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出台细则划定非法干预司法制度底线 |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将纳入案件正卷备查 |
人民法院报讯 (记者 郭京霞 赵 岩 通讯员 王炜)3月22日,北京市法院召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会议。会上下发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贯彻落实中央、市委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相关规定的实施细则》和《贯彻落实中央、市委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相关规定的实施细则》,为领导干部和北京法院干警划定了非法干预司法的制度底线。
据介绍,两个实施细则细化了法院工作人员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的情况应当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应通过五种形式,即投诉举报、案件评查、“一案双查”、责任倒查和卷宗归档等进行认定,便于实践中把握。同时,对干预司法活动和过问案件的情形进行了从严规定,明确规定将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的、非涉及国家秘密和审判秘密的相关书面材料一律附随案件正卷归档备查,体现了自我加压、从严要求的决心和信心。对于法院领导干部和上级法院工作人员依照法定职责和工作程序履行正常监督职权提出的口头意见,要求办案人员记录在案,并交意见发表人签字确认。意见发表人没有签字确认的,办案人员应当在记录上注明,并且不得将该意见作为指导办案的依据。
细则同时明确,领导干部在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要求人民法院对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或者要求对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的当事人解除、变更强制措施等15项行为,在各法院报送领导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时作为特别报告事项予以报送。
根据细则规定,法院内部人员如有为案件当事人及其关系人请托说情、打探案情、通风报信的;邀请办案人员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及其关系人的;不依照正当程序为案件当事人及其关系人批转、转递涉案材料的;非因履行职责或者非经正当程序过问他人正在办理的案件或其他违反规定过问案件的行为,应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