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4年11月北京、上海、广州三地相继成立知识产权法院以来,这3家法院共受理案件2万余件,审理了一批有国际影响力的知识产权案件,在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制度方面取得了显著进展。“我国建立知识产权法院的目的是为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但在审判实践中发现仍面临诸多困难。”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院长宿迟表示。
如何确定知识产权损害赔偿额是知识产权案件审理过程中面临的难点问题之一。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副庭长王闯表示,在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的作用越来越重要,但如何准确认定知识产权的价值,是困扰知识产权司法审判工作的难题之一。
对于如何加强知识产权审判体制机制改革,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研究员丁文严表示,司法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就是以审判为中心,北京、上海、广州三地知识产权法院在这方面都做了积极探索,比如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判委员会直接开庭审理案件等。
作为知识产权审判体制机制改革的重要举措,案例指导制度在知识产权案件审理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郭锋介绍,自2010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案例指导的司法解释后,我国就形成了以指导性案例为统领、参考性案例为基础的案例指导制度。截至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共发布了56件指导性案例,其中知识产权指导性案例8件。每个指导性案例都是经过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审核通过的,下级法院审理类似案件时必须参照上述案例。
据了解,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以往60多个案件的审理中,遵循了类案同判的原则。
专利 法律修改引热议
当前,随着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持续推进,我国创新主体的创新活力日益增强,同时面临的专利保护问题也逐渐增多。在新形势下,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应该如何适应新形势、保护创新主体的合法权益成为与会嘉宾热议的问题。
我国自启动专利法第四次修改以来,引发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审判长周翔介绍,当前,我国专利法在保护专利权方面还面临诸多困境,为此,国家知识产权局启动了专利法第四次修改,目前已经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稿。专利法第四次修改草案提出的解决方案如下:为解决“周期长”问题,明确了行政调解协议的效力;为解决“举证难”问题,完善了相关证据规则;为解决“赔偿低”问题,增设了对故意侵权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为解决“成本高、效果差”问题,增加了对群体侵权、重复侵权等故意侵权行为的查处,加大对假冒专利的处罚力度,同时完善行政执法手段,明确间接侵权责任和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法律责任,建立专利权保护信用信息档案。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长焦彦指出,在每次专利法修法过程中,专利间接侵权都属于热议问题。在司法实践中,专利间接侵权类型主要有生产无其他非侵权用途的专用部件、提供实施侵权行为的图纸、转让侵犯专利权的技术、提供辅助性帮助行为等。“专利法第四次修改应该明确将提供技术支持的行为、故意提供辅助性帮助行为等纳入专利间接侵权的规制范围。”焦彦建议。
针对专利诉讼中的重点难点问题,今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下称“司法解释二”)。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知识产权总监赵启杉表示,“司法解释二”提出了禁令救济规则、合理许可费的计算规则等,这些规则的具体运用需要有法律规则的支撑。比如在FRAND(公平、合理、无歧视)原则的构建方面,我国需要从前端预防转向后端救济与引导,同时要转变角色,即从规则的跟随者逐渐转变为规则的创造者与推动者。
著作权 网络带来新挑战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网络侵权案件层出不穷,新类型案件也逐渐增多,给知识产权审判带来了巨大挑战。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的统计数据显示,该院从2012年起,每年审理的涉网络著作权案件占全部知识产权案件总数的80%以上。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副庭长曹丽萍介绍,互联网技术给知识产权案件带来的挑战表现在3个方面:一是权利主体的变化, 80%以上的案件原告都是继受权利人,授权链条长,原始权利人分别对外授权,这类案件涉及到多个主体,给司法审判带来的难度在于需要审查原告和被告双方的主体资格;二是作品授权模式由单一简单作品演变为多类型复杂作品,其中,最复杂的几种作品类型分别为网络游戏、综艺节目、体育赛事等,比如一款涉及网络游戏的案件,诉讼持续了十几年,在此期间,该游戏经过数十次升级和改版,因此,法院在审理该案件时面临诸多困难;三是新型互联网传播行为的认定还有待明确,比如视频聚合软件、云盘等。
此外,与会嘉宾还针对链接是否构成侵权进行了讨论。“链接是一种信息定位工具,目的在于对指定的目标网页或网页中的特定内容提供指引,用户点击链接之后,从被链接网站的服务器中直接获得相关信息,链接是在信息已经被提供、已处于网络传播状态下时,用户获得信息的手段。无论链接以何种方式实现,链接本身不属于法定的‘提供’作品的行为。”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法官周丽婷表示。
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院长助理、副教授郭德忠建议,网络技术的发展使得传统的传播媒介受到的冲击越来越大,也因此产生了大量知识产权纠纷,法院在审理具体案件时,不仅要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还应注重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商标 如何认定高赔偿
什么是商标性使用,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是什么,什么情况下诉讼请求较高的赔偿额才能得到支持……在第二届知识产权法院论坛暨司法审判与知识产权价值实现高端研讨会商标分论坛,与会嘉宾针对上述问题展开了热烈讨论。
“商标的功能是表明来源、保证品质、广告宣传,这3个功能中最重要的功能是表明来源,引导消费者降低搜索成本。”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杨华权表示,商标的权利属性必须在商业活动中得到体现,商标使用是为了说明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使相关公众能够区分。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法官李燕蓉介绍,截至2015年年底,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共受理各类商标民事案件184件,审结115件。2015年,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共受理商标确权授权行政案件5501件,占该院受理案件总数的70%,审结3228件,一审撤销行政裁决的案件数量是538件,撤销率为18.3%。据李燕蓉介绍,2015年,新商标法实施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了一起被告赔偿300万元的民事侵权案件。之所以支持原告300万元的赔偿请求,法院主要考虑原告的商标知名度和商品售价较高,被告在其网站和仓库中存有大量侵权产品,且在产品宣传中使用了原告商标,刻意引导、制造消费者的混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按照修改后商标法的规定,要求被告对于其生产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财务帐册提交相应证据,但被告拒不提交。鉴于原告在半年时间内两次购买了被控侵权产品,售价较高,因此,法院结合原告商标的知名度以及被告侵权的主观恶意,法院全额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法官龚麒天表示,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案件至少包括3种情形:一是原告指控被告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其注册的驰名商标;二是原告指控被告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将其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字号使用;三是原告指控被告的域名使用其驰名商标。龚麒天认为,涉及使用驰名商标的商品和被诉商标使用商品的关联程度问题时,法院在定性判断的过程中面临多种因素,这些因素属于事实问题,而事实问题需要由证据决定,因此,关于驰名商标认定最重要的因素在于举证。(本报记者 祝文明 实 习 生 吕可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