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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视角

著作权侵权赔偿额缘何出现“同案不同判”?法官视角

时间:2015-12-07   出处:中国知识产权报/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网  作者:  点击:
编者按

受制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等多种因素,著作权纠纷案件常出现同案不同赔偿数额的情况。本文以一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为例,梳理全国各地法院受理该公司著作权纠纷案的相关情况,剖析出现同案不同赔偿额背后的原因,进而对统一侵权赔偿标准提出几点建议,以期对解决同类案件有所裨益。

确定知识产权尤其是著作权案件的赔偿数额,历来是法官裁判的难题。依照著作权法的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但在实际审判中,关于权利人的损失及侵权人的获益多少很难计算,大多数情况下,法官会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在50万元以内酌定一个赔偿数额,但是这个范围非常宽泛,酌定数额的高低都是相对而言的,实践中“同案不同判”的现象较普遍。笔者以一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系列案件为视角,统计分析著作权案件赔偿数额“同案不同判”的原因,并就如何统一司法尺度提出几点建议。

各地法院判赔差异较大

据统计,2008年至2015年6月,北京市各级法院共受理涉及一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的著作权案件429件。总体来说,各级法院受理案件的数量并不均衡,一审案件共计368件,占全部案件的85.8%,二审案件60件,再审案件只有1件,绝大多数案件经过一审即终结。各个法院受理案件的数量也不均衡,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等较多,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等较少。同时,同属于基层法院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与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量相差超过100件。

对于判赔额度,除了2011年之外,单张图片平均赔偿额存在明显的下降趋势,其中包括合理支出在内的平均判赔额从2008年的4310元降至2015年的1650元,不包括合理支出在内的平均判赔额从3880元降至1375元,这两个数额最近3年均基本稳定在1500元。受理案件数量较多的北京朝阳法院、北京海淀法院等判赔额度相对近似;受理案件数量较少的法院之中,如北京丰台法院、北京昌平法院等,判赔的额度差距在1倍以上。此外,各法院在判决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支出的书写习惯也不同,北京海淀法院在判决主文中将经济损失和合理支出一并判赔,而北京朝阳法院等大部分法院则是将经济损失和合理支出分开列明。另外,从被告方的使用方式来看,不同的使用方式之间的平均判赔额度也存在明显的差异。判赔额度最高的房地产项目围挡这一使用方式比判赔额度最低的微博使用方式高出两倍以上。而平面媒体使用方式判赔额度普遍高于网站。

全国范围来看,对于涉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系列案件的单张图片平均判赔额度总体呈下降趋势,但全国不同省份之间的判赔差异则较大。福建、广东两省比广西、四川两省均高出1倍以上,但这种判赔差异与各地的经济发展程度非完全成正比,比如判赔额最高的辽宁省比判赔额最低的上海市高出2.5倍以上,而辽宁省的人均GDP比上海市低。从判决主文的书写习惯来看,广东、海南、河南3省是将经济损失与合理支出一并判赔,但从判决主文单独列明合理支出的部分而言,辽宁省的支持额度也显著高于其他省市。

由于北京市与广东省是审理涉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系列案件最多的两个地区,两地经济发展水平相差不大,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水平也较高,且两地都是我国较早成立专业知识产权审判庭的省市,并且均有大量的基层法院作为知识产权案件的一审受理法院,笔者便抽取了广东省各基层、中级法院审理的92件涉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系列案件的民事判决书作为样本,与上述中的北京各级法院的判决书所反映出的判赔情况进行对比。由于前述判决书主文表述的原因,现仅就两地包含合理支出单张图片平均判额进行比较分析。

单从年度来说,广东省比北京市平均判赔额高出750元至2200元,近两年的平均赔额广东省在2500元左右,而北京市在1500元,单张图片判赔额存在1000元的差距。从两地对不同使用方式的判赔情况来看,平面媒体广告、图书、宣传册的判赔额相差较小,但是在涉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微博和网站方面,两地的处理结果存在明显的差异,尤其是在网站方面,广东省的判赔额比北京市高出了1.5倍以上。从前文中对两地经济发展水平、受理案件数量、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知识产权庭建设等方面的说明,均难以解释这种巨大差异存在的合理性。

多种因素影响判赔高低

从上述数据可看出,影响单幅图片判赔数额的主要因素包括年份、不同地区、不同法院、被告方不同的使用方式等。由于本文选取的均是涉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的系列案件,其图片本身的独创性、拍摄难度、智力投入等因素就相对统一,对于赔额的影响应该差别不大,故本文不再关注。

从年份来看,全国各地均表现出年份早的判决数额高,近两年来基本稳定的态势。这可以归因于经过前几年大量的司法实践后,各地法院内部均有了比较统一的做法。但是不同地区、不同法院以及不同级别之间所存在的差异仍然不容忽视。经济发达地区的判赔额高于经济欠发达地区,我们可以解释为经济发达地区的被告可能因侵权的获益较高,故法院的判赔额也较高,但统计数据的显示远非如此。除了上海和辽宁这两个特例之外,判赔额较高的福建、广东、河南3地比判赔额较低的四川、广西高出近一倍,这其中河南的经济发展水平在全国并非很高,但其判赔额显著高于北京。此外,就上文中北京与广东的对比,赔额差异也难以仅仅用经济发展水平这一因素来解释。

就这一类案件本身而言,现有成文法律或司法解释中并没有规定由于不同年份、不同地区、不同法院或者不同级别就可以导致判决赔额的不同,各地法院在判决中所表现出来对于赔额因素的考察中也只是包括原告作品的独创性、同类型作品的许可使用费、可能的获益,以及被告的使用方式、过错程度、侵权后果等。但需要指出的是,北京与广东两地对于同类图片中被告在信息网络上的使用这同一种方式的判赔额依然存在明显的差别。

对于上述这些差异,笔者认为有可能是以下几个方面综合因素的相互作用使然。第一,经济发展水平和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水平。一个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决定地区的整体发展,这也包括文化创意产业的总体发展。但是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又不完全取决于当地的经济水平,如果当地政府加大资金投入和扶持力度,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水平超过经济水平并非不可能,因为文化创意产业不像传统工业那样需要巨额资金的前期投入。所以一个地区的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水平是不同地区法院判赔额不同的重要因素。第二,知识产权庭建制的成熟度与受理案件的数量。如果一个地区的知识产权庭建制较晚,基层法院中很少或者没有设立知识产权庭,那么这一地区受理知识产权案件的数量就少,而判赔额却会比较高。第三,中心城市、中心地区的吸引力。据统计,北京、上海、广东3地的受理案件数量远超过其他省份,而其中北京市的海淀区、朝阳区,广东省的广州市、深圳市则又是重中之重。值得欣慰的是,在这些受理案件量大的法院内部近年来已经形成了比较统一的赔偿额。但全国其他大部分地区,真正做到还原案件本身的考虑因素,包括原告作品的独创性、被告侵权行为的情况,统一裁判尺度仍然任重而道远。

全面考量统一司法尺度

解决各地法院对于同一著作权侵权案件的判赔额不统一问题,笔者认为,了解案件的前提和基础很重要。首先,酌定赔偿的适用是在“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情况下。其次,每一个判决的裁判金额不可能完全一致。如果在不同地区、不同使用方式、不同过错以及不同的权属情况下判决数额一样,这会导致不公平。因为现实差异很大,法院的判决不可能也不应该是整齐划一的结论。在这样的前提和基础上,笔者提出以下几点设想和建议:

第一,通过上述的数据分析,笔者认为可以借鉴传统民事案件,尤其是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纠纷中对于被侵权人伤残赔偿金的计算方式,甚至可以参照刑事案件中量刑标准统一的模板,即将著作权侵权案件中被告的使用方式、规模、过错程度等,以及原告的作品类型、权利来源、许可使用费等均纳入到一个统一模板中,并以各地的经济文化发展水平为基础,制定出每一项的高线和底线,最终使赔偿额在一个相对固定、可以控制的范围内。

第二,从上述的数据可看出,经济发展水平以及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水平的差异对于法院判赔额的影响较大,而且这种差异也是客观和现实的。因此,应当首先从一个较小的区域出发来制定模板。在较小区域内统一之后,可以将相对统一的各种考察因素作为基础在省级推广,这样既能够促进各地的经济、文化发展,同时也可以统一赔偿尺度或者说赔偿考察因素。最后,由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常态的监测和统计,总结各地好的经验和做法,并在全国有基础的省市进行推广,由点到面,层层铺开,以期最终实现同类型案件的司法尺度统一。(巫 霁  作者单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知产法网)主编


蒋志培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曾在英国伯明翰大学法学院、美国约翰马歇尔法学院任高级访问学者,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主编、国家社科基金评审委员会专家,最高人民检察院民行诉讼监督案件专家委员会委员,2014年、2015年受美国约翰马歇尔法学院、中国驻加拿大使馆和加方科技部邀请参加知识产权法律和创新论坛并演讲,2013年12月获得中国版权事业卓越成就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