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赔偿数额的确定一直是商标侵权诉讼中最重要的问题之一。商标法虽然规定了法定赔偿,但裁量空间很大。如何在没有更准确数据的客观情况下,让法院有判决高额赔偿的依据和信心,是代理律师要解决的问题。
在“和睦家”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中,原告方无法掌握被告具体经营数据,为此,原告向法院申请要求对方提供经营情况。法院亦根据原告的要求向被告下发了“文书提供令”的裁定。之后,被告仅提交了经营为亏损的一个说明,并未按要求提供具体财务帐册。至此,本案原告侵权实际损失以及被告因侵权获利均无法确定,侵权赔偿数额需由法院酌定。这种局面也是大部分侵权案件中原告代理律师所要面对的。
为了使法院酌定数额与原告实际损失接近或相符,我们提供了涉案商标知名度的状况、使用范围以及部分使用人的年度审计报告,据以证明涉案权利商标具有很高品牌附加值,使用人的年度利润率在15%以上。同时亦提供同行业上市公司的公开年报,证明同行业的年度利润率12-15%。另依据被告提交的经营情况说明,结合被告经营时间和经营规模以及侵犯原告多枚商标的恶意情形,要求按照法定赔偿上限计算赔偿金额。
法院最终判令被告停止使用涉案商标,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0万元,同时支付原告合理费用人民币10万元,并在《重庆晨报》上刊载消除影响声明。
判决作出之后,被告并未提起上诉,而是主动与原告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了判决。案件达到了胜负皆服的良好效果。
此案为中国法院网微博直播庭审的案件,审判长卢祖新为重庆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案件承办人赵志强为民三庭庭长。
此案由万慧达代理原告参与诉讼。
作者:明星楠、王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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