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与版权的关系
文化和版权的关系密不可分,且相互促进。我们曾有一段时间认为文化如果对版权的关注过多,会制约文化的发展,实际上从世界发展的历史进程来看,无序、盗版和不经授权的随意使用才会扼杀文化,而版权恰恰是激发文化创造力的法律制度保障,是助推文化发展的动力。
版权的主体是作品的创造者,版权的客体是文学、科学和艺术领域内的一切成果,诸如各类出版物、影视戏剧、音乐舞蹈、美术摄影、建筑外观雕塑、实用工艺,甚至计算机软件,可以说涵盖了文化的各个方面。版权的主客体是文化的基础。因此,如果脱离了作品的创造者、脱离了丰富多彩的文化作品,文化就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失去产业生存发展的基础。
版权制度的产生,保障了作品创作者和传播者的利益,鼓励了优秀作品的涌现,使作品通过有序传播和转让实现市场价值。表面上看,它在平衡作者和传播者两者的利益,但版权制度的最终目的是促进文化的发展,从而使公众受益。
作品是作者的智力结晶,对创作者而言,创作作品既是一种高尚的精神活动,同时也是其赖以谋生的手段。智力成果的使用应当遵循一定的市场交换原则和规则,使创作者能够得到回报,才能进行新的创作活动。版权保护制度正是一种对这种创造活动从产权角度进行激励的制度,它以激励创新、保护创造性智力成果为基本出发点,通过保护权利人的利益,激励其创作更多的优秀作品,用不断涌现的优秀作品为人类文化发展作出贡献。
版权制度通过赋予作者权利,允许作者让渡权利,以及对权利进行必要的限制,以此来促进作品更有序更广泛地传播。而作品的广泛传播不仅使公众更多地享有知识和文化,也推进了文化的发展和社会进步。
网络时代的版权保护
在我国,版权制度起步虽然晚,与发达国家相比存在不小的差距,但经过多年努力,我国的版权保护环境有了很大的改善和提高,得到了国际社会的广泛认可和好评。特别表现在互联网版权保护方面。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和快速普及,互联网领域的版权问题日益突出,不仅成为国际知识产权领域关注的焦点,也是制约我国互联网产业发展和文化安全的突出问题。互联网的快速发展,既带来了挑战,也带来了很大机遇。在十几年前,突出的问题,一是立法欠缺,二是网络侵权盗版泛滥、网络执法十分薄弱。针对这些新情况、新问题,国家版权局一方面积极推动网络版权法律体系的构建和完善,2001年修订的《著作权法》明确了作者对其作品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2005年颁布的《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重点规范了网络服务运营商的版权行政责任,2006年颁布了文化领域第一个互联网的行政法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由于网络新技术发展快,现在又有修法、修订条例的紧迫需求,但从全国来看,网络版权法律、法规建设仍然是走在前面的,这为网络版权执法监管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另一个薄弱环节是网络版权执法。国家版权局是中央国家各部门中最早在网络领域开展版权执法工作的。自2005年开始,联合工信部(原信息产业部)、公安部(近年来又加入网信办)在网络领域组织开展打击侵权盗版专项行动——“剑网行动”,至今已连续开展了10年,每年都能查办一批大案要案,仅今年一年查破的重点案件就开了两次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了案件查处的情况,有效打击和震慑了网络侵权盗版活动,网络版权秩序明显好转。
总的来说,关于版权保护,无论在物理空间还是网络空间都应遵守同样的原则,要遵循法律的精神,要尊重知识、尊重创造,要使作品能够按照法律的要求有序传播。正是基于这一点,国家版权局这些年坚持不懈地开展了在物理环境和网络环境中打击侵权盗版的活动。现在中央对网络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且认为网络是关系到我们国家命运前途的一个重要领域。“剑网行动”中大批网络侵权盗版案件的查处,一方面说明我国的网络版权保护是卓有成效的,同时也说明网络侵权盗版仍然存在,网络版权保护形势依然严峻,因此,贯彻落实中央精神,依法规范网络版权秩序、净化网络空间,推进网络空间法治化,仍需不断加大对侵权盗版的打击力度。
移动互联网和大数据时代版权价值的实现
版权的本身包含了创新、使用、管理和保护等诸多方面,多年来,随着国家知识产权和创新驱动战略的实施,作为知识产权主体部分的版权,地位和作用越来越重要,我国的版权管理和保护水平也不断提升,版权工作逐步进入一个新的阶段,这个新阶段的标志是:从注重版权保护,到版权创新、版权使用与版权保护、版权管理并重。
现在我们讨论在移动互联网和大数据时代,如何发挥版权的积极作用,如何通过充分发挥版权在文化发展中的基础性、资源性作用,来充分挖掘版权价值、推动产业的发展。对此,我有三点思考,供大家参考。
今年8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了《关于推动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这是一个重要的决定,为我们文化、出版和版权工作者在新技术新形势下开展工作指明了方向。无论是传统出版企业还是新兴互联网企业,我们都时常提到互联网思维,提到要运用互联网思维 ,那么什么是互联网思维?除了大家总结的“在线”“互动”“免费+增值”这些特征以外,我个人的理解是,当互联网产生以后,互联网发展有它特定的规律,我们要认识这个规律,按照这个规律开展我们的工作。从唯物主义的观点来讲,是存在决定意识的,当事物向前发展以后,我们的思维一定要跟得上,如果没有跟得上就会出现滞后,落后于事物的发展。因此,互联网思维最基本的就是实事求是,就是按照事物规律办事。在互联网和大数据时代,我们要看到文化产品的生产和传播方式发生了根本的变化,甚至它的创作方式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比如,盛大文学的一部文学作品,每天有上千万人在阅读,不仅阅读,同时还在评价,并且对小说作者提出下面章节该怎样去写,该怎样去修改等等很多建议。可以说,作品的创作过程、生产过程和传播过程几乎完全融为一体。而在传统出版企业里,工作流程都是分段、分环节的。做生产的就是出版社,做发行的就是新华书店或者是发行公司。互联网中文化产品的生产传播方式和传统文化生产传播方式很不一样,因此,在互联网中进行文化传播时,我们就要遵循其规律,否则可能会有很多投入,但是却看不到产出,做了很多事,但是却看不到相应的效果,大家在这方面会比较困惑。简单来说,对于互联网思维,我的理解就是需要按照互联网的规律办事,只有按照客观规律办事才有可能产生好的效果。
版权的价值在国际上是得到认同的,美国人最先认识到这一点,并开展调研。那么其调研什么呢?调研版权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贡献究竟有多大。比如一部小说出来以后,在传播过程中能够产生多少价值、带动多少就业和财富增长,等等。随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几十个国家开展了研究,这个研究表明版权在后工业时代,其价值是很高的。版权不是在大量地消耗能源、资料和资源,而是依靠、依托了一些创造出来的智力成果,在传播过程中来产生很大的价值。近年来我国也在开展这方面的调研,并且得到了中央领导和社会大众的关注和好评。总体来说,认识版权的价值,就是要认识到在文化发展中,版权是基础性的、战略性的,如果脱离了文学、音乐、舞蹈、艺术、影视等作品,我们去传播什么呢?
如何把优秀的版权资源从无数版权中遴选出来,这是一个很大的课题。中国是一个有13亿人口的大国,创造是非常踊跃的,数量也是非常大的,这就使得很多好的作品可能会被淹没掉,而很多没有价值的作品却被传播。所以,把优质的版权资源从无数的版权、无价值的版权中遴选出来,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另一方面,在互联网时代特别是移动互联网时代,如何把优质的版权资源整合、集约起来,而不是单打独斗,这也是我们需要思考的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现在应该说大家对这个问题都有一些认识,我也认为在未来的3-5年,不会很长的时间,一定会有很大的变化。现在大家能够看到,在网络视频领域,这种整合已经产生了很明显的效果,比如说优酷、爱奇艺和腾讯视频,已经有相当的资源积累,也有了相当的影响力和市场份额。与网络视频相比较,当前的网络音乐和文字领域是薄弱环节,当然也有像盛大文学这样做的很好的企业,但整体上还是处于小、散、乱的阶段。客观原因是音乐、文字领域的权利人更分散、更薄弱,但缺乏联名、集约和对等谈判则是更为重要的原因。从现状来看,现在文字和音乐同样也是最具潜力的领域,这一点我认为将很快被实践证明,机遇只给予具有远见卓识而又能迅速行动起来的人。
党的十八大提出唱响主旋律,三中全会、四中全会提出发挥市场的决定性作用和依法治国的总方针,我相信,在大家的共同努力下,在法制和理性的指引下,汇聚智慧、融合共赢,一定能够充分发挥版权的价值,推动文化的进步和发展。(本文系作者在2014年11月15日第七届中国版权年会主题论坛上的演讲,发表时有删节。)
(作者:阎晓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