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高院》微信公众号《知产视野》栏目至今已刊发100期。100期不单是一个值得纪念的数字,更承载了所有撰稿人与编辑为此付出的智慧与心血!《知产视野》2015年1月13日“刊发词”:“建立在移动互联网技术之上的‘微时代’具有传统媒体所不具备的交互性与即时性,传播与更新的速度更快,受众面更广”。正是基于上述理念,在过去的100期里,江苏高院知产庭充分利用“微时代”的传播便利,总结审判经验,传播审判信息,展示司法保护新进展,取得明显成效。截止至2016年5月20日,《知产视野》刊发的100期中,涉及专利25期、商标32期、著作权21期、不正当竞争及其他综合类22期。本期《知产视野》推出回顾篇,对过去100期所关注的主要问题进行梳理、总结与回顾。
一、关于知识产权损害赔偿问题
当前,伴随国家经济转型升级和实行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政策,知识产权损害赔偿问题正日益成为关注焦点,在某种程度上亦成为司法保护力度的象征。针对该主题,《知产视野》共刊发3篇文章和6篇典型案例,占比9%,这充分说明江苏高院知产庭对损害赔偿问题的持续关注。
知产视野62-64期分期刊发“精细差异化裁判方式解决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确定难”一文。该文分析当前司法赔偿额不高的原因,除高附加值知识产权数量相对较少、司法实践对知识产权实际市场价值认识不足、对酌定赔偿制度缺乏运用经验和实践,长期以来司法实践对民事责任方式重停止侵权而轻损害赔偿也是重要原因。文章特别强调:“如果司法仅重视判令停止侵权,而没有通过较高的赔偿额让侵权者付出超过支付正常许可使用费的代价甚至更沉重的代价,侵权者天生的逐利本能会驱使其重复侵权、反复侵权,不断通过侵权获利”,因此,当前制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发展和成效的关键,仍然是司法保护理念的不足,需要顺应经济社会的发展需要,及时作出保护理念的相应调整。
知产视野96期刊发南京铁路法院课题组撰写完成的《知识产权侵权诉讼成本与效率分析》一文。该文以近五年多来南京地区1373件一审民事侵权判决案件为样本,对案件诉讼周期、合理开支及损害赔偿诉请与判赔支持情况进行实证研究分析,大致构画出该地区知产案件类型以及司法保护现状,并得出司法判赔额仍有提升空间的结论。
知产视野100期刊发《知识产权损害赔偿问题探讨—以实证分析为视角》一文。该文以南京、长沙、北京地区知产案件审判分析数据报告为基础,对当前损害赔偿额问题再行分析探讨。文章认为,当前关于知识产权案件损害赔偿额高与低的争论,通过相关数据进行实证分析得出的结论,更具有客观性与事实说服力,有助于就提高司法保护力度精准发力。法定赔偿具有解决损害赔偿计算难的优越性,其并非司法判赔数额较低的制度性原因。权利人作为理性经济人是自身利益的最佳者,其主张较低赔偿额的,可以直接适用法定赔偿,这符合诉讼经济与效率原则;而权利人主张较高赔偿额的,则应当加强举证。司法亦应当避免举证与判赔之间的恶性循环。假定许可费以及研发费用可以作为确定赔偿额的合理参照。合理律师费的判赔应当体现“优质优价”。
除理论探讨外,《知产视野》还刊发6篇典型案例,具体呈现个案裁判中赔偿额的计算方式。江苏固丰管桩集团公司诉宿迁华顺建筑预制构件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第58期),法院将关联技术方案的专利实施许可费作为确定专利侵权损害赔偿额的参照依据;江苏机电研究所公司诉徐州天地重型机械制造公司等商业秘密侵权纠纷案(第59期),通过司法审计并结合酌定,根据比例原则计算出产品部件侵权的赔偿额;麦格昆磁天津公司诉瑞泰公司、夏某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第15期),根据司法审计确定被告非法使用商业秘密前后利润的变化情况,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1268285.30元及合理费用人民币30万元,这是近年来江苏法院判决的最高赔偿额;雅马哈株式会社诉浙江华田公司、台州华田销售公司等商标侵权案(第60期),因被告拒绝、隐匿证据,并提供虚假证据,影响案件裁判,江苏高院综合现有证据,认定原告提供的赔偿额计算方式具有合理性,直接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800万元。通过刊发上述案例,仍想表明,司法实践本身并不缺乏赔偿额的计算方式与裁判技术,解决损害赔偿问题,一是要转变司法理念,二是要加强举证指导。
二、专利权保护问题
江苏是工业制造大省,专利纠纷案件较多,所涉专利法适用方面的问题亦较为典型。
知产视野87-89期分期刊发《等同特征判断标准在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中的适用问题》一文。等同侵权判定一直是专利侵权审判实践中的难点,虽然专利法司法解释(一)已明确“三基本+容易联想”的等同特征判断标准,但在审判实践具体适用上述标准时,往往认定过于简单、裁判说理过于简单,缺乏从技术事实到法律认定(等同特征认定)之间必要的推理或论证过程。该文结合个案裁判,对等同特征的判断方法,提出了技术分析法和反向排除法,并分析了各自适用的情形。同时,对等同判断中核心要件“手段”的概念及其相似性判断需考虑的因素进行了分析和论证;对等同判断中主观性要件“容易联想”,以列举方式提出了一些用于判断的客观要素;就现有技术抗辩中“无实质性差异”的判断,提出参照等同特征判断标准具有可行性和合理性。该文是作者主审常州君合科技股份公司诉常州赢海防腐工程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的审判经验总结,文中相关理论阐述主要援引自该案二审判决书,这亦是江苏高院探索学理性裁判文书写作的典型案例。
知产视野19期刊发《捐献原则在侵害专利权纠纷案件中的适用》,对江苏高院审结的首例适用捐献原则的案件进行评析。评析意见认为,设立捐献原则的目的是防止专利权人“两头获利”,即不允许专利权人为了获得授权,在申请时采用范围较窄的权利要求,而在之后的侵权诉讼中,又以说明书中披露的其他等同方案为由,试图通过适用等同原则,扩大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知产视野20期刊发《专利侵权判定中的现有技术抗辩》。该案二审认定,当被诉侵权人有充分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方案属于一份对比文献中记载的一项现有技术方案与所属领域技术人员广为熟知的常识的简单组合,则应当认定被诉侵权主张的现有技术抗辩成立。虽然基于审慎适用现有技术抗辩的考虑,该案体现的与公知常识简单组合的裁判尺度未被纳入专利法司法解释(二),但作为最高法院公报案例,其正确性亦无庸置疑。与此同时,知产视野21期配发院外专家撰写的《衔接抑或冲突》一文。该文就专利二元体系“衔接抑或冲突”的主要思考是,担忧“在两种程序严格分立情况下,现有技术抗辩制度的大量适用是否会对现行框架造成冲击,对统一专利授权标准的稳定性产生不利影响”?因此,从另一角度看,未来就专利二元体系改革的讨论,肯定在相当长时期内将持续下去。
知产视野22期刊发院外专家撰写的《功能性技术特征的认定及侵权判定》。该文是对江苏高院2011年审结全省首例涉及功能性技术特征专利侵权案件的评析意见,在文后所附二审判决书中,对功能性特征判定及侵权判定的规则进行了学理性阐述。对于功能性特征,司法解释(一)与专利审查指南给出了完全不同的解释,作者认为,从表面上看,由于行政授权和侵权阶段截然相反的解释规则,“使人明确感受到对法律可预期性的破坏”,但“恰恰是上述表面上不同的规则,直接强化了相对人(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尽量不使用功能性特征的行为预期”;再则“结合侵权判断过程中对等同规则的适用情况,可以理解的是,实质上司法解释中的特殊解释规则是将功能性特征的内容限制在说明书能够‘支持’的范围内”。
近年来,我国专利申请量和授权量逐年大幅攀升,与此同时专利权属纠纷也开始增多。其主要原因是,当事人对职务发明的理解不同,或者合同约定不明或对合同条款理解不同。对此,知产视野80-84期连续刊发了五个案例,具体分析了典型性与非典型性专利权属争议的裁判尺度。其中探讨的重点是,在涉及“职务发明”专利权属案件中,发明创造内容与发明人本职工作或单位任务之间相关性的证明。通过连续刊发的案例,逐步清晰以下规则,首先,应当对诉争专利的技术方案与本单位任务内容进行一定程度的技术比对。具体而言,不必采用专利侵权中技术特征相同或等同标准,或者侵害商业秘密中技术方案同一性标准,但至少需要对两者的技术手段进行比对,而不能仅仅从所在技术领域、具备的功能、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或者所能达到的效果这些外在特性上,简单判断诉争专利技术与原单位本职工作中所涉及到的技术内容具有相关性。其次,两者之间的关联程度标准也不宜放得过于宽泛,否则会对科技人才在正常流动后的创新与创业带来不利影响,不利于同行合理良性竞争和市场对人才资源的有效配置。结合目前我国有关职务发明保护的立法现状,诉争发明创造是否与本职工作有关,在个案中的判断标准,应当视发明创造的形成时间而有所差异:如果发明创造是员工在职时形成的,则认定标准应当宽泛一些,即只要发明与本职工作内容属于同一技术领域,解决大致相同的技术问题等即可认定与本职工作相关;如果发明创造是在离职后一年内作出的,则认定标准应当严格一些,即除满足上述条件外,还要考察原单位有无此项发明的研发意图,诉争发明创造的技术手段与本职工作中形成的技术手段是否一脉相承,两者之间的技术差距如何,在离职后的短期时间内由员工自行继续研发的可能性是否存在等,以此作为认定诉争专利与本职工作是否有关的反向考量因素;如果是员工在离职后一年后作出的,则单位不能依据职务发明主张相关权利,如涉及侵害商业秘密的,可通过主张商业秘密侵权维护自身权益。
三、技术事实的查明
技术类案件裁判中如何查明复杂技术事实,既涉及知产案件技术事实查明制度的设置,也涉及高超的审判技术与技能的发展。
知产视野41-43期刊发《专家证人制度在知识产权诉讼中的运用实践及其完善》一文。文章认为,专家证人制度主要是英美法系普遍适用的制度,该制度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尚处于起步和探索阶段。我国民诉法规定的诉讼辅助人制度是适用专家诉讼辅助人(专家证人)的法律依据。但是以江苏高院专家证人制度实践看,在绝大多数案件中,通过运用法庭专家证人参与庭审,对于形成有效的技术事实庭审抗辩,具有重要价值和意义。该文还就设置“先专家后当事人”的特殊庭审调查规则进行了分析,其原因在于专家证人参与诉讼,是就专门技术问题向法庭作出说明,因此各方专家证人出庭首先应当对法庭负责,因而“先专家后当事人”的庭审调查规则,有利于克服当事人专家证人对已方当事人可能或必然存在的某种天然偏袒性。
知产视野还刊发了专家证人制度实践的两篇典型案例。在江苏高院再审审结的爱蓝天高新技术材料(沈阳)有限公司与湖南科力远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凯丰新能源有限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中(知产视野39期),虽然技术事实涉及化学领域,但法院并未采用司法技术鉴定,而是通过双方当事人和法庭三方6名来自相关学科领域专家证人出庭的方式,就五个争议技术特征是否构成相同或等同,听取各方专家证人意见,并在此基础上查明技术事实,作出再审判决;在江苏高院二审审结的恒春公司诉爱博德公司、顾某等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中(知产视野40期),案涉工商行政查处阶段形成的技术鉴定意见能否作为定案证据问题,庭审采取圆桌法庭的形式,双方当事人和法庭专家、鉴定专家共四方7名专家出庭,就涉案技术信息是否“不为公众所知悉”等技术事实问题进行了质证和论证。正是在该案审理中,江苏高院探索形成了“先专家后当事人”的审理模式。
随着北上广三家知产法院的设立,技术调查官制度正式在我国知产审判实践中落地。知产视野38期刊发院外专家撰写的《技术调查官要做好的两件事》。文章从七个方面分析了技术调查官的重要作用,同时就技术调查官制度的完善提出了建议。
这里值得关注的问题是,技术调查官参与诉讼对于高效查明技术事实具有重要价值,但是如何有效防止司法对技术调查官的过度依赖,以及技术调查官可能存在的技术擅断,这是技术调查官制度良性运行的另一重要方面。而在技术事实查明时,充分发挥双方当事人专家证人的作用,对于解决上述问题无疑具有积极作用。(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