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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维权

侵权赔偿丨拒绝文书提供令 重庆一中院判赔破百万律师维权

时间:2016-03-25   出处:万慧达  作者:  点击:

商标赔偿数额的确定一直是商标侵权诉讼中最重要的问题之一。商标法虽然规定了法定赔偿,但裁量空间很大。如何在没有更准确数据的客观情况下,让法院有判决高额赔偿的依据和信心,是代理律师要解决的问题。

 

在“和睦家”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中,原告方无法掌握被告具体经营数据,为此,原告向法院申请要求对方提供经营情况。法院亦根据原告的要求向被告下发了“文书提供令”的裁定。之后,被告仅提交了经营为亏损的一个说明,并未按要求提供具体财务帐册。至此,本案原告侵权实际损失以及被告因侵权获利均无法确定,侵权赔偿数额需由法院酌定。这种局面也是大部分侵权案件中原告代理律师所要面对的。

 

为了使法院酌定数额与原告实际损失接近或相符,我们提供了涉案商标知名度的状况、使用范围以及部分使用人的年度审计报告,据以证明涉案权利商标具有很高品牌附加值,使用人的年度利润率在15%以上。同时亦提供同行业上市公司的公开年报,证明同行业的年度利润率12-15%。另依据被告提交的经营情况说明,结合被告经营时间和经营规模以及侵犯原告多枚商标的恶意情形,要求按照法定赔偿上限计算赔偿金额。

 

法院最终判令被告停止使用涉案商标,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0万元,同时支付原告合理费用人民币10万元,并在《重庆晨报》上刊载消除影响声明。

 

判决作出之后,被告并未提起上诉,而是主动与原告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了判决。案件达到了胜负皆服的良好效果。

 

此案为中国法院网微博直播庭审的案件,审判长卢祖新为重庆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案件承办人赵志强为民三庭庭长。

 

此案由万慧达代理原告参与诉讼。


作者:明星楠、王艳

©2016 万慧达

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知产法网)主编


蒋志培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曾在英国伯明翰大学法学院、美国约翰马歇尔法学院任高级访问学者,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主编、国家社科基金评审委员会专家,最高人民检察院民行诉讼监督案件专家委员会委员,2014年、2015年受美国约翰马歇尔法学院、中国驻加拿大使馆和加方科技部邀请参加知识产权法律和创新论坛并演讲,2013年12月获得中国版权事业卓越成就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