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字节跳动公司诉称,申请商标“今日头条及图”等由其于2013年11月19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16类“海报、书籍、印刷出版物、说明书、报纸、新闻刊物”等商品上。
2015年3月18日,商标局决定对申请商标予以驳回。字节跳动公司不服,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
2015年11月30日,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头条及图”商标的文字部分“头条”是一个版面上最重要的稿件,通常都在最显著的版位,并运用各种编排手段加以突出。用在指定使用的期刊等商品上,缺乏显著性,驳回了字节跳动公司的商标注册申请。
字节跳动公司认为,从申请商标的本身的构成要素考虑,不仅包含中文“头条”,还包含“ByteDaance”和图形部分,整体上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性。申请商标经过原告长期、广泛的宣传和使用,已经具有显著性并便于识别,应作为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经审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头条”确有“一个版面上最重要的稿件”的含义,其指定使用在报刊、杂志等商品上显著性较低,不易让相关公众将其作为商标识别。但是,字节跳动公司的申请商标在互联网新闻资讯服务等商品上已经进行了大量使用,相关公众已经可以将申请商标的标识作为商标识别。
考虑到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报刊等商品与互联网新闻资讯服务等商品均为向相关消费群体提供新闻资讯的商品,其区别仅为是利用传统的纸质媒体还是利用互联网及计算机软件为工具,上述两类商品或服务的相关公众是高度重合的,在此基础上,申请商标能使相关公众将其作为商标识别。
为此,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撤销了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今日头条及图”商标驳回复审的决定,责令其重新作出决定。(唐李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