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拙作《语境主义视角下的专利权利要求解释》一文中,笔者将语境主义的认识论引入专利权利要求的解释,认为应当基于专利权利要求的语境对权利要求作出合理解释,一方面要防止以解释的名义将专利权利要求限缩于专利说明书中特定的实施例,另一方面也要防止脱离权利要求的具体语境仅以其字面含义确定其保护范围的错误倾向。
下面,笔者结合两个案例予以说明。
案例1:“镜片”应解释为“平面镜片”还是“任意镜片”?
在“具有宽视野的潜水面罩”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诉讼案中,①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为“一种具有宽视野的潜水面罩,其特征在于,其构成包括一副框、一镜面、一面罩及一主框。副框:其框缘配合镜面的框缘,其夹掣镜面及面罩而与主框结合成一体;镜面:是由正向镜片与两侧的侧向镜片以粘合方式结合而成;面罩:具有与镜面外缘结合框缘,该框缘并可置入主框的框槽内;主框:具有与面罩、镜面的外缘、副框的框缘结合的框槽,其与副框可结合成一体。”争议焦点之一是专利权利要求中的“镜片”在无明确限定的情况下应当如何理解。专利权利要求中的“镜片”并无限定词,但根据说明书的记载,“镜片”分为平面镜片和曲面镜片。如果将权利要求中的“镜片”狭义解释为“平面镜片”,则其不同于对比文件的“拱形曲面玻璃”,如果采取广义解释(涵盖“平面镜片”和“曲面镜片”),则其已被对比文件的下位概念“拱形曲面玻璃”所公开。
专利复审委员会采取广义解释,认为:与对比文件中的“拱形曲面玻璃”相比,涉案专利权利要求并未将“镜片”限定为“平面镜片”,而“镜片”这一技术术语本身不能排除“镜片”形状为“曲面”的情况。②
一审法院对此不予认可,认为:在解释专利权利要求时,应以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方案的内容为准,而不是严格以专利权利要求使用的文字字面意思为准。因此,确定一项专利的保护范围,应当分析专利说明书及其附图,在全面考虑本专利所属的技术领域、技术背景、技术解决方案、目的和效果的基础上加以确定。专利说明书及其附图可以对专利权利要求字面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作出合理的扩大或者缩小的解释。根据本专利的说明书及附图,本专利的背景技术中,既有采用平面镜片也有采用曲面镜片的,但要实现本专利的目的,克服背景技术中存在的缺陷,本专利的技术方案必然要采用平面镜片的技术特征。这一点能够从专利说明书及其附图中得到毫无疑义的解释。因此,专利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镜片”仅指平面镜片,曲面镜片所构成的技术方案不在本专利的保护范围内。在第3817号无效决定中,专利复审委员会仅依据本专利权利要求字面记载的技术特征“镜片”,就认为“镜片”既包括平面镜片也包括曲面镜片,而没有引入专利说明书及其附图对专利权利要求进行解释,缺乏法律依据。
二审法院同样坚持狭义解释,认为:在专利权利要求书中存在理解不明之处时,可以结合从属专利权利要求的专利说明书及附图对其作出合理的或澄清的解释,同时也应对专利说明书及附图中表述和示意内容进行综合分析后判定。本案中,本专利的专利说明书中阐明“亦有以曲面玻璃做成可提供较宽广视野的设计者”,但由于该设计存在一系列的生产难度和产品缺陷,故而形成本专利的设计:为安全需要,镜面使用强化玻璃,而强化玻璃又大都是平面的,因此,通过粘合方法将镜片结合为一个整体,从而导致了产品整体的形状、构造或其结合产生变化。另外,附图中所示意的正向镜片呈水平状态,亦表明专利说明书的表述,并可作出镜片为平面的判断结果。综上,通过专利说明书及附图的文字说明和解释,加之附图示意,本专利的专利权利要求中所述“镜片”系平面镜片。专利复审委在审查本专利的专利权利要求时,未将专利说明书及附图的解释说明部分结合示意图作出综合分析的判定不当。③
可以看出,虽然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的判决表述有所不同,但都是在考虑技术背景、技术方案、技术效果的基础上对争议术语进行解读的,而不是仅仅依据权利要求中的字面含义确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具体而言,对比文件的技术方案采用曲面玻璃,成本昂贵,本专利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用平面玻璃实现曲面玻璃的效果(提供宽广视野),采用的技术手段是将正向镜片21及其两侧的侧向镜片22、23以粘合方式结合成镜面20,由此得到一个整体呈曲面的镜面20,从而达到曲面玻璃的形状和效果。如此解释,就将对比文件的曲面镜片所构成的技术方案排除在本专利的保护范围之外。
专利复审委员会仅仅基于权利要求中“镜片”的字面含义进行解读,认为“镜片”既包括“平面镜片”也包括“曲面镜片”,这种理解割裂了权利要求和说明书之间的“血肉联系”,忽视了说明书作为语境的限定作用,违反了语境主义的认识论。实际上,如果不纠结于“镜片”二字,注意到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上下文“镜面:是由正向镜片与两侧的侧向镜片以粘合方式结合而成”,就很容易得出此镜片不可能是曲面的结论,因为曲面镜片本身完全可以一体成型为曲面,而没有粘合的必要。一、二审法院并没有仅仅基于权利要求中“镜片”的字面含义进行解释,而是在考虑涉案专利的背景技术、技术方案、技术效果的基础上对争议术语进行解释,这一解释符合语境主义的认识论,无疑是正确的。
案例2:“参考电压”应解释为“火线电压”还是“零线电压”?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建院一周年新闻发布会上公布了12个典型案例,其中之一是“基于电压互感技术的多档速电机档位识别方法及装置”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诉讼案。④该案的争议焦点之一是专利权利要求中的“参考电压”应解释为“火线电压”还是“零线电压”。
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专利权利要求1、3中记载“以最低档位运行时的电压值为参考电压,仅测量多档速电机最低档位驱动线圈的实时电压值U”、“以最高档位运行时的电压值为参考电压,仅测量电机最高档位驱动线圈的实时电压值U”,由此并不能得出一定是以火线电压为参考电压,专利说明书一共三个实施例,实施例一和二均表明“仅测量电机最低档位驱动线圈两端的实时电压U”、“仅测量电机最高档位驱动线圈两端的实时电压U”,这说明实时电压U是对零线的电压,实施例三勉强可以考虑是对火线的电压,但从专利权利要求1、3的记载来说,只能理解成实时电压值U是相对于零线的电压值,且即使认可专利权利要求1、3是以火线电压为参考电压,这样的设置也属于本领域常见的技术手段。⑤
第三人认为:原告提出的电压测量值为对市电火线的电压并未记载在涉案专利的原始申请文件中,涉案专利中明确记载的是,实时电压值U是对最高或最低档位驱动线圈的两端实时电压进行测量。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第一,本专利权利要求1、3中明确记载了“以最低档位运行时的电压值为参考电压”、“以最高档位运行时的电压值为参考电压”,本专利实施例三的装置是实现实施例一和实施例二的方法的装置,实施例三的图8表明了所测量的实时电压值U以市电火线电压为参考电压值。第二,本专利权利要求3中所披露的“最高档位驱动线圈的实时电压值U随运行档速不同而呈现级变电压值,预先按多档速电机的档位驱动线圈的匝数比例特性设置电压跃变值V1、V2、…、Vi-1、Vi,Vi>Vi-1,若多档速电机档速级数为n,则i最大值为n-1,其中i、n是自然数,当最高档位驱动线圈的实时电压值U符合UVi时,则可判定其以最低档速运行”,这一判断逻辑表明实时电压U一定不是以零线作为参考电压,如果以零线作为参考电压,就会出现与第三人同样的疑惑,即认为这样的判断逻辑无法实现档位的区分,从而可能导致专利权利要求3和4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规定的实用性、专利权利要求3和4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有关专利权利要求是否清楚的规定、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有关专利说明书应该对发明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的规定;⑥然而,如果实时电压值U以市电火线作为参考电压,则上述判断逻辑可以合理地进行档位的区分。综上,根据本专利权利要求1、3中的文字记载,并结合专利说明书具体公开内容的印证,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确认本专利权利要求1、3中的实时电压值U是相对于市电火线的测量值,其不同于证据1中所测量的相对于零线的电压值。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撤销专利复审委员会第24566号无效决定,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关于第一点理由,涉案专利说明书并没有关于“参考电压为市电火线电压”的明确文字记载,但是,专利权利要求1及其对应实施例一的方法中,以最低档位运行时的电压值为参考电压,专利权利要求3及其对应实施例二的方法中,以最高档位运行时的电压值为参考电压。这类似于生活中的空调或风扇的高低档,按照通常的理解,最高档位运行时的电压必然是火线电压,最低档位运行时的电压也不太可能是零线电压,只有关机(如果这也能算作运行的话)时的电压才可能是零线电压。实施例三是实现实施例一和实施例二的方法的装置,图8中有三个外部输入端子D01、220N01、220L01,根据专利说明书的文字描述,D01连接电机的某一固定档位,220N01连接零线,220L01连接参考电压,既然220N01连接零线,则220L01连接的参考电压就不太可能也是零线,再结合前面的分析可知,220L01连接的参考电压应该合理解释为火线电压。
关于第二点理由,法院结合涉案专利的发明目的对权利要求进行解释,即,如果将参考电压解释为零线电压,则专利权利要求1和3的判断逻辑无法实现档位的区分,而如果将参考电压解释为火线电压,则专利权利要求1和3的判断逻辑可以合理地进行档位的区分。本专利通过选择火线电压为参考电压,消除了市电的波动,并使得测得的感应电压值较小,不用降压即可直接用于比较,从而简化了档位识别前的信号采集步骤。
如果仅仅着眼于权利要求书的文字记载,即使整体考虑专利权利要求1或3,似乎仍无法得知“以最低档位运行时的电压值为参考电压”和“以最高档位运行时的电压值为参考电压”到底是零线电压还是火线电压,只有结合专利说明书附图8及其文字说明、发明目的,才能排除参考电压为零线电压的情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考虑了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并基于发明的目的和所要达到的技术效果,对权利要求作出了合理的解释,符合语境主义的解释方法。
综合以上两个案例,我们可以发现,法院均未仅仅根据专利权利要求的文字记载本身来确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而是结合专利说明书及附图的内容,并从发明所要克服的技术缺陷、所要达到的发明目的等方面,对权利要求作出合理的解释,这种解释方法符合语境主义的认识论,应当提倡。 (作者:刘庆辉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审判员)
注 释:
① 参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2)一中行初字第523号行政判决书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3)高行终字第38号行政判决书。
② 参见专利复审委员会第3817号无效决定。
③ 参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3)高行终字第38号行政判决书。
④ 参见(2015)京知行初字第1456号行政判决书。
⑤ 参见专利复审委员会第24566号无效决定。
⑥ 从一审判决书来看,被诉决定似乎并未认定专利权利要求3和4不具备实用性、专利权利要求3和4不清楚、专利说明书公开不充分,因此,一审判决似乎认为被诉决定已经隐含认定专利权利要求3和4具备实用性、专利权利要求3和4清楚、专利说明书公开充分,应当从这个角度解释专利权利要求中的参考电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