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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规章

国家工商总局:关于进一步推动企业简易注销改革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附浙江等方案)行政规章

时间:2015-10-10   出处:国家工商总局  作者:  点击:

关于进一步推动企业简易注销改革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

工商企注字〔2015〕1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总局于2015年4月30日印发《工商总局关于同意上海市等部分地方企业简易注销改革试点方案的批复》(工商企注字〔2015〕60号),决定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江苏省盐城市、宁波市、深圳市等4地开展未开业企业、无债权债务企业简易注销试点。日前,又有天津市、内蒙古自治区、浙江省、江西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沈阳市等省(自治区、市)向总局呈报请示,申请开展企业简易注销改革试点。为进一步推进企业简易注销改革试点,扩大试点范围,积累改革经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同意天津等7省(自治区、市)在继上海等4地之后开展企业简易注销改革试点。已经总局批复同意开展企业简易注销改革的地方,要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及《工商总局关于开展企业简易注销改革试点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2号,以下简称《试点通知》)的要求,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完善企业简易注销登记规则和业务流程,注重宣传引导,强化实施保障,稳妥有序地展试点工作。要加强对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跟踪调查,注重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总结新经验,试点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总局报告。


二、上述试点单位之外的地方拟开展企业简易注销改革试点的,凡符合《试点通知》要求,能够遵循便捷高效、公开透明、控制风险的原则,即可开展试点工作,不必再经总局批复,试点实施方案请报总局备案。


三、开展企业简易注销改革试点超出《试点通知》规定的原则和范围的,试点实施方案需经总局批准后,方可实施。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2015年9月2日


附1: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企业简易注销改革试点实施方案


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建设法治政府、服务政府,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社会投资创业活力。


工作目标


进一步提高登记效率,方便企业办事,简化注销程序,完善企业市场退出机制,维护市场交易安全,平等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在方便群众办事的同时,做到信息可查、风险可控、责任可纠,从而促进区域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基本原则


(一)便捷高效

按照条件适当、程序简便的要求,创新服务方式,提高登记效率,方便企业办理简易注销登记。


(二)公开透明

公开办理企业简易注销的条件、程序、期限和审查要求,规范简易注销登记适用范围和登记材料,优化登记流程,建立公平透明的市场规则。


(三)控制风险

强化企业的法律主体责任,完善企业简易注销制度设计,保障交易安全,保护债权人、交易对象等第三人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主要内容


(一)区分注销类型,创新注销程序


根据企业自愿申请,允许浙江省行政区域内未开业、或无债权债务且未进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业异常名录及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公司(外资企业、登记后经营3年以上、注册资本(金)在500万元以上和暂不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行业的27类企业除外)适用本简易注销程序规定。同时尊重企业自主权,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也可以自主选择一般注销程序。


(二)简化注销手续,提高登记效率


1.简化注销程序。适用简易注销程序的企业不再进行清算组备案及登报公告。

2.简化申请材料。申请简易注销登记企业不再提交清算报告而直接以申请表格替代。

3.改革公告方式。由原先的登报公告45天改为登记机关统一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其他政府网络平台上向社会公示10天。


(三)依托信息公示,加强社会监督


1.在简易注销公示异议期内任何组织和个人均可向登记机构书面提出异议。

2.收到异议的终止简易注销程序,同时企业不得再次申请简易注销登记。


(四)明晰各方责任,保护合法权利


1.利用企业登记信息管理平台对申请简易注销企业进行检索审查,有警示、协助、冻结等不适宜使用简易注销程序的不予受理。


2.明确由申请人对提交的表格、材料承担合法、真实、有效的责任,登记机关对申请材料实行形式审查。


3.对恶意利用企业简易注销程序逃避债务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权利的,登记机关依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相关利害关系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向投资人主张其相应民事责任,投资人违反法律法规及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简易注销程序中,企业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登记机关可以根据《行政许可法》和企业登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作出撤销注销登记等处理,在恢复企业主体资格的同时将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相关利害关系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主张其相应权利。


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深刻认识企业简易注销程序的重大意义,建立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各地改革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明确职责分工,确保简易注销登记改革各项工作有序开展。


(二)做好充分准备


在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试点正式开展前,制定有关登记管理办法及配套表格文书,建立企业简易注销内部工作流程及系统操作流程,升级修改准入登记软件,保障相关工作顺利推进。


(三)开展业务培训


对全省窗口业务人员进行相关培训,帮助相关人员深入理解简易注销改革的意义,全面掌握有关具体规定、材料规范、内部工作流程,熟练相关软件操作,为实施改革试点工作打好基础。


(四)注重宣传引导

做好对企业简易注销改革试点政策的宣传解读,全面准确宣传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目的、意义、内容,倡导诚实守信,引导强化主体责任,在全社会营造理解改革、关心改革、支持改革的良好氛围。


附2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企业简易注销改革试点实施方案


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有关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推进商事登记便利化,改革创新,先行先试,探索通过简化注销程序,降低退出成本,健全退出机制,完善信用体系,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服务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基本原则


(一)依法适当,公开透明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有关企业注销的规定,结合商事制度改革的原则要求,对各类未开业、无债权债务企业,在本市试点区县实施按简易程序办理注销登记。明确适用简易注销程序的企业范围,公开适用简易注销登记的企业条件、程序、期限和审查要求,规范简易注销适用的登记文书,建立简单易行、公开透明的企业退出机制。


(二)控制风险,自主自治

根据现行各类企业登记法规有关注销登记的规定,结合登记实践和企业需求,对现行注销登记程序适当突破,设计既能保护交易安全、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又能方便退出、登记便利的注销程序。强化企业责任,充分尊重企业自治权,对应当办理注销,且符合简易注销程序的企业,允许其自主选择按普通程序或简易程序申请注销登记,不强制按简易程序注销。选择简易程序注销的,企业自行对注销后的法律后果承担责任。


(三)简便易行,高效便捷

规范企业简易注销程序,完善退出机制,按照程序简便的要求,简化登记程序,减少登记要件,创新服务方式,提高登记效率。登记机关对简易注销登记实行即时核准制,自收到申请企业的注销申请后,经审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由受理人员即时核准。


工作内容


(一)明确简易注销适用范围

本市符合注销条件的各类企业中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且无债权债务,或已开业但申请注销登记时已对债权债务清理完结的企业可申请按照简易程序办理注销登记。法律法规规定在注销前应当办理审批和被依法宣告破产及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的企业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


(二)创设简易注销登记程序

简易注销程序是指对现行的注销登记程序进行改革,根据各类企业的法律地位和不同的承担责任方式,区别设计不同企业的简易注销程序,通过简化程序,减少要件,实现便捷退出的登记程序。


1.规制企业自主申请。

适用简易注销的企业,自主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登记机关依据申请予以核准,申请注销的企业对选择简易程序注销的法律后果承担责任。


2.简化清算组成员备案登记。

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伙企业决议注销的,在办理注销登记前不必向登记机关申请清算组成员备案登记。


3.创新简易注销的公告形式。

适用简易注销程序的企业依法在注销前应当公告的,可以选择通过报纸或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告。


4.缩短适用简易注销程序的申请时限。

依法在注销前应当进行公告的企业,在投资人、合伙人、股东对有关清算、公告等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并作出注销决议后,自主向登记机关提出注销申请。


(三)规范简易注销登记要件


法律法规规定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履行的义务,申请适用简易注销的企业应当依法履行。


1.办理注销登记时,依法在注销前应当清算和公告企业要对有关清算和公告事项及结果进行确认,并将确认结果记录在注销决议中,注销决议由全体投资人、合伙人、股东和清算组成员签字。注销决议使用的制式文本,由登记机关制作。申请注销的企业对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


2.法律法规规定注销前应当清算或公告的企业在清算和公告后无须向登记机关提交清算报告和已公告的证明文件。


3.注销时因遗失或毁损不能缴回营业执照的应提交书面说明。


(四)明确适用简易注销程序的异议及救济途径


1.对适用程序异议的救济。申请简易注销的企业因适用简易注销程序被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其简易注销的申请登记机关不予受理。申请人再次申请注销登记应按普通程序办理。


2.对注销后民事争议的救济。适用简易程序注销的企业,因债务问题与债权人发生民事争议的,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3.对违反登记管理法规的处理。对于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简易注销登记的,登记机关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作出处理。


措施保障


(一)完善工作机制


市场监管委成立企业适用简易程序注销登记改革工作小组,改革小组由行政审批处、企管处、法规处、信息化办组成。审批处负责企业简易注销改革方案的草拟上报及实施办法的制定。企管处负责涉及事中事后监管内容的充实完善。法规处负责实施办法的法律审核。信息化办负责登记程序的修改和新增模块的设计上线等技术保障。


(二)完善制度措施


按照现行登记制度法律的规定,在法律的框架内,制定天津市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办法,修改完善适用简易注销程序的各类企业登记指南和表格文书,包括各类企业申请简易程序注销登记的注销决议的制式文本、提交材料清单、登记文书、办事指南等各类书式材料。


(三)强化实施保障


积极争取国家工商总局和市政府对天津市简易注销改革试点工作的支持,及时修改完善现行企业准入业务系统,增加简易注销登记模块,同时在网上开发设置简易注销企业注销情况公告平台,加强简易注销登记网络保障,提供改革所需的设备、经费、人员等。


(四)注重宣传引导


充分利用各种媒介,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各类媒体,做好简易注销登记改革政策的宣传,提高开展简易注销工作公众知晓度和参与度,及时解答和回应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引导公众全面了解自主选择简易注销登记带来的便利和对应的责任,引导增强企业对注销前债务等责任的承担意识,及时解答和回应各方面的关注,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改革、支持改革、参与改革的良好氛围。


附3:

沈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企业简易注销改革试点实施方案


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建设法治政府、服务政府,探索实行简易注销,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社会投资创业活力。


工作目标

通过简化和完善未开业企业和无债权债务企业注销流程,试点简化注销程序,创新登记管理方式,提高服务效率,进一步完善市场退出机制,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为全国推进改革试点工作积累经验。


基本原则


(一)依法改革

根据各类市场主体关于注销登记的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商事制度改革的原则要求,兼顾依法行政和改革创新。


(二)便捷高效

按照条件适当、程序简便的要求,创新服务方式,优化服务载体,提高登记效率,方便企业办理简易注销登记。


(三)公开透明

公开办理企业简易注销的条件、程序、期限和审查要求,规范简易注销登记适用范围和登记材料,优化登记流程,建立公平透明的市场规则。


(四)控制风险

强化企业的法律主体责任,完善企业简易注销制度设计,保障交易安全,保护债权人、交易对象等第三人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主要内容


(一)尊重企业自主,扩大自治范畴


切实贯彻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和简政放权改革要求,充分尊重企业自主权和自治权,对适用范围的企业即经我市各级登记机关登记,未开业、或无债权债务且未进入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企业异常名录及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股权完整、权属清晰的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后经营一年以上且注册资本在100万元以上和暂不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行业的27类企业除外)、个人独资企业、普通合伙企业,可以自主选择适用一般注销程序或简易注销程序申请注销登记。


(二)创设登记程序,提高登记效率


在现有企业登记管理法律制度框架内,从未开业企业和无债权债务企业特点和需求,创设简易注销登记程序,提高登记效率。


1.简化注销程序,企业不再进行清算组备案及登报公告。申请资料齐全的,企业登记机关审核通过后通过其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企业拟注销信息,公示期限为45天。


2.简化申请材料。企业不再提交清算报告及清算组备案证明。


3.创设异议处理程序。在规定的简易注销公示期内,有关当事人对公示期内被提出异议的企业,登记机关终止简易注销程序,该企业不得再次申请简易注销登记。


(三)强化信息公示,加强社会监督


依托辽宁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沈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现有门户网站,公开申请简易注销登记企业的信息,加强对企业的社会监督。设置公示环节,在决定注销前、注销后,由企业登记机关对简易注销登记信息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四)明晰各方责任,保护合法权利


在创新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程序的同时,通过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明晰各方责任,不因简易注销而弱化相关主体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注意事前审查,利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业务系统对申请简易注销企业进行适当审查,企业公示信息及业务系统中信息与企业申报信息不符的,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强化责任承担,对恶意利用企业简易注销程序逃避债务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权利的,登记机关依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相关权利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向投资人主张其相应民事责任,投资人违反法律、法规及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试点工作在国家工商总局领导下有序推进,组织实施。加强组织领导,明确注册、监管、法制、信息中心等机构的分工,权责明晰,加强沟通,保证简易注销试点工作顺利实施。


(二)做好宣传引导


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各类媒体和登记前台、政府网站、企业信息公示平台等途径,全面宣传简易注销的改革政策内容,提高公众知晓度和参与度,引导企业明确自身权利义务,做好自治工作。


(三)强化保障工作


做好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深入了解简易注销改革的目的和意义,全面掌握简易注销的工作流程。完善登记系统相关模块的改造,提高信息公开程度,强化信用监管体系建设。


(四)及时总结经验


在简易注销试点过程中,及时了解一线登记情况,善于解决发现的问题并总结经验,为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管理改革的全面实施打好基础。


来源:国家工商总局 知产库编辑


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知产法网)主编


蒋志培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曾在英国伯明翰大学法学院、美国约翰马歇尔法学院任高级访问学者,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主编、国家社科基金评审委员会专家,最高人民检察院民行诉讼监督案件专家委员会委员,2014年、2015年受美国约翰马歇尔法学院、中国驻加拿大使馆和加方科技部邀请参加知识产权法律和创新论坛并演讲,2013年12月获得中国版权事业卓越成就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