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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信息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定163标识具有显著性审判信息

时间:2016-05-03   出处: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作者:  点击:
很多网友都注册并使用着163邮箱,但网易公司在将红色的“163”字样申请注册商标时,却被商标评审委员会因数字“163”缺乏显著性为由,驳回了注册申请。因不服商评委决定,网易公司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4月28日上午,北京知产法院一审判决商评委败诉。

2014年4月,网易公司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了商标注册申请,申请将红色的“163”字样作为商标进行注册。

但商评委经过审查,引用了已经获得注册的“163BAR”和“明月心163.com”两个商标,指出其中均包含了数字“163”。同样是在互联网领域使用的商标,网易公司的163商标与这两个商标相近。并且网易“163”商标本身仅仅是普通印刷体的数字,并没有经过特殊设计,消费者一般不易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缺乏作为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因此,商评委驳回了网易“163”商标的申请。

因不服商评委的决定,网易公司起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称,网易“163”商标与商评委引用的两个商标,在文字构成、外观、读音等方面存在很大差异。并且经过网易公司的大量使用和宣传,“163”作为商标的显著性已经进一步得到提升,完全能够使消费者区分不同的产品来源。

经审理,法院认为,网易公司的申请商标虽然仅由印刷体数字“163”组成,但使用了较为鲜艳的红色,使其整体标识的显著性得以提升。并且由于网易公司已经将“163”在互联网服务和电子邮箱服务上已经进行了长期大量的宣传使用,相关公众已经认定了“163”与网易公司之间的联系,取得了显著性,因此可以作为商标注册,与商评委引用的两商标也不会发生混淆。

故知产法院一审判决撤销商评委的商标驳回复审决定,并要求商评委重新作出审查决定。


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知产法网)主编


蒋志培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曾在英国伯明翰大学法学院、美国约翰马歇尔法学院任高级访问学者,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主编、国家社科基金评审委员会专家,最高人民检察院民行诉讼监督案件专家委员会委员,2014年、2015年受美国约翰马歇尔法学院、中国驻加拿大使馆和加方科技部邀请参加知识产权法律和创新论坛并演讲,2013年12月获得中国版权事业卓越成就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