消息,工信部网络安全管理局对虚拟运营商新入网电话用户实名登记工作进行抽查和暗访,对在网用户实名登记信息合规率进行数据抽测,并于4日公布结果。抽查发现,15家虚拟运营商在新用户实名登记方面存在违规。工信部称,对新入网用户实名登记工作采取暗访方式,共暗访了26家转售企业营销网点109个,发现存在违规行为的网点37个。其中,暗访实体营销网点50个,发现违规网点13个,暗访网络营销网点59个,发现违规网点24个。分享通信、巴士在线等15家转售企业被暗访网点存在违规行为。针对暗访和抽测中发现的问题,工信部网络安全管理局要求相关企业对实名制违法违规行为立即进行整改。
北京海淀法院:认定“永恒印记”珠宝构成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
日前,海淀法院审结了原告戴比尔斯百年有限公司、戴比尔斯英国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永恒印记珠宝有限公司、高某、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认为被告高某注册及被告永恒印记公司使用的“永恒印记”、“Forever imprint”、“Forever imprint及图”商标侵犯戴比尔斯百年公司及戴比尔斯英国公司的商标权、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判决被告永恒印记公司及高某向二原告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80万元。法院认为,高某注册并许可永恒印记公司使用第4497942号“永恒印记”商标,永恒印记公司在产品宣传及包装上使用“Forever imprint永恒印记及图”、“永恒印记及图”、“Forever imprint及图”、“永恒印记”等文字及标识的行为侵犯了二原告的商标权。“FOREVERMARK”商标在永恒印记公司成立前就有一定知名度,“FOREVERMARK”在含义上与“永恒印记”具有一定的对应性,而永恒印记公司与二原告从事相同的珠宝首饰经营活动,却将“永恒印记”作为字号注册登记为企业名称,并使用“永恒印记珠宝”的微博名称、“永恒印记”、“永恒印记珠宝”的微信名称对其产品进行宣传、推广,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其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8月2日消息,在搜狗搜索中输入“360省电王”关键词并下载,结果下载的软件是搜狗手机助手。奇虎公司认为这一设置属于不正当竞争,把搜狗公司诉至海淀法院,索赔1000万元。昨天,法院受理了此案。奇虎公司认为,搜狗的行为实质是在搭360产品便车,欺骗误导用户,使原本希望下载安装360产品的用户,最终错误安装搜狗手机助手。搜狗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仅大量减少了原告的交易机会,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同时搜狗借此大幅非法增加其搜狗手机助手软件的安装量,为自己攫取了巨额的竞争优势和利益。因此,奇虎公司要求搜狗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在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另外,赔偿其损失1000万元。目前,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8月5日消息,因“滴滴出行”在其官方微博中发布了关于“刘翔”的配图微博,前奥运冠军刘翔以侵犯肖像权为由将运营公司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诉至法院。海淀法院已受理此案。原告刘翔诉称,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在“滴滴出行”官方微博中,发布了内容为“#刘翔退役了#我的跑道!我的栏!每一段结束,都是另一个开始,加油!”的配图微博。微博内容先是介绍刘翔赛跑成绩,之后转而介绍“滴滴出行”软件,并使用了六幅刘翔肖像作为配图。刘翔认为,“滴滴出行”官方微博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其肖像图片,具有明显的商业属性,极易使公众误认为刘翔系“滴滴出行”代言人或与“滴滴出行”存在某种合作关系,使刘翔蒙受外界诸多误解,故起诉要求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删除侵权链接及侵权图片,并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共计126万元。
8月3日上午10点,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在国家网信办新闻发布厅发布了第38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以下简称为《报告》)。《报告》显示,截至2016年6月,中国网民规模达7.10亿,互联网普及率达到51.7%,超过全球平均水平3.1个百分点。同时,移动互联网塑造的社会生活形态进一步加强,“互联网+”行动计划推动政企服务多元化、移动化发展。《报告》主要指出以下几点:一,中国网民规模突破7亿,互联网普及率增长稳健。二,CN域名仍是国内注册量排名第一的主流域名。三,手机网民规模达6.56亿,手机上网主导地位强化。四,农村互联网普及率保持平稳,城乡差异依然较大。 五,网上支付线下场景不断丰富,大众线上理财习惯逐步养成。六,在线教育、在线政务服务发展迅速,互联网带动公共服务行业发展。
『国外动态』
据韩国当地媒体报道,有知情人士透露,韩国竞争执法机构—韩国公平贸易委员会(KFTC)可能对微软再次启动反垄断调查,此次的关注重点为微软涉嫌以不合理交易条件强制用户购买其云服务,目前阶段KFTC正在收集相关信息,尚未正式向微软提起反垄断指控。
印度德里高等法院:版权人可要求ISP对存在大量盗版内容的网站进行整体拦截
在上周五的一份判决中,印度德里高等法院认为,对于存在大量侵权盗版现象的网站,版权人可以要求网络服务提供商(ISP)对其进行整体拦截,而不仅是拦截含有侵权内容的特定URL。该案原告Star公司是印度一家拥有多项赛事的独占传播权利的体育赛事广播公司,起诉要求法院判决拦截73个未经授权上传其独家内容的网站。法院认为,涉案网站的侵权URL接近20000条,对于权利人而言,逐一鉴别每条侵权URL并确保ISP已删除是一项非常庞大的工作,并且流氓网站可以轻易篡改侵权URL也阻碍了拦截工作进行;因此,仅拦截含有侵权内容的特定URL不足以保护版权,针对存在大量侵权盗版现象的网站进行整体拦截是合法正当的。印度电子与信息技术部曾就该案提出上诉,但法院最终未支持并指出政府有义务协助判决执行。
近日,美国商务部部长宣布启动各个参与欧盟-美国《隐私保护框架》组织的自我认证程序,《欧盟-美国隐私保护框架》是一个新的向美国转移欧盟个人数据的自愿框架,取代了之前的《欧盟安全港》计划。根据《隐私保护框架》通过自我认证,美国的各个组织就能收到来自欧盟组织的个人数据,无需欧盟数据出口商的特别同意或与其签订特别协议。要想根据《隐私保护框架》进行自我认证,一个组织必须受到联邦贸易委员(FTC)或交通部(DOT)的管辖,且需要满足以下要求,这些要求在《隐私保护框架》计划网站有详细描述:制定遵守《隐私保护框架》的政策声明;建立该组织的独立救济机制;建立该组织的验证机制;在组织内部指定一个有关《隐私保护框架》的联系人。此外,《隐私保护框架》也可以会受到英国退欧的影响,比如,英国在将数据转让给美国时可能采取一个类似的模式。
日前,互联网上最常使用的种子网站KickassTorrents(简称KAT)被美国FBI查封,其经营者被提起版权犯罪指控。来自乌克兰的30岁的阿蒂姆.沃林(Artem Vaulin)近日在波兰被捕,美国提出引渡请求。在诉至美国芝加哥地区法院的刑事诉讼中,沃林被指控共谋侵犯版权、洗钱并犯有两项版权侵权罪。诉状进一步透露,联邦调查局人员乔装成广告客户,揭露了一个与KAT网站有关的银行账户。检察长助理卡德威尔(Caldwell)说,KAT传播了超过10亿美元的盗版文件。 “沃林被指控运行当今访问量最大的文件分享网站,非法传播了10亿美元的版权内容。”
8月5日消息,美国反垄断监管部门拒绝修订已有数十年历史的一项音乐版税协定,这一决定将有利于Pandora等在线数字音乐服务提供商,而不利于环球音乐集团和索尼/ATV等音乐公司。美国司法部反垄断部门表示,在经过两年的调查之后,不会对音乐版税相关协定进行修订。该部门表示,相关条款有利于音乐听众,并确保歌曲创作者可以获得适当的报酬。音乐发行商之前表示,由于Pandora等数字音乐服务的兴起,音乐版税协定需要调整。反垄断部门指出:“调查表明,当前的体系在过去几十年时间里很好地服务于音乐创作者和音乐听众,不应该调整。”
2016年7月19日,加拿大知识产权局(CIPO)宣布加速专利授权速度。目前,CIPO一般会在收到最终费用(有时被称为“授权费”)10周内授予专利,此后,也即从8月16日开始,这个时间将减为8周,今年秋天还准备减为6周。这对专利权人来说是个好事,专利权人获得的专利保护期事实上又延长了,不过,缩短专利授权期也意味着申请人提交任何分案申请的时间也减少了。根据加拿大专利法,分案专利申请必须在母专利授权前提交,由于CIPO减少缴纳最终费用和专利授权之间的时间,这意味着专利申请人提交分案申请的时间也减少了。在加拿大有两种分案专利申请。审查员提出发明单一性反对意见后必须提交强制性分案申请。强制性分案申请主张母专利申请中提出的其他发明主题。与此相反,如果申请人想要主张一个母专利申请中未提到的其他发明,则可以提出自愿分案申请。一般当申请人想要加拿大申请对应美国延续申请(加拿大专利法中不存在延续和部分延续申请)时就会提出分案专利申请。
8月4日消息,为了填上13亿美元的预算缺口,宾夕法尼亚州上调了部分商品税率,并首次开始征收被称为“Netflix 税”的数字下载税。首次征收的6%数字下载税虽然被称为 Netflix税,但实际上还会影响到其它流视频服务如Hulu和HBO Now,以及亚马逊等销售的电子书,iTunes和Google Play等服务销售的歌曲、铃声和音频书,以及游戏和应用。免税的商品包括宗教书籍如圣经,教科书,报纸和杂志订阅以及数字商品的转售。
近日,欧盟知识产权局(原欧盟内部市场协调局)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了正式版2015年度报告。该报告共计92页,内容涉及年度主要数据、欧洲商标与外观设计网络、质量监督、人事改革以及2016年度工作展望等十二个部分。2015年度,欧盟知识产权局所受理的欧盟商标申请超过130000件,与上一年相比增幅超过11%。其中,采用直接申请途径的商标申请较上一年增长了8.2%,采用国际注册途径的商标申请的数量增幅达至27.4%。未来一年,欧盟知识产权局的工作重心仍将聚焦于保障和提高用户服务质量之上。
8月4日消息,在瑞典发布的一份报告给出了在瑞典解决网络盗版的建议,依靠黑市监管和全球行动打击跨国有组织罪犯。它建议采用通常的方式,要求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屏蔽种子网站,但也有一些非常规性的建议,如这份报告指出,苹果、谷歌和微软能够阻止盗版内容安装在他们的桌面和移动操作系统上。报告作者的灵感似乎来自于之前微软防止用户玩盗版游戏。在不同的国家,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反对屏蔽种子网站。在英国,法院屏蔽私人域名,但是很多人对此很不满,他们希望屏蔽得更彻底,包括操作系统。如果这在任何国家变成了法律,谷歌、苹果和微软将很不乐于见到这样的事情发生。
8月2日消息,美国联邦法官推翻了一项要求苹果向专利授权公司VirnetX控股赔偿6.256亿美元的裁定,导致VirnetX股价大跌。原裁定认为,苹果侵犯了VirnetX四项与互联网安全技术相关的专利。美国德克萨斯州泰勒地方法官罗伯特·施罗德(Robert Schroeder)在上周五晚间作出的裁定中称,对于苹果来说,将两桩VirnetX诉讼合并为一桩进行审判是不公平的。他表示,陪审员可能被此前案件中的50多个事项所搞混,尽管它包含“非常类似”的问题,因此不恰当地遵从了陪审团之前认定苹果故意侵权时作出的一些裁定。“合并案件中的事项与此前陪审团所做裁定的案件存在重复,导致出现了不公平的审判,”施罗德称。他命令两桩案件分别重新审理,首次审判将在9月26日开始。“我们对此感到失望,”VirnetX CEO坎达尔·拉森(Kendall Larsen)周一在一份声明中称,“我们正在评估所有选项,将遵守法院的裁定,开始为重审作准备。”
苹果:被511 Innovations公司起诉侵犯五项专利技术
近日,一家名为 511 Innovations 的公司在德州将苹果告上了法庭,声称对方在 iPhone 身上使用的近距离传感器(Proximity Sensor)侵犯了他们所持有的五项技术专利。511 Innovations 提到的五项技术专利在 1999 年至 2012 年之间诞生,涉及到测量某一物件的多种光学特性,比如色谱、半透明度和光彩等。原告向苹果提出了赔偿损失的要求,不过具体要求赔偿数额目前仍不得而知。除此之外,511 Innovations 还要求法院在美国地区禁售 iPhone 以及其它任何一款侵权的产品或服务。511 Innovations从来没有发售过任何一款与专利相关的产品,而是利用手上的专利不断向科技公司发起诉讼。
8月3日消息,苹果与数字电视公司OpenTV母公司Kudelski group达成了一项协议。根据协议,苹果将付费取得一系列OpenTV流媒体专利授权,结束双方之间的国际专利诉讼。Kudelski在周二宣布与苹果达成了“全面专利授权”协议。根据协议条款,双方同意撤销所有悬而未决的专利诉讼。具体交易条款并未披露。OpenTV最先于2015年5月在加州北区法院向苹果提起专利侵权诉讼,要求苹果支付专利费以及故意侵犯专利的追加赔偿金。诉讼涉及的5项专利是OpenTV在上世纪90年代末至本世纪初获得的,早于该公司在2010年被Kudelski收购。案件主要集中在iTunes执行向iOS设备、OS X硬件或Apple TV存储、保护以及推送节目内容。
8月3日消息,两位研究人员发现,数十位Telegram用户受到了SMS重新定向入侵,攻击者能完全获得账号信息,读取聊天记录和联系人信息。攻击瞄准的是Telegram的账户安全体系,而非账户间的信息加密。用户向Telegram账户添加新设备时,需要通过一次性的 SMS短信来确认,但如果短信被拦截,账户会被克隆到恶意设备,不过端对端加密的聊天内容无法在恶意设备上读取。用户可以在认证过程中添加一道密码以解决这个问题,但现在很少有人这么做。所以如果有谁能控制电信公司网络,就能克隆Telegram账号,而这种方式特别适合有关部门。在伊郎,显然已经有人受到了影响,其中包括记者和民权组织等。两位研究者称,国有电信公司大概率参与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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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 制
腾讯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