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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信息

【重磅】“2015年中国十大最具研究价值知识产权裁判案例”评选结果揭晓审判信息

时间:2016-04-09   出处:2016-04-08 知识产权那点事  作者:  点击:

经过一个多月的投票和专家评议,上海知识产权研究所“2015年中国十大最具研究价值知识产权裁判案例”评选结果终于揭晓。

2015年对于知识产权人来说是承前启后的一年。2015年,国务院提出《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71号),将知识产权保护作为保障“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基本制度,与我国产业结构调整紧密联系在一起,关系着国家建设和未来发展。

知识产权司法领域具有较高的专业性,随着社会和技术进步处在不断发展完善过程中。希望“2015年中国十大最具研究价值知识产权裁判案例”评选活动能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完善提供一些参考借鉴。

 

(排名不分先后)

 

1. 淘宝网诉“帮5淘”插件诉前行为保全案

裁定: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5)浦禁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

合议庭:徐俊  倪红霞  叶菊芬

【案情简介】

“帮5买”网站提供“帮5淘”插件的下载。用户安装该插件后,使用IE、百度等主流浏览器在“淘宝网”购物时,该插件会在“淘宝网”页面嵌入“帮5买”网站的广告栏和搜索栏,并在购物页面的标价附近嵌入“现金立减”等标签,点击后则跳转至“帮5买”网站完成交易。淘宝公司以被申请人构成不正当竞争,不及时制止可能对其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为由,向法院提出诉前行为保全申请。法院认为:“淘宝网”和“帮5买”网站具有直接竞争关系;“帮5买”网站的行为涉嫌利用“淘宝网”的知名度和用户基础,有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双11”在即,若不及时制止上述行为,可能对申请人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遂作出支持申请人的裁定。

【价值参考】

我国知识产权相关法律对诉前禁令作了规定,但《反不正当竞争法》未对诉前禁令制度作出规定。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规定了行为保全制度,为不正当竞争领域适用诉前禁令提供了法律依据。本案是全国法院就不正当竞争行为首次作出诉前行为保全的案件,明确了不正当竞争案件诉前禁令的适用条件。

 

2.“非诚勿扰”商标侵权案

一审: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3)深南法知民初字第208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深中法知民终字第927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合议庭:于春辉 费晓  杨馥维

【案情简介】

原告金阿欢拥有第45类“交友服务、婚姻介绍所”等服务上的“非诚勿扰”商标。金阿欢认为,江苏电视台《非诚勿扰》节目与其享有商标权的服务类别相同,节目名称也与自己商标的名称相同,构成商标侵权。一审法院认为,江苏电视台《非诚勿扰》电视节目虽然与婚恋交友有关,但终究是电视节目,相关公众一般认为两者不存在特定联系,不容易造成公众混淆,两者属于不同类服务,不构成侵权,驳回了金阿欢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则认为,江苏电视台《非诚勿扰》节目从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判定,其均是提供征婚、相亲、交友的服务,与涉案商标核定的服务项目“交友、婚姻介绍”相同。由于被上诉人江苏电视台的知名度及节目的宣传,而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权利人的注册商标使用与被上诉人产生错误认识及联系,造成反向混淆。法院认为,不能只考虑《非诚勿扰》在电视上播出的形式,更应当考虑该电视节目的内容和目的等,客观判定两者服务类别是否相同或者近似。二审法院最终判令江苏卫视停止使用“非诚勿扰”栏目名称。

【价值参考】

“反向混淆”系由美国判例法确立,我国法律尚未明文规定,其内涵、构成要素等问题需要进一步探讨。本案二审判决结果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如何认定商品和服务的类别是否相同或类似,也成为值得深入研究的课题。

 

3.杭州大头儿子公司诉央视动画著作权侵权案

一审: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14)杭滨知初字第634、635、636号民事判决书

合议庭:王亦非 项炳那  陈杰

【案情简介】

大头儿子公司诉称:“大头儿子”、“小头爸爸”、“围裙妈妈”三件美术作品的原著作权人为刘泽岱,二十世纪90年代,刘泽岱受上海科影厂委托,为上海科影厂和中央电视台合作制作的动画片《大头儿子小头爸爸》(95版)创作了上述三个人物形象。上海科影厂及央视均未与刘泽岱签订过任何书面合同,也未约定三个人物形象著作权归属。根据《著作权法》关于委托作品权利归属的规定,上述三个人物形象的著作权应当归刘泽岱所有。现大头儿子公司经合同转让继受成为上述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央视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且未支付报酬的情况下,将上述美术作品改编为2013版《新大头儿子小头爸爸》,侵犯了其著作权。法院经审理认定,刘泽岱对其创作的三幅美术作品享有完整的著作权,央视动画公司仅对原作品的演绎作品即95版动画形象享有著作权,央视再次创作演绎作品未取得原作品著作权人的授权,构成侵权。

【价值参考】

本案涉及到不同作品的不同权利性质和权利主体、部分事实发生的年代较早且涉案作品社会影响巨大,法院在梳理各方证据、查明事实的情况下,判决以提高赔偿额的方式作为央视动画公司停止侵权行为的责任替代方式,不仅平衡了各方利益,也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4.江苏常佳金峰公司贴牌加工案

一审: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常知民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苏知民终字第00036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合议庭:汤茂仁  刘莉  宋峰

【案情简介】

2013年,江苏常佳金峰公司与印尼PT ADI公司签订委托书,PT ADI公司以“DONG FENG(东风)”商标持有人的身份委托常佳公司以该商标生产柴油机及组件,出口至印尼销售。上海柴油机公司1962年注册“东风”商标。该商标经长期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于2000年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上海柴油机公司以侵犯商标权为由将常佳金峰公司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为,常佳金峰公司生产制造的柴油机不在我国境内市场流通,不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行为。二审法院认为,虽然常佳金峰公司的行为属于定牌加工,但其明知“东风”为驰名商标,PT ADI公司存在抢注行为,却仍受托生产,未尽到合理注意与避让义务,侵犯了上海柴油机公司的商标权。

【价值参考】

涉外贴牌加工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近年来一直是知识产权诉讼领域的热点与难点问题,司法实践对此裁判尺度不一。本案判决确定并完善了此类案件应当采用“必要审查注意义务”的裁判标准,充分考虑推动国际贸易发展的现实需求,平衡国内商标权人、国内加工企业与境外商标权人或商标使用权人的利益,具有现实指导意义。


5. “新百伦”商标侵权案

一审: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穗中法知民初字第547号民事判决书

合议庭:王维  黄彩丽  夏强

【案情简介】

原告周乐伦诉称,美国New Balance公司在中国的关联公司新百伦公司未经其许可,宣传和销售其鞋类等产品时长期、大量地使用的“新百伦”商标,严重侵犯了原告在25类“鞋”等商品上对“百伦”、“新百伦”商标享有的权利,请求法院判令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9800万元。法院认为,新百伦公司将“新百伦”用于标识和介绍其在网络销售的涉案产品、专卖店售货票据、产品宣传等行为均属于将“新百伦”字样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应认定为商标性使用。法院认为,根据原告所出示的证据,在主流网络销售平台,“新百伦”商标被链接和指向的信息和产品多数与被告新百伦公司有关,容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侵犯了“新百伦”商标权人的合法权利。法院判决新百伦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9800万元。新百伦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正在进程中。

【价值参考】

本案涉及商标反向混淆,一审高达9800万元的判赔额也成为热议话题。其中,“新百伦”标识是否造成混淆、该案能否适用在先权利抗辩、赔偿金额应如何确定等问题都存在很大的研究讨论的空间。


6. “微信”商标异议案

一审: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4)京知行初字第67号行政判决书

合议庭:陈锦川 姜庶伟  周丽婷

【案情简介】

2010年11月12日,创博亚太公司申请在38类信息传送、电话业务等服务上注册“微信”商标。腾讯公司于2011年1月21日发布“微信”聊天工具。商标局于2011年8月27日初步审定并公告。张某于2011年11月18日对该商标注册提出异议。2013年3月19日,商标局以被异议商标在相关服务上的申请注册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并导致不良社会影响为由,裁定不予核准注册。2014年10月22日,商标评审委员认为被异议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构成“不良影响”,作出不予核准注册的复审裁定。创博亚太公司不服裁定,提起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如果核准诉争商标注册,将会给广大微信用户的工作和生活带来不便甚至损失,即对公共利益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在尊重在先申请这个事实状态的同时,还应当考虑公共利益和已经形成的稳定市场秩序,选择保护不特定多数公众的现实利益具有更大的合理性,故维持了商评委的裁定。

【价值参考】

本案是司法在认定商标对公共秩序产生影响的一起典型个案。一审判决结果备受社会关注,学术界对商标在先申请原则、不良影响的判定以及商标制度完善等方面都展开了深入的讨论。

 

7. 阿托伐他汀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

一审: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9)一中知行初字第2710号行政判决书

二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0)高行终字第1489号行政判决书

再审:最高人民法院(2014)行提字第8号行政判决书

再审合议庭:周翔 罗霞  周云川

【案情简介】

强力降脂药物立普妥是美国辉瑞公司的明星产品,沃尼尔·朗伯公司拥有该药品活性成分阿托伐他汀钙I型晶体的中国专利权(ZL96195564.3)。在2007年与北京嘉林药业的侵权诉讼中,嘉林药业和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张楚先后提起专利无效宣告请求,认为涉案专利的说明书中未充分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中含1-8摩尔水的I型结晶阿托伐他汀水合物。专利复审委以该专利说明书未充分公开所有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为由,宣告涉案专利权全部无效。北京一中院维持了专利复审委的决定。北京高院二审认为,专利复审委的决定未对涉案发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进行整体考虑,撤销了北京一中院的判决。最高院对本案进行提审,认为技术方案的再现和是否解决了技术问题、产生了技术效果的评价之间,存在着先后顺序上的逻辑关系,应首先确认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公开的内容是否能够实现该技术方案,然后再确认是否解决了技术问题、产生了技术效果。最终最高院维持了北京一中院的判决以及专利复审委的决定,阿托伐他汀钙I型晶体专利权被宣告全部无效。

【价值参考】

本案再审判决明确了判断专利公开不充分的逻辑前提,即技术方案的可实现性,进而才考虑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本案还明确了化合物发明专利说明书中应当记载化学产品的确认、制备和用途。医药领域与社会公共利益直接相关,本案也因涉及公益诉讼而广受关注。

 

8. 爱奇艺诉VST全聚合软件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一审: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5)杨民三(知)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

合议庭:郑旭珏 黄洋  吴奎丽

【案情简介】

爱奇艺公司认为,被告深圳聚网视科技有限公司开发的“VST全聚合”软件播放来自于爱奇艺网站视频时,绕开了爱奇艺片前广告,直接播放视频内容,降低了广告主在原告处投放广告的曝光率,此外,涉案软件聚合了包括原告在内的多家大型知名视频网站的内容,导致原告网站访问量及播放器客户端下载量下降,被告的行为严重破坏了正常商业秩序。法院认定“VST全聚合”软件挤占了原告的市场份额,不正当地取得竞争优势,进而将造成原告广告费以及会员费收入的减少,攫取了原告合法的商业利益,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法院进一步认定,即使设链平台完整链接视频提供方的广告和视频,表面上呈现给用户完整的内容,但若系通过破解视频网站密钥等不正当方式,不能使视频网站的广告统计系统统计到广告播放的数量,导致广告投放周期延长或日播放次数减少,从而使广告收益下降,损害了视频网站的合法利益,亦构成不正当竞争。

【价值参考】

随着手机、PAD终端的兴起,互联网已经从PC互联网竞争时代,进入移动互联网的竞争时代。面对视频聚合应用软件的挑战,各大视频网站均感受到了巨大危机。聚合软件链接视频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损害赔偿如何计算都存在较大的争议。本案不仅是全国首例认定视频盗链构成不正当竞争案件,更被业内誉为“国内视频行业发展的里程碑事件”。

 

9.中顺石化公司诉遵义广力公司、云南驰宏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案

一审: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昆知民初字第384号民事判决书

合议庭:蔡涛  沈男  叶昆雁

【案情简介】

原告中顺石化公司拥有“罐体成膜注胶堵漏方法”的发明专利,原告运用该专利技术为国内化工企业提供设备堵漏服务,被告云南驰宏公司为其客户,在为云南驰宏公司提供服务时,原告派其员工吴某为施工代表。随后吴某离职成立了被告遵义广力公司,提供同一服务,并取代原告为云南驰宏公司提供服务。原告遂以被告侵犯其专利权为由诉至法院。由于原告主张的权利是方法发明专利权,通常具有实施行为不公开、实施完毕后行为表征部分或完全消失、技术方法不可还原再现的特点。法院为查明事实,要求实施被控侵权技术方法的当事人说明技术内容。被告作出技术内容说明与原告专利技术特征明显不一致。此时尚无法认定被告作出的技术内容说明是否客观、真实。法院将被告所述的技术方法即被控侵权行为所用技术方法作为被告确定的主张,在此基础上,分析比较被告所述方法与原告专利方法哪一项更符合现有证据显示的技术实施、技术验收、交易结算等特征,最终判定被告侵权行为成立。

【价值参考】

由于技术方法实施的即时性和嗣后难以还原性,若机械的理解和适用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方法发明专利人将面临举证不能的败诉后果。本案法院创造性的提出了技术方法说明义务,并进一步将被告作出的技术说明作为被告明确的主张予以确定,是司法审判技术和理念的创新性尝试。

 

10.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与曲建方著作权纠纷案

一审: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3)徐民三(知)初字第1048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上海市知识产权法院(2015)沪知民终字第200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合议庭:凌崧 陆凤玉  胡宓

【案情简介】

“阿凡提”等角色造型美术作品由曲建方于二十世纪70年代在上海美术电影制品厂工作期间为完成《阿凡提——种金子》美术电影的拍摄而创作。之后,美影厂将该角色投入影片拍摄并出版发行了相关音像制品,曲建方也使用该角色形象在期刊上发表连环画和形象插图。美影厂及曲建方曾分别将该角色形象授权他人使用,并均因他人未经授权使用而主张过权利,并被相关法院确认为该角色形象的权利人,但双方均未向对方主张过权利。本案中,双方均主张自己为涉案角色形象的著作权人。一审法院判定涉案角色造型美术作品由美影厂和曲建方共同享有。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

【价值参考】

本案涉及特定历史时期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问题。涉案作品创作于我国《著作权法》施行之前,法院综合考虑该作品前后三十余年的权利状态、当事人态度以及社会背景等多方面因素,根据公平公正原则作出判决。

 

本次案例评选活动之初,上海知识产权研究所收到了各单位选送的大量案例,评选过程中收到了社会公众的踊跃投票,评议过程中得到了专家学者的鼎力支持,在此我们对大家的关注和支持表示诚挚的感谢!希望此次案例评选活动,能提高公众对我国知识产权司法审判的关注。

从明天起,本微信公众号将陆续推出这十个案例的专家点评判决书。另外,此次评选活动的候选案例将结集成书,敬请期待!


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知产法网)主编


蒋志培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曾在英国伯明翰大学法学院、美国约翰马歇尔法学院任高级访问学者,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主编、国家社科基金评审委员会专家,最高人民检察院民行诉讼监督案件专家委员会委员,2014年、2015年受美国约翰马歇尔法学院、中国驻加拿大使馆和加方科技部邀请参加知识产权法律和创新论坛并演讲,2013年12月获得中国版权事业卓越成就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