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现在是:

image.png

行政执法

浙江:关于有重大影响的专利侵权案件范围的规定行政执法

时间:2016-01-08   出处:浙江知识产权局  作者:  点击: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知识产权局)《关于有重大影响的专利侵权案件范围的规定》

                                                                                         浙科发保〔2015〕190号

 

各市科技局(委、知识产权局),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2015年9月25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的《浙江省专利条例》,进一步规范我省专利行政执法工作,根据《浙江省专利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特制定《关于有重大影响的专利侵权案件范围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遵照执行。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知识产权局)

2015年12月21日   

 

 

                        关于有重大影响的专利侵权案件范围的规定

 

第一条  根据2015年9月25日浙江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的《浙江省专利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浙江省专利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有重大影响的专利侵权案件”的认定。

 

第三条  本规定中有重大影响的专利侵权案件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

 

(一)在同一县域内,有5家以上企事业单位或个人侵犯同一发明专利,或10家以上企事业单位或个人侵犯同一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的;

 

   (二)涉及食品、药品等危害民生安全,已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政府采购、招投标中,侵权产品标的金额1000万元以上的;

 

   (四)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督办,或被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通报的;

 

   (五)被中央、我省省级主要媒体批评监督,且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六)其他涉及国家、省重大经济利益,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

 

第四条  专利行政部门查处有重大影响的专利侵权案件,应当及时立案,依法开展调查取证与侵权判定工作。

 

第五条  省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案件通报制度,定期通报有重大影响的专利侵权案件的查处情况。

 

第六条  本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与《浙江省专利条例》配套施行。

 

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知产法网)主编


蒋志培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曾在英国伯明翰大学法学院、美国约翰马歇尔法学院任高级访问学者,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主编、国家社科基金评审委员会专家,最高人民检察院民行诉讼监督案件专家委员会委员,2014年、2015年受美国约翰马歇尔法学院、中国驻加拿大使馆和加方科技部邀请参加知识产权法律和创新论坛并演讲,2013年12月获得中国版权事业卓越成就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