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计算机字体,是指用于输入的计算机文字的不同风格样式。字型是指用同一方法、风格设计出的造型的集合,同一字型的所有字符的数据又称为字库。而字库中的每个文字就是计算字单字。随着计算机中文操作系统的出现,中文计算机字体的开发和保护就一直成为字库开发者关心和头疼的问题。由于实践中计算机单个字体侵权较字库整体侵权更为常见,因此笔者以2008年至今为考察区间,选择了在这七年间涉及计算机单字著作权侵权的五起知名案件进行分析。
第一,尽管字体侵权案件对相关行业影响巨大(据相关统计,当前中国大陆厂商开发的计算机中文字体有400多款),而且统计区间长达七年,然而可以从公开渠道检索到的案例并不如想象的那么多,一方面是因为开发字体需要庞大的人力、技术和资金,因此开发者仍然集中于少数有成熟技术的大企业(如方正、汉仪等),另一方面也说明了新字体开发的艰难。值得注意的是此类案件自2010年之后明显增加,似乎说明权利人维权的信心逐渐增强。 第二,尽管计算机字库中的单字是否构成独立的作品在理论界存在激烈的争议,至今仍未达成一致,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已经趋于意见统一,即不排斥单字的版权属性。
对于五个案件中涉及的单字版权,明确持反对意见的法院只有一例,其他法院要么明确认可,要么没有表明态度。认可单字版权属性的理由,一般是对涉案单字进行了作品构成方面的个别分析,例如,在百味林一案中,南京中院指出,涉案争议的百味林所使用的方正喵呜体中“苏、式、话、梅”等十个字具有鲜明的艺术风格,每个单字都凝聚着设计者的智慧和创造性劳动,具有独特的艺术效果和审美意义,达到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独创性的要求。
第三,尽管多数案件中法院原则上认可了计算机单字具有版权,但是也开始在实践中探索、总结单字构成版权的标准。在笑八喜一案中,南京中院尝试提出了单字独创性判断的三个方面,一是从汉字的特点进行考量,其次是与公知领域字体的比较,第三是与同一权利人其他相近字体的比较。
而在青蛙王子案中,江苏两级法院则在审判的基础上对单字独创性的认定形成了成熟的标准,认为根据汉字独有的文化传统及字库行业的发展需求,可以适用我国现有著作权法体系给予字库单字著作权保护,但应当采取折衷主义的保护标准,即因字库字体同时兼具审美性与实用工具性的双重属性,故只有体现较高独特的审美,并能够与已有字体明确区分开来的字库单字,才有可能被认定为美术作品给予著作权保护。这意味着对字库字体独创性的要求,应当显著高于一般作品。
第四,在认定计算机字库单字版权的案件中,法院不但注意从独创性高度本身予以观察,还重视具体案件中的字体使用环境和使用协议。
例如,在宝洁飘柔字体案中,北京一中院指出,调用已购买字库单字在电脑屏幕中显示的行为,属于购买者合理期待的使用行为,应视为经过权利人的默示许可。在产品权利人无明确、合理且有效限制的情况下,购买者对屏幕上显示的具体单字进行后续使用的行为也属于购买者合理期待的使用行为,也应视为经过权利人的默示许可。
又如,在叶根友一案中,江苏高院指出,叶根友已以“免费软件”的方式发布其行书字库,公众有权使用该字库。叶根友在新浪网上提供的免费下载没有任何权利声明,这表明叶根友自愿将其字库作为公共产品供公众免费使用,其应当知道相关公众下载使用的方式和后果。相关公众从其声明免费下载的行为有理由相信可以使用该字库输出其想要得到的字体单字,而不论其使用的性质是否具有商业性质。
研读七年间的案例,可以给计算机字库研发企业的维权带来什么有益的启示?
笔者认为,
第一,对于单字版权的主张,要注意具体单字的字形的变化和笔画数的多寡。考察上述案例不难发现,虽然多数法院原则上并不排斥计算机字库单字构成作品,但是仍然不同程度在每个案件对单字的具体字形进行了个性分析,一些笔画数较多、字形复杂的单字由于承载了较多某种字体的字形风格,其独创性被法院认可;相反,一些笔画数较少,且字形简单创作空间狭窄不能区别于已有汉字基本字体或其他公有领域常见字体从而表现出个性化特征的单字,则被认为独创性不足而不能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第二,要对字体的商业性使用作出明确、具体的限制。例如,可以在安装协议中对于禁止商业性使用单字的行为作出具体、详细的规定;可以依据购买者的性质将产品划分为个人版(或家庭版)与企业版,并对各自的商业性使用范围作出具体规定并制定不同的价格策略,等等。
第三,要针对侵权人的不同使用情节和使用环境,主张不同的侵权赔偿标准和与侵权行为相称的侵权赔偿数额,这样才能最大可能得到司法机关的认可和支持。(袁博 作者为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