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销售图书的公司调查发现,昔日股东另起炉灶,在销售同样的图书,抢了自己的饭碗,便打官司告其侵害商业秘密。昨日重庆市二中院披露,日前法院判决公司败诉。
2009年9月,万州的向女士等人与谭某共同出资设立太阳港公司,经销图书,并创立了专营启航新课堂丛书的经营套路。
2013年5月,谭某退股离职,《退股协议》约定谭某不得经营太阳港公司经营的同类业务,也不能协助他人经营相关经营业务,若违约,将赔偿100万元。
2014年8月,启航新课堂丛书供货商停止对太阳港公司供货。
太阳港公司调查发现,当地的启航新课堂丛书是培优公司销售。而培优公司系谭某与他人出资设立,经营范围是批发图书、报纸、期刊,书刊经营的主打商品就是启航新课堂丛书。
太阳港公司以谭某违反保秘协议,侵犯商业秘密为由,起诉谭某及培优公司,索赔100万元违约金。
谭某及培优公司称,该丛书是太阳港公司销售合同到期后,培优公司才开始代销的。
法院审理认为,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启航新课堂》系公开出版发行,进货渠道、销售对象等是否具有秘密性、是否不为公众所知悉,原告并未举证证明。
法院还称,虽然《退股协议》约定谭某不得再从事经营或协助他人经营太阳港公司的经营业务,但这属于竞业限制条款,应当另案处理。
为此,市二中院判决太阳港公司败诉。
竞业限制有哪些前提
承办法官称,竞业限制是指用人单位为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设立的义务,双方通过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规定竞业限制条款,对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进行约定。
公司与员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协议生效的前提是企业必须对员工的竞业限制行为做出经济补偿,竞业限制协议中必须同时写明补偿金的数额和发放办法,否则就是无效协议。
如果员工签署了竞业限制协议、拿到企业支付的补偿金,就不能在约定的时期及范围内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该期限约定不超过两年。如果员工违约,则要赔偿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