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售游戏外挂是否合法?淘宝网销售网络游戏要不要承担侵权责任?企业的著作权是否受法律保护?“新类型案件不断出现,著作权案件数量较快增长,商标案件涉及知名品牌多”,这是近年来知识产权案件的显著特点。
9月18日,记者从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审结一起制售网游外挂案,法院最终以非法获利,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判处两名90后被告有期徒刑。
2012年8月,李某针对某网络游戏,研究制作外挂程序,并发布在互联网上供玩家免费使用。试行一段时间后,2013年7月,李某开始在淘宝网上销售该外挂程序。2013年9月,项某在网上以“夏孝棋”的名义与李某商定,由他销售外挂程序,而懂技术的李某则负责外挂程序的修改和升级工作,共同分取销售收入。2013年10月,项某又将这一业务介绍给了胡某、刘某,由他俩帮助项某销售,共同分取销售收入。
该游戏是由韩国公司研发的网络游戏,并授权某游戏公司于2008年开始运营。2014年1月,游戏公司发现游戏数据异常,向公安机关报案。不久,四人均被抓。警方在李某的电脑中,查获游戏外挂程序。经查,在一年的时间里,刘某卖游戏外挂赚了18万元。
经鉴定,李某制作的外挂程序功能为:通过注入DLL文件的方式修改游戏客户端,在游戏中增加“方框透视”功能。在不执行外挂程序的情况下,游戏本身不具备该功能。
龙泉驿区法院认为,李某、项某、胡某、刘某为了谋取非法利益,违反国家规定,在游戏客户端不具备透视功能的情况下,增加了透视功能。四人行为属于侵犯著作权行为。
李某的非法经营额184460元,违法所得为75675元;项某非法经营额147845元(加胡某和刘某),违法所得95971元。而胡某、刘某的经营额未达到入罪标准。公诉机关撤回了对胡某、刘某的起诉。龙泉驿区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分别判处李某、项某有期徒刑2年缓3年、有期徒刑1年10个月缓3年,并处罚金。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三种定性观点
以侵犯著作权定罪
记者了解到,龙泉驿区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关于本案的定性曾有三种观点:
一是本案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二是本案构成非法经营罪。三是本案构成侵犯著作权罪。被告人的行为主要是复制互联网游戏程序的源代码,破译和擅自使用原网络游戏的通信协议,属于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复制发行”他人作品的行为,故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定罪量刑。
“一直处于灰色地带的网络游戏‘外挂’首次入罪,是此案的新意所在。”办案法官告诉记者,这起案件是该院审结的首例制作销售游戏外挂案,本案中的犯罪行为贯穿外挂程序的制作和销售环节,严重破坏了互联网游戏出版的正常秩序,法院通过宽严相济的刑罚提高了对整个“外挂行业”的威慑力。(邱运礼、记者罗向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