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现在是:

image.png

审判信息

浙江高院关于妥善处理知识产权重复侵权行为若干问题的纪要审判信息

时间:2016-06-06   出处:浙江高院  作者:  点击:
为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有效遏制重复侵权行为,浙江省高院执行局、民三庭、立案庭就妥善处理知识产权重复侵权行为中审判与执行程序衔接等方案进行专题讨论并达成共识。

现纪要如下: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一条之规定:“在执行终结六个月内,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对已执行的标的有妨害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排除妨害。”

对于已执行完毕的案件(包括已经停止了侵权行为),可以参照适用上述条款进行处理,即裁判执行完毕后六个月内,侵权人再次实施相同侵权行为的,权利人可依据该裁判重新申请执行、要求停止侵权。权利人重新申请执行的,应当立一个新的执行案件。

裁判执行完毕六个月后,侵权人再次实施相同侵权行为的,权利人应当提起新的诉讼来主张停止侵权。

二、裁判尚在执行阶段,侵权人拒不停止侵权行为或停止后再次实施相同侵权行为的,属未履行裁判义务,在原案中予以强制执行。“尚在执行阶段”包括终本(编者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的案件。

三、裁判生效后未申请强制执行的,区分两种情形:

1.在申请执行期限内,不论侵权行为是持续还是反复,都可申请强制执行,但针对该裁判生效后发生的侵权主张赔偿的应另诉。

2.已经过了申请执行期限,如果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提出异议后,被执行法院裁定“驳回申请”的,当事人可就新的事实另行起诉。


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知产法网)主编


蒋志培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曾在英国伯明翰大学法学院、美国约翰马歇尔法学院任高级访问学者,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主编、国家社科基金评审委员会专家,最高人民检察院民行诉讼监督案件专家委员会委员,2014年、2015年受美国约翰马歇尔法学院、中国驻加拿大使馆和加方科技部邀请参加知识产权法律和创新论坛并演讲,2013年12月获得中国版权事业卓越成就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