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负责北京市法院知识产权审判的监督指导工作,主持起草了北京市高级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关于审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件几个问题的意见》《关于审理因域名注册、使用而引起的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若干指导意见》等一系列指导性文件,提出了定额赔偿及国家规定有付酬标准的按付酬标准的2-5倍计算赔偿数额的损害赔偿计算方法。在近20年的知识产权审判生涯中,亲自审理了百余件疑难复杂案件,其中黑龙江饶河县四排赫哲族乡人民政府诉郭颂案、庄羽诉郭敬明著作权侵权案已成为经典案例。同时审理了《我的前半生》著作权纠纷案、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商务印书馆诉王同亿、海南出版社侵犯著作权纠纷案等颇有影响的案件。
撰写了《TRIPS协议的执法要求与我国知识产权司法审判》《数字时代我国法院对著作权法的贡献》《找回精神的家园——知识产权审判应坚持运用民法原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侵权损害赔偿》《软件著作权侵权诉讼的举证》等大批论文;主编或者参与编写了《北京知识产权审判案例研究》《著作权审判实务与案例》等书;翻译了《法国竞争法的实践》《商业法院快速程序——院长的权限》等文章。[2]
当选2010年度全国知识产权保护最具影响力人物,[3] 入选国家知识产权专家库。[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